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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中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北中法〔2021〕70号【发布日期】2021.06.18【实施日期】2021.06.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健全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管理有序、监督留痕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审判工作,提高审判管理水平和审判工作绩效,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判流程管理,是在网上办案的基础

上,立案、审判部门和其他组织以确保审判权规范运行、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为目的,在立案、分案、审理、结案、卷宗移送、送达、归档等环节,对合议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监督、指导、协调的系统管理。

第三条 我院受理的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执行、请示、复议、减刑假释、申请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审查、国家赔偿确认及申请国家赔偿等案件均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律师

第四条 审判执行部门是审判流程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监督、指导本庭工作人员按法律规定实施办案行为,分析本庭审判流程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条 办公室是审判流程管理的协助主体,主要负责案件电子卷宗、纸质卷宗的归档检查、接收、督促和保管、借阅。

第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审判流程管理的监督主体,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动态跟踪、分析本院审判流程信息;

(二)及时通报审判流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向审判委员会、院长报告审判流程管理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裁判文书校核、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等重要节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通报。

第七条 立案庭应当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期限内决定对当事人的起诉、自诉等是否受理。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由立案庭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送达当事人。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立案庭应当自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将法律文书、诉状等扫描上传到审判管理系统,并按照本办法关于结案、归档的规定完成结案、归档工作。

第八条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完成下列事项:

(一)在审判管理系统立案流程信息表中,完整登载当事人信息、案由、诉讼标的额、诉讼费用交纳或缓交等案件信息情况

(二)将诉状、证据材料、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上级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扫描上传到审判管理系统。

第九条 立案庭在受理案件后三日内,根据各审判部门职能和审判领域类别,按照分案规则确定承办部门并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对当事人一方或多方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批量案件或关联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立案庭不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当日制作《确定系列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呈报表》发送至相应审判业务庭庭长,由庭长当日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并报分管院领导核准。

第十条 分案后三日内,立案庭应当完成电子卷宗、纸质卷宗移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案后审判执行部门庭长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可以调整承办法官:

(一)随机分案后,确定为重大、疑难、复杂、典型案件的;

(二)存在回避情形或者身体健康、工作调动、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

(三)其他需要调整承办法官的情形。

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中签注审批意见、说明理由,已开庭的应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告知书或告知笔录应当装入纸质卷宗、纳入电子卷宗。

第十二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通过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方式,发挥在知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提升保障司法公正水平。

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组成三至七人的委员合议庭,按照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十三条 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实行排期开庭,开庭的信息应当录入审判管理系统。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开庭的信息应当公告。

第十四条 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合议庭或法官可以决定再次开庭,再次开庭应当在法定审限内进行。

第十五条 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至结案之日止。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的为超审限。但在法定审限届满前,按规定重新计算审限、扣除审限、延长审限的除外。

第十六条 审判管理系统对审理期限进行自动监控,采取下列方式进行预警、催办、警示:

(一)审理天数达到审理期限三分之二的,显示黄色预警、发出催办信息;

(二)审理天数超过审理期限的,显示红色警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重新计算审限、扣除审限的,应当报请庭长批准;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层报庭长、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重新计算审限、扣除审限、延长审限的,报请审批前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中登载审理期限变更事由并扫描上传相关证据材料,批准后应当及时录入审理期限变更的起止时间。

第十九条 重新计算审限、扣除审限、延长审限的,承办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记入笔录,笔录装入纸质卷宗、纳入电子卷宗。

第二十条 本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业法官会议。

专业法官会议由分管院领导、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资深法官组成,负责研究审判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提出咨询性意见,供审判组织参考。

第二十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为审判业务条线提供审判指导、定案咨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法官、合议庭应当报请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

(二)涉及法律适用统一的案件;

(三)合议庭意见严重分歧的案件;

(四)其他有必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复议;经复议仍未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可由分管院领导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法官、合议庭应当制作案件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应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双方争议焦点及理由、处理意见及理由和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等内容,附相应的法律条款及类案检索。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召开,根据需要院长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应当有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明确意见。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案件不能形成决议的,主持人可作出再议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审判组织或相关部门必须遵照执行。律师

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反映在以审判组织名义制作的裁判文书中。

第二十九条 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后三日内完成文书校对,并将裁判文书送办公室加盖院章。

第三十条 建立裁判文书校核制度,各承办法官负责对裁判文书格式、文字、语法、逻辑关系等进行校核。

第三十一条 承办法官应当依法及时进行送达。在送达当事人后,应当及时将送达回证装入纸质卷宗、纳入电子卷宗。采用电子送达的,应当采集相关电子凭证作为送达回证,装入纸质卷宗、纳入电子卷宗。律师

第三十二条 法官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登载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或者上诉时间。拟在互联网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制作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布版,并通过审判管理系统发布;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经庭长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上网裁判文书督促、通报制度,协调各审判部门做好互联网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提出上诉、抗诉的刑事案件,承办法官应当依法履行送交上诉状副本、抗诉书副本的义务,并将上诉状、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及时移送二审法院。

第三十五条 提出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承办法官应当依法履行向当事人送达上诉状、答辩状的义务,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办理诉讼费收缴手续,并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案卷材料及时移送二审法院。

第三十六条 立案庭收到上级法院立案庭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七日内完成调卷,并将电子卷宗、纸质卷宗送达到上级法院立案庭。

第三十七条 结合工作实际,采用专兼职人员直接送卷、开通诉讼卷宗移送专门通道等方式,加快案件卷宗移送速度。

第三十八条 案件的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在结案后九十日内发送电子卷宗、移送纸质卷宗至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归档。

第三十九条 办公室应当按月统计各庭室的归档情况,对超期未归档、超期归档案件进行通报。

第四十条 审判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应归档的诉讼材料,应当全部数字化、纳入电子卷宗。案件有物证的,纸质卷宗应纳入反映物证的照片,照片应扫描上传、纳入电子卷宗。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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