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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中院关于贯彻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11.23【实施日期】2008.11.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部署,结合我市法院的实际,制定司法为民的若干规定:

一、 立案、信访工作方面

1、实行首问负责制,凡负责接受来访、来诉的第一个工作人员要文明、热情地接待,认真地做登记事项和催办工作,不得推诿,并负责答复当事人。2、实行来信来访限时答复制度,其中对首次来访一般不得超过20天并必须有书面答复。3、实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即时受理制度,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并当场签发听证通知,安排听证时间;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当场告知,可随后补交,并不受受理案件的影响;特别是对于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或当事人的申诉没有得到解决的案件,必要时由院长、庭长参加听证。4、设立自动查询系统,中院拟在立案大厅设立电子触摸查询机,供当事人查询审理案件的有关情况和法律咨询,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没有条件设立自动查询系统的基层法院,也要实行民事、行政诉讼、执行案件指导制度,立案时向当事人发放《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诉讼指南》,对涉诉群众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中的诉讼权利义务进行指导,使群众正确掌握法律知识保护自身权益。5、各基层法院及中院在立案大厅及审判区内设立专人值班,负责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确保审判工作有序进行。6、设立院长庭长接待日制度,以增强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及时性,提高接待效果。7、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审判案件当事人,可先行立案,不先收费,切实做到既按规定办事,又体现以民为本原则。8、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证据)和非诉财产(证据)保全,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负责立案、裁定及保全的有关人员应在48小时内执行,不得延误;如有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听证。9、实行接访通知制度,对涉及某类案件专项问题或其他问题的来访,由立案庭通知各业务庭,相关业务庭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专项接待并书面反馈情况给立案庭信访组。10、严格案件依法收费制度,所有案件收费项目一律依法、公开;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诉讼费等费用;所有收费须由银行代收,不得自行收取。11、进一步健全诉讼执行风险提示制度,立案时向当事人发放《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提出诉讼、执行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执行时效、举证不能、举证超过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减少涉诉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法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处分的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说明,在庭审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12、开展远程立案,凡在互联网上、长途电话或传真中有明确的诉讼标的、有明确的原、被告的地址、姓名,符合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立案条件的,都可进行登记立案。13、对我市上访信访老户进行调查,变当事人“上访”为法院“下访”,并依靠当地有关组织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今年年底前,对我市法院上访老户,认真进行调查,摸清底数,并逐一进行回访,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努力使其服判息诉。

二、审判工作方面

14、抓好清理积案工作和超期羁押工作,各法院要在今年11月底之前将积案清理完结,并对清理积案情况实行周报制度,及时反映结案进展情况。实行超审限案件上墙通报制度,凡是超过中院流程管理规定的审理期限的案件,要公布主办人和其他合议庭成员姓名,接受群众监督,对一年内有两个以上案件超审限的主办人和其他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年终要按照“双文明”目标责任制的办法相应扣分,不得评先评优,扣发奖金。15、要不断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或进行庭前调解,减轻涉诉群众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16、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结案率;各法院要建立“速裁机制”,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需要调解的“六类案件”或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案件,由调解法官进行调解及时制作调解书,并当庭宣判;17、在进入诉讼程序时,也要加强调解,用更便捷、更有效的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努力克服当前存在的只注重判决,轻视调解的倾向。18、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活动,各人民法庭要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就地立案、巡回流动办案、就地审结,依法、及时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涉及消费者、旅游者的合法权益。19、实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制度,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实行普通刑事程序简易化审理,以提高审判效率。20、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杜绝超期羁押现象。21、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依法制裁职业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和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22、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企业改制、破产等纠纷案件,切实配合有关部门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资发放等问题,维护好国企改制的成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23、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理,依法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打击坑农、害农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24、注重对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理,加强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保护。25、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为行政机关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行为提供司法保障。26、依法加强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合法性的审查,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7、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全面引进听证制度,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赔偿请求人作出倾斜,以体现公正、公平原则。28、凡决定属于法院赔偿的要带头赔偿,使蒙受冤屈的当事人尽快得到经济补偿,以取信于民。29、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对少年罪犯有减轻、从轻或免除处分的法定情节的,应当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理;可以适用缓刑的,尽量适用缓刑。30、加强对少年罪犯和缓刑人员的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回访考察。31、在审理假释案件中积极引进公开听证制度,增强假释案件审理工作透明度。32、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依法维护群众利益的第一线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及时为群众解纷止争。33、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指定代理人或辩护人。34、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理,公民持有效身份证可以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

三、执行工作方面

35、认真执行案件不预收受理费制度。执行案件申请人申请执行时可不预交执行受理费,待执行回款后再从中扣除。36、严格监督评估、拍卖机构依法评估、拍卖法院查封、扣押财产的行为,确保拍卖款项准确和安全。37、文明执行,不得滥用执行权,不得耍特权、耍态度,坚决杜绝冷、硬、横、推现象。38、切实重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要认真进行审查并进行听证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裁定。39、当事人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采取执行措施。40、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要妥善保管,严禁动用并及时处理。41、实行举报有偿制度,在本市两级法院中设立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值班,专人接待;对举报线索,执行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查证;对经查实确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及时兑现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人身安全。42、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后一个月内,执行主办法官没有采取执行措施或执行不力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其所在法院申请更换执行法官,受申请法院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43、定期公布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规定义务的赖债者,鼓励群众举报和接受社会监督。44、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要依法予以确认。

四、工作作风方面

45、强化宗旨意识,树立司法为民的新形象,自觉摒弃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46、善待当事人,自觉反对和纠正审判、执行活动中的“治民愚民”甚至“欺民扰民”的不良行为,特别是在审理案件和执行中,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和司法礼仪,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对待当事人态度要和蔼,热情周到,文明礼貌。47、在我市法院中设立投诉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署真名和真实地址的投诉和举报,要每信必查,每信必复。48、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制度,在中院和各基层法院中建立督办案件跟踪卡,确保依法、及时、无误地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49、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公民或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可到法院查阅不涉密的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档案、文件材料。50、中院建立南宁市法院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审判和执行工作有关信息、生效的裁判文书、法院工作规范、法律法规等,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方法和审判作风。51、对群众关注的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以及其他重大工作情况,要邀请新闻媒介进行公开报道。52、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的警灯和警报器,谨慎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得随意扰民和严防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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