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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政府关于构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互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北海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北政办[2012]148号【发布日期】2012.05.04【实施日期】2012.05.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办发〔2006〕27号《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的要求,加强行政审判、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及时、有效地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行政审判、行政执法水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市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就构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互动联动机制进行了研究,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北政发〔2010〕42号)精神,对联席会议制度相关工作进一步细化:

(一)会议形式及召开时间。联席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一般安排在3月份和9月份。临时有重要议题的,联席会议主办单位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联席会议由市法制办召集并主持。定期会议召开10日前,市中院、市法制办共同确定议题,并负责将会议议题通知对口参会单位;临时会议由提议召开会议的单位提出议题,经主办单位临时商定,由主办单位负责通知对口参会单位。律师

(二)会议记录与纪要。联席会议研究问题达成共识的,会议记录经市中院、市法制办到会领导审阅备查;严格控制会议纪要的制作及印发。对共性问题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市法制办起草,市中院会签,根据需要印发各相关单位。

(三)设立联络小组。为加强日常工作联系沟通,市中院、市法制办分别设立联络小组,各确定两名联络员。

联络小组的职责:

1.负责日常联系;

2.负责收集、酝酿、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建议;

3.负责联席会议的具体会务;

4.负责起草联席会议纪要。

二、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

(一)市中院应当及时向市法制办通报以下事项:

1.重大行政审判工作部署,新颁布的重要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全市行政诉讼案件收结案情况及案件类型、相应的法律文书;

3.全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应诉情况(包括按时按质答辩、举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等)及存在的问题;

4.重大敏感的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处理等情况;

5.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况;

6.通过行政审判发现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中存在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

7.其他需要沟通的信息。

(二)市法制办应当及时向市中院通报以下事项:

1.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重要的政府法制工作部署;

3.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举措;

4.全市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情况统计和分析;

5.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应诉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

6.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其他需要沟通的信息。

三、建立重要事项及重大案件协调机制

(一)提前服务。在重大行政执法前,法院可应邀对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建议性意见,帮助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活动,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原则上不对个案的执法活动进行表态。

(二)协同化解行政争议。对一些重大、复杂、敏感,特别是影响面广、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市中院与市法制办应当及时沟通,相互配合。紧紧依靠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以化解行政争议的互动联动机制形成全合力,共同做好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在行政复议中,由市法制办牵头对行政争议进行化解;在行政诉讼中,市法制办协调各行政机关主动配合法院,形成合力,推动诉讼协调。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提出工作建议,推行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市中院对全市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通报市法制办,并可向市政府提供综合性、预警性、前瞻性信息,提出工作建议。市法院按上级法院的要求,在年初将上年度行政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或行政执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以及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司法审查情况年度报告(即“白皮书"),及时报送市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市法制办根据行政执法需要,结合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市中院,并可对法院的行政审判提出工作建议。

(四)协同推进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与法院系统开展互动联动。市中院推动、指导县、区基层法院加强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市法制办推动、指导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加强与法院系统的沟通联系,促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工作的衔接,形成互动联动机制,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依法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科学发展,维护和谐稳定。

四、协同改进应诉工作

(一)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告知制度,完善复议权和诉权告知方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规范出庭应诉行为,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年内发生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须有一次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市中院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情况定期向市法制办通报,并作为市法制办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的依据。原则上每半年通报一次。律师

(二)提高行政应诉能力。市中院统筹安排,选择典型和适合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法制办组织行政机关旁听庭审,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提高应诉技能。市法制办与市中院共同开展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调研、培训活动,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五、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

(一)加大司法建议的力度。人民法院对于通过行政审判发现的行政执法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管理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改进或注意的共性事项,要善于提出司法建议,敦促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司法建议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二)有效落实司法建议内容。法院向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职能部门提出的司法建议,抄送市法制办;受建议机关及时反馈是否接受、落实建议,市法制办将行政机关落实司法建议的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

六、建立工作交流、调研、协调机制

(一)开展工作和学习交流。市法制办与市中院加强工作交流和学习,可以邀请对方参加各自组织的工作考察、调研、法律培训等活动,以增加共识。

(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市中院、市法制办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深入研究,形成共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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