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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中院执行工作业绩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北中法〔2021〕88号【发布日期】2021.06.18【实施日期】2021.06.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执行工作责任制,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执行干警的工作业绩,建立起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业绩考评机制,结合上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本院对执行工作单独考评的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评对象。在执行局工作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办案人员(法官和办案法官助理)与其他综合岗位人员实行分类分项考核。执行办案人员为一类人员,其他综合岗位人员为二类人员,书记员为三类人员。

第二条 考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与团队相结合原则;坚持绩效优先奖勤罚懒的原则。

第三条 考评领导小组。执行局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综合管理室主任为成员,其职责是负责考评的统筹协调工作。考评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小分组,执行综合管理室为成员,其职责负责具体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 考评结果运用。考评结果为干警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工作业绩依据。

第二章 考评细则

第五条 考评规则。员额法官实行双考核(包括团队完成任务和个人完成任务),法官助理、书记员考核个人完成任务。

第六条 考评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七条 考评内容。一类人员主要从从办案数量、办案效果、廉政作风工作纪律、信访反映、信息调研参(培)会参加情况、全局性活动参与等方面进行考评;二类人员主要从工作实绩、廉政作风工作纪律、信息调研、参(培)会参加情況、全局性活动参与等方面进行考评;三类人员主要从辅助工作积极性、网上录入准确性、文书上网及时性、案款清退及时性、卷宗归档及时性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八条 奖励事项。获得市级表彰、获得区级表彰、调研文章获奖、发表学术论文、普通期刊、发表宣传稿件、代表执行局参加活动等可优先考评为优秀。

第九条 惩罚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院内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局内部会议、被安排代表执行局参加全院性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等考评不能为优秀。

第三章 考评实施

第十条 考评工作分工。由执行指挥中心对相关标准逐项进行考评后公布。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异议。考评结果予以公布后,干警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日内向执行局综合管理室申请复核。经复核确有差错的,应予及时更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执行局综合管理室负责解释,重大事项由绩效考评小组决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指导修订。

附件:1.执行实施团队考核表

2.执行个人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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