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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五起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6.25【实施日期】2021.06.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件一 韦某暖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暖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等,并以贩卖为目的向被告人吴某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伙同被告人韦某红、吴某华共同运输回柳州市。其中,韦某暖贩卖毒品海洛因13414.5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427.6克、毒品氯胺酮6.68克,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94克;吴某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94克;韦某红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94克。

案发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韦某暖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的住处查获现金808300元,并在车库内查获仿六四式手枪一支以及自制转轮手枪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子弹十四发、射钉枪子弹十二发、铅弹三发。经鉴定,上述二支手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2020年12月14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韦某暖死刑。宣判后,韦某暖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

典型意义

非法持有枪支,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且为主犯、累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韦某暖判处死刑。

案件二 韦某汉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下旬,被告人韦某汉受他人雇佣从广西蒙山县驾驶货车前往云南省瑞丽市,在该市接取海洛因后藏匿于事前改装好的该货车厢底部的水箱中。同年5月11日,韦某汉驾驶该货车返回藤县,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所驾驶货车的水箱中查获海洛因90块,净重共计31505.67克。

2018年6月5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韦某汉死刑。宣判后,韦某汉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对被告人韦某汉判处死刑。

典型意义

被告人韦某汉采用高度隐蔽方式运毒、数量特别巨大,在运输毒品过程中积极联系运输货物,对其实施运输毒品犯罪进行伪装,还积极联系上家接收毒品并藏匿毒品,后驾驶运毒车辆回广西,在整个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韦某汉判处死刑。

案件三 林某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林某建出资从广东省毒犯处先后4次购得甲基苯丙胺共计84973.3克,分别雇佣覃某敏、林某华、刘某华、林某超(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驾车到广东省惠来县接取甲基苯丙胺并运回广西贩卖给他人。

2019年7月15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林某建死刑。宣判后,林某建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被告人林某建判处死刑。律师

典型意义

雇用多人跨省贩运毒品数量大,且系主犯,再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林某建判处死刑。

案件四 李某华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其中,贩卖毒品氯胺酮4985.5克、甲基苯丙胺1485.9克,海洛因53克,运输毒品氯胺酮14752克,并伙同他人制造毒品氯胺酮。

2019年3月20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李某华死刑。宣判后,李某华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对被告人李某华判处死刑。

典型意义

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华判处死刑。

案件五 熊某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初,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提供制毒原料并纠集、指使熊某某、谭某会、曾某等人制造氯胺酮67660克。

2019年5月30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熊某死刑。宣判后,熊某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对被告人熊某判处死刑。

典型意义

纠集、指使多人从事制造毒品犯罪活动,制造毒品数量大、含量高、且为累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熊某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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