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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中院关于推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北中法〔2021〕86号【发布日期】2021.06.18【实施日期】2021.06.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16 号)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建设,有效发挥失信措施威慑惩戒与激励改正的双重功能,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是指将被纳入及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愿望,为提高其履行能力,可以由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暂停适用信用惩戒,包括暂不发布或在失信名单中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缩短失信惩戒期限、解除出入境限制、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消费等等。

第二条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应坚持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非经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程序,不得对失信被执行人暂停适用信用惩戒。

第三条 对有履行意愿但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申请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通过创业创新,提高履行能力的,执行法院予以支持。失信信用修复申请由失信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书应明确暂停适用信用惩戒的范围和理由,相关证明材料附书面申请一并提交法院。

第四条 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暂停适用信用惩戒的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协调相关部门给予相应信用征信正向激励。

第五条 失信被执行人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一)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二)严格遵守财产滚动申报规定;

(三)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

(四)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

(五)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第六条 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是指,待处置财产是房屋等不动产的,应主动腾退并主动上交相关权利凭证;待处置财产是机动车的,应主动将车辆送至指定场所并上交所有权凭证;待处置财产是其他动产的,主动上交或按法院指令妥善保管,待处置后主动交付。处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包括其所涉其他案件的执行法院。

第七条 履行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二)提供相应履行担保;

(三)相关单位证明被执行人有提高履行能力的意愿和行为,并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有创收的良好市场前景,并为其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四)申请执行人同意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第八条 下列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租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恶意规避执行;

(三)其他不得申请信用修复的情形。

第九条 在收到被执行人申请后,执行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采用评分制。

合议庭认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且综合评分在100分以上的,应制作决定书,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即时解除相关信用惩戒措施,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平台。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方式送达当事人。合议庭认为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作出不同意书面决定并告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十条 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属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妨碍、抗拒执行依法从严处罚。有关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院同意失信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执行法院对适用本办法暂停适用信用惩戒的被执行人实行滚动式审查,发现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立即恢复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在暂停适用信用惩戒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应立即取消信用修复资格,延长失信发布期,并依法从严处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指定时间到法院接受调查的;

(二)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三)以其他方法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激励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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