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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中院关于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北中法〔2021〕81号【发布日期】2021.06.18【实施日期】2021.06.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本市法院登记立案工作,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使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落实登记立案制度。当事人起诉、自诉,具备“原告(自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不得以被告无法送达等其他理由不予立案或拖延立案。

二、规范各类立案所需的证明材料。审核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不得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外增加立案证明材料。不得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户口簿能够证明在受诉法院辖区居住的,不得要求另行提供居住证明;单位已经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不得再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再审、申诉、退还诉讼费用等需核实法律文书是否生效的,由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核实法律文书是否生效、送达时间等情况,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或立案时必须查看的原件、原物外,不得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交原件、原物。

三、为律师代理立案提供方便。律师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立案材料代当事人立案的,不得要求当事人同时到场;不得要求律师提供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不得限制实习律师代办立案事务。

四、严格执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规定。经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不得以“不符合条件”、“缺少材料”等模糊理由将案件随意退回、反复退回,严禁让当事人反复补正。

五、规范立案手续。收取当事人起诉、自诉材料应当依法出具收据,列明材料清单;登记立案的,要出具形式和内容完整的案件受理通知书,载明所立案号和落款时间;起诉状、自诉状的落款时间早于提交时间的,应当引导当事人注明提交时间;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和申请,不得在审限届满前违背当事人意愿反复裁定准许撤诉反复立案。

六、严禁限制和控制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和自诉,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变通方式不立案、拖延立案,严禁在年底、月底、季度底控制立案,严禁各种形式的限号立案或排一个号只能立一个案件等。立案庭独立行使立案职责,决定是否登记立案时,不应当经其他业务部门同意或批准。对于重大、敏感、可能引发不稳定事件的群体性案件,立案前应当向院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七、大力推行网上立案交费。诉讼服务中心应当配备办理网上立案的设备,用醒目的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自助方式办理立案事务。当事人自助立案有困难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全流程指导、协助。在窗口办理登记立案的,亦应当由立案工作人员在网上办理完成,网上立案交费应当成为主要方式。当事人要求通过银行卡或网上支付方式交费的,均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办理。严禁要求当事人到网吧等收费场所办理网上立案交费事务。

八、规范网上立案办理。收到网上登记立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通知、回复当事人一律在网上办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在线生成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发送给当

事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以及不按时补交的后果,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撤回立案。网上交费的,由受理法院的立案工作人员负责“换票”,不得要求当事人再到法院“换票”;纸质立案材料在开庭时提交合议庭核对,不得要求当事人网上立案后再另行提交。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的,优先选择网上送达或告知从网上下载。

九、切实提高立案诉讼服务态度。坚持文明服务,规范服务,平等对待当事人,让来诉来访群众感受到“人受尊重、办事方便”。对群众投诉多、反映强烈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调离立案和诉讼服务窗口。

十、完善诉调一体对接机制。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应当进行甄别和分流,除依法不得调解、明显不适宜调解以及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以外,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诉前化解机制。对当事人自愿选择诉前化解机制的案件,应当要求当事人签署确认书,编立“引调”字号,并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及本院诉前化解机制相关规定办理。诉前化解机制启动后,因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应当依法及时登记立案。

十一、加强立案监督。对立案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受案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一)不接收材料的;(二)接收材料后不出具书面凭证的;(三)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内容的;(四)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五)违反当事人意愿,以诉前调解、案外协调等为由拖延立案的;(六)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投诉属实的,应当依法纠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加大对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虚假诉讼的惩处力度,维护登记立案秩序。在立案、审理和执行阶段发现当事人或律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立案或者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意见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级法院此后对立案工作作出相关规定的,本意见与其冲突部分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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