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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中院执行廉政风险防控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北中法〔2021〕91号【发布日期】2021.06.18【实施日期】2021.06.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关于印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廉政风险防控规定(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操作流程,防范执行中的廉政风险,促进执行工作规范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试行)》等规范文件,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执行环节存在的主要廉政风险如下:

(一)违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违规进行司法拍卖、变卖;

(二)执行案款账户开设不规范,执行案款未进入“一案一账号”或由第三方管理,不依照规定按期发放执行案款;

(三)在执行审查类案件立案、办理各类执行案件环节谋取私利;

(四)外出执行案件,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或由当事人支付相关费用;

(五)不依照规定将重大执行案件、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及时进行报告;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在征信系统中公布拒不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七)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作出不予执行、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裁定或决定,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

(八)不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依法执行或以执代审;

(九)不执行上级法院有关执行监督、执行请示、执行协调的裁定、决定等;

(十)违法超执行实施期限、审查期限,或不按规定办理延长审限审批手续,无故拖延执行;

(十一)对执行行为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执行信访,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或不予审查;

(十二)违反规定保管、使用执行款物,或截留、挪用执行款物,或违法处置和分配涉案款物;

(十三)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及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十四)违反自愿原则,迫使当事人、案外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违反法律裁定以物抵债;

(十五)其他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行为。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负责执行廉政风险点的监管和督促工作。

(一)执行指挥中心每日对执行关键节点监控,发现节点即将超期的,应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

(二)执行指挥中心每月应将执行信息系统反馈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梳理总结,对承办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控制措施的案件,应当督促承办人采取控制措施,并将情况报分管副院长、执行局长;

(三)执行指挥中心每月应当将执行案款到账后未按规定时间发还申请人的案件,上报分管副院长、执行局长并在局内通报;

(四)执行指挥中心发现有其他有廉政风险点的不规范执行行为,应报告分管副院长、执行局长并在局内通报。

第三条 执行廉政风险点的防范工作实行主体责任追究制,案件承办人为第一责任人,执行局局长对执行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主体责任,分管副院长对执行局正、副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严格执行网络查控的相关规定。执行事务中心应当在签收案件后5日内启动对被执行人财产网络查控程序。承办人在签收30日内,应当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反馈项目及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调查,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限制措施。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财产查控措施的需作出书面说明,经局长审批后,方可延长调查、控制期限,承办人应将审批表附卷归档。

第五条 及时查看反馈信息。承办人应每日查看执行信息系统反馈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且可以线上操作的,应在 48 小时内采取控制措施;不能在线上操作的,应在10日内采取财产控制措施。未按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向分管副院长、执行局长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附卷归档备查。

第六条 严格执行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承办人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财产权属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配偶以外案件相关人名下财产的应当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合议庭意见及采取的相关控制措施情况应随卷入档备查。

第七条 严格执行财产变现的相关规定。对依法应当首选网络拍卖的财产不委托网络拍卖而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承办人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经合议庭评议,报执行局局长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相关材料应随卷入档备查。

第八条 严格遵守拍卖相关规定。暂缓或中止拍卖、撤销拍卖或宣告拍卖无效应当进行合议,并报执行局长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同意。承办人不得违反规定决定暂缓或中止拍卖,不得随意撤销拍卖或宣告拍卖无效。在买受人付清价款后,承办人应在10日内将裁定送达买受人。裁定送达买受人后,承办人应在15日内为其办理财产交接手续。延期将裁定送达买受人或延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应当经合议庭评议,报执行局长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批,并将审批材料随卷入档备查。

第九条 严格遵守案款兑付的规定。扣划的款项,必须直接划入执行案款专用帐户;收取的现金,应及时移交本院综合办公室财务部门或汇入一案一号、执行案款专户;承办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冒领执行款物;案款的收发要经过案款系统全程留痕。案款应及时支付给申请人,承办人应在执行案款到账、其他财产被法院控制30日内,将其发还申请执行人。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进行发还的,承办人应当做出书面说明,报执行局长审查。

第十条 依法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异议,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到立案部门进行立案登记,不得截留、扣押异议材料;异议审查后应当作出裁定,并在裁定中载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申请复议权或诉权。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财产处置的规定。所有未结案件承办人应定期查看查封、冻结期限,及时履行续封、续冻手续;承办人调离工作岗位的,应当将其承办的所有未结案件的财产查控情况进行交接,并制作交接清单随卷入档备查。

第十二条 承办人使用公务车辆办案应当严格遵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车使用管理的规定,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纠正处理;情节较重的、涉嫌违法违纪甚至犯罪的,应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对当事人反映的承办人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应移送监察室调查处理。将承办人遵守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当年年度评优评先的考核考评之中。

第十四条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一案双查”的相关规定,如发生廉政问题,按照有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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