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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中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北中法〔2021〕75号【发布日期】2021.06.18【实施日期】2021.06.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3、审核误工、护理、营养费期限的应明确被鉴定人主张的期限;

4、对于医疗费是否合理进行咨询的,应提供伤者的用药清单。

(九)专利案件鉴定应提供的材料

1、专利证书及专利内容;

2、检验对象的实物;

3、产品设计图纸;

4、相关生产工艺的说明;

5、其他鉴定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附件2北海市司法委托鉴定诚信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鉴定(含工程造价、会计审计)机构的法律

责任和诚信意识,减少和杜绝相关受托机构在接受委托过程中的消极推诿、无故超期、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不诚信行为,加强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我市法院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关于委托鉴定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北海市中级法院关于委托鉴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鉴定机构的不诚信事由及处理标准:

第三条“扣分”分别设5、10、20、30、40分五个档次。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20分,以“警告”处理;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30分,以“暂停备选”处理;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40分,以“除名”处理。累计扣分以自然年度为限。“暂停备选”是指暂停备选机构的备选委托资格,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在此期间,被处理前受理的其他案件应继续办理,并视其悔改表现从轻或从重调整处理方式。“除名”是指将被处理的机构从本院备选机构名单中清除,我市法院不再委托其办理业务。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相关材料转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法院根据当事人、其他相关权利人的举报、投诉或对年度内已办理完毕或正在办理的委托事项开展集中审查或个案审查,发现鉴定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按本细则第五条办理。

第五条 处理程序:法院在发现鉴定可能存在不诚信行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处理程序,告知鉴定并进行核查,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本细则附件作出处理。

鉴定接到发现可能存在不诚信事由的告知后,应及时向委托法院作出解释,拒绝解释的,不影响查处。法院经调查认为举报、投诉不属实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投诉人;认为鉴定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决定。“暂停备选”应报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除名”应报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报核期间暂停备选。

第六条 相关案件当事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鉴定机构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如存在不诚信行为的鉴定不属本院备选机构名单的,由本院统一报自治区高级法院或有关行业协会、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本院下发的委托鉴定相关文件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3鉴定人承诺书(试行)

本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完成本次司法鉴定活动,承诺如下:

一、遵循科学、公正和诚实原则,客观、独立地进行鉴定,保证鉴定意见不受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扰。

二、廉洁自律,不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请托人提供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利益。

三、自觉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各种情形。

四、保守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利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获取利益,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及鉴定信息。

五、勤勉尽责,遵照相关鉴定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认真分析判断专业问题,独立进行检验、测算、分析、评定并形成鉴定意见,保证不出具虚假或误导性鉴定意见;妥善保管、保存、移交相关鉴定材料,不因自身原因造成鉴定材料污损、遗失。

六、按照规定期限和人民法院要求完成鉴定事项,如遇特殊情形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七、保证依法履行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做好鉴定意见的解释及质证工作。

本人已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行业主管部门、

人民法院给予的相应处理后果。

承 诺 人:(签名)

鉴定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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