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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五起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6.25【实施日期】2018.06.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件1 被告人熊均利等人运输、制造毒品案--涉案毒品数量大,系累犯、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熊均利,男,壮族,1978年4月11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

被告人熊均利掌握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方法后,便开始寻找制毒场所,并找韦某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帮忙,韦某忠找韦某仕(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帮忙。后熊均利选定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北五果丁林场螃蟹沟顶一废弃房屋作为制毒窝点,陆续运进制毒所需的工具、配剂等物品。2016年3月5日,熊均利从外地将制毒原料运至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贯村韦某忠家存放,3月6日,熊均利、韦某忠将制毒原料运到制毒窝点。因担心制毒被人发现,韦某仕征得熊均利同意后,邀约韦某某(另案处理)帮忙放哨。3月6日晚,熊均利等人开始制毒。熊均利负责调配制毒原料,韦某忠、韦某仕负责抽水、烹煮制毒配剂等事项,韦某某负责放哨。3月8日上午,韦某仕、韦某忠驾驶桂BX3606五菱车在前方探路,熊均利驾驶装载毒品的桂GC9299五菱车尾随,共同将制造的毒品运往柳江县。两车行至柳江县成团镇六道街附近时分别被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熊均利驾驶的车上查获毒品氯胺酮75.383千克,从制毒窝点缴获一批制毒配剂和制毒工具。

裁判结果

本案由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律师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均利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制造、运输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制造、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熊均利提出制毒犯意,组织、指挥他人制造、运输毒品,积极实施制造、运输毒品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对其制造、运输的全部毒品负责。熊均利制造、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熊均利系毒品再犯,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熊均利判处并核准死刑。

案件2 廖定欢、伦日安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定欢,男,汉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于广西灵山县。

被告人伦日安,男,壮族,1955年12月2日出生于广西凭祥市。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伦日安、农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伦日安负责组织毒品货源,农某某负责联系买家,共同运送毒品。同年5月25日零时许,被告人廖定欢携带毒资到宁明县交给农某某,让农某某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将毒品送到钦州市灵山县。当日11时许,农某某将毒资拿到宁明县城中镇冠师街9号1栋1单元201室其岳母家,后驾车与廖定欢去凭祥市伦日安的住处,伦日安安排农某某带廖定欢去伦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家看、验毒品。廖定欢看、验毒品后同意要放在伦某某家的20块海洛因。其间,伦日安驾车去凭祥市夏石镇那楼村丁兰屯接另外的毒品。途中,伦日安通知伦某某将20块毒品海洛因装上车并让伦某某装好后到丁兰屯与其碰头。伦某某联系陈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开车装毒品,陈某某将伦某某交给其的20块海洛因装上其驾驶的桂A73327大货车。伦日安在丁兰屯接到另外的20块海洛因后联系农某某,在得知廖定欢同意加要毒品后,伦日安将从丁兰屯取得的20块海洛因交给伦某某,伦某某将20块海洛因交给陈某某装车,后伦某某接伦日安的指示与陈某某将40块海洛因运往钦州市灵山县。当日16时许,伦日安、农某某驾驶桂AHD131黑色别克小汽车在前探路,当车行使至崇左市往钦州市方向高速路出口约5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拦截抓获。随后,伦某某、陈某某驾驶的桂A73327大货车也被公安民警拦截抓获。公安民警当场在大货车驾驶室的车顶上查获用篷布捆绑的两纸箱海洛因,共计40块,净重13957.56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定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伦日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毒品犯罪中,伦日安与廖定欢是毒品上下家关系,廖定欢出资约购毒品,到现场看、验毒品,伦日安组织货源,安排运送毒品,上下家对促成毒品交易的作用均非常突出;在伦日安和同案被告人农某某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伦日安联系、组织货源,安排他人共同运输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廖定欢贩卖毒品、伦日安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据此,对被告人廖定欢、伦日安判处并核准死刑。

案件3 被告人覃继用贩卖、运输毒品案--武装贩、运毒品数量大,系累犯、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覃继用,男,壮族,1972年5月1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

被告人覃继用以贩卖为目的预谋从广东省购买毒品,并指使李某某、唐某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负责运输。2015年5月2日,李某某、唐某某携带覃继用提供的6万元毒资,驾驶桂CN9962轿车从广西金秀县前往广东省陆丰市购买毒品。5月4日,覃继用向毒品上家账户转入16万元。5月5日,李某某、唐某某驾桂CN9962车携带购买的毒品返回至广西鹿寨县时,覃继用安排他人开车接应未果。当日12时许,李某某、唐某某驾车途经广西柳江县高速公路出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从该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976.2克及管制手枪一支、子弹2发等物。当日13时许,公安人员将覃继用抓获,并在其租住的柳江县拉堡镇金竺花苑苗圃集资楼4栋东2楼201室查获海洛因566.4克、甲基苯丙胺9.2克、氯胺酮40.2克以及子弹3发等物。

裁判结果

本案由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继用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覃继用提供毒资购买毒品,并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系罪责最严重的主犯,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又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覃继用判处并核准死刑。

案件4 被告人谢飞运输毒品案--跨省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飞,男,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于广西藤县。

被告人谢飞为获取高额报酬,于2016年3月27日19时许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凤桥旁的立交桥附近,接取两个内装毒品的纸箱,后搭乘途径该路段的桂D38228客车返回广西藤县。次日0时30分许,谢飞在藤县金晖汽车站下车后,携带两个内装毒品的纸箱准备转乘其他车辆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谢飞携带的两个纸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29包,共计净重28905.2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飞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谢飞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对被告人谢飞判处并核准死刑。律师

案件5 区华光等人运输毒品案--跨省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主犯,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区华光,男,汉族,1983年12月30日出生于广西藤县。

被告人区华光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刘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运输毒品。2016年8月8日,区华光驾驶牌号为桂RTN178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与刘某某一起从南宁市前往云南省瑞丽市。同年8月12日晚,区华光驾车与刘某某在瑞丽市瑞丽大道上接取毒品后,将所驾轿车开到瑞丽大道与贺闷村之间一僻静处,刘某某负责望风,区华光将其中的46块海洛因藏匿于该车经改装的暗槽内,其余6块海洛因则藏匿于附近一杂物堆内。次日,区华光驾车与刘某某返回广西,途径云南省文山州六诏查缉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区华光所驾轿车暗槽内查获毒品海洛因46块,净重15987.11克。8月17日,公安人员根据区华光的供述和指认在瑞丽大道与贺闷村间一杂物堆内提取海洛因6块,净重2 081.74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区华光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毒品管制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区华光伙同他人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区华光纠集同案人参与运输毒品,具体实施运输毒品行为,是主犯。据此,对被告人区华光判处并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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