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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中院严格规范休庭及延期开庭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北中法〔2021〕73号【发布日期】2021.06.18【实施日期】2021.06.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匡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合议庭应当依法保障庭审连续性,严格规范休庭及延期开庭,提高审判效率,避免多次开庭给当事人带来额外负担。

第二条 下列情形可以宣布休庭:

(一)法庭审理中,对事实和证据有疑问,确需对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

(二)法庭审理中,发现确需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的;

(三)法庭审理中,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要求补充证据或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经审查确有必要的;

(四)一方当事人举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

(五)当事人当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

(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或者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法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

(八)审理过程中,因审判人员、当事人、第三人身体不适,确实无法坚持庭审的;

(九)当事人最后陈述后,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评议的;

(十)宣判前双方当事人请求调解的;

(十一)其他情形需要休庭的。

第三条 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出休庭申请,合议庭经审查符合休庭条件的,在做出休庭决定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释明休庭理由、期间等事项,并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

第四条 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应当做前准备工作,避免因程序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休庭及延期开庭。

第五条 书记员应当在庭审笔录中将休庭理由及时间等进行完整记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尽快确定下次开庭时,依法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开庭传票、通知。

第七条 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的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通审理次数一般不超过一次。

第八条 缩短两次开庭间隔时间,间隔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法定事由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休庭事由排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法庭审理。

第十条 案件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确保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第十一条 承办法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应当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延期开庭信息。并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案件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

第十二条 承办法官认为案件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延期开庭审理的具体情形,应在发现该情形后的三日内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填写审批表、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层报分管领导审批。适用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延期开庭的,层报院长审批。审批表附卷留痕。

第十三条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庭作出裁判。

第十四条 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针对延期开庭案件数量较多、延期开庭次数较多、两次开庭时间间隔超过一个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申请监督延期开庭问题的,应当要求承办法官说明原因,并督促案件及时审理。

第十五条 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以休庭的形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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