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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工作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12.30【实施日期】2010.12.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处),宁铁两级检察院公诉科(处),各派出检察院公诉科:

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是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规范完善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对于深化检察改革,大力推行“阳光检务”,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诉讼参与人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在我区已实行多年,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认真执行制度规定,基本能做到受理案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权利义务,对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落实得较好。但由于一些客观因素和主观方面的原因,各地在落实告知制度中也还存在发展不平衡,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告知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告知在押人,轻告知未在押人;对法定代理人的告知工作尚未给予足够重视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落实告知制度,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现特提出如下要求,请予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转变观念,增强履行告知义务的自觉性

各级院公诉部门办案人员要进一步转变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忽视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错误观念,树立阳光检务意识,强化实体与程序同等重要的执法观念,切实提高履行告知义务的自觉性。

二、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自治区检察院于2000年制定了《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印发全区检察机关实施。部分市(分)院、基层院也结合本地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各地公诉部门要认真总结多年来落实该项制度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在原有告知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对在公诉环节履行告知义务的形式、内容、范围、方法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特别要针对当前办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对未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包括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及法定代理人权利义务告知方面的规定,并切实抓好落实,为在公诉环节做好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告知方式,确保告知制度落到实处

在告知方式上,要以当面告知为主,以发函告知、委托告知等方式为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适宜的告知方式,确保告知到位。对重特大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双方矛盾尖锐对立、可能形成缠诉和上访的案件,原则上要采取当面告知方式。对当面告知确有困难的,可以发函告知或委托案发地所在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居民委员会等机关、组织代为告知,案件承办人应进行跟踪督促,确保告知事项落实到位。

四、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增强告知效果

办案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做好释法答疑工作。对诉讼参与人因对其权利义务的含义及行使的程序等不理解而提出疑问的,要耐心细致做好相关解释和解答。二是要认真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在履行告知权利义务时,案件承办人应认真听取诉讼参与人提出的有关案件方面的问题,并将其纳入案件审查内容,以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四是要认真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诉讼参与人双方矛盾尖锐对立、积怨较深的案件,办案人员要结合履行告知义务,从法、理、情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将化解矛盾贯穿于办案的始终,确保执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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