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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收集体土地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发布部门】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柳政办[2011]151号【发布日期】2011.09.15【实施日期】2011.09.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自2005年起,我市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和拆迁工作由城区政府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加快,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提供了保障。但也存在强制执行征地拆迁难和程序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影响了向建设项目供地,阻碍了一些建设项目的实施。为顺利推进已依法获得用地批准的项目,提高征地拆迁工作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拆迁工作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

在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征收集体土地和拆迁工作中,经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未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认真反复做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且补偿安置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当事人仍拒不交出土地,严重影响工程项目建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职责分工

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含城区征地拆迁部门):负责决定启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代拟《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其它文书;具体办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的有关事项,包括收集、提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材料,做好相关强制执行的准备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对城区或开发区申报事项进行备案。

市征地办公室:负责审查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拆迁部门提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材料是否齐全,补偿安置措施是否已落实到位;对城区或开发区申报事项进行备案。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工作程序

(一)送达《用地通知书》或《房屋拆迁通知》。当事人拒不交出被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的,由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拆迁部门依法制作《用地通知书》,涉及房屋拆迁的,同时制作《房屋拆迁通知》,并送达当事人。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由被送达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所属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签情形、原因。

(二)拟写《阻挠征地调查报告》。在依法实施用地受到阻挠时,由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拆迁部门组织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形成《阻挠征地调查报告》,报所在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

(三)决定启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对征地拆迁部门提交的《阻挠征地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研究确定需启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草拟《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并填写《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审查报备表》(见附件1),送市征地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报送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及《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审查报备表》后,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由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及送达。

(五)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未按《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所限期限交出土地,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之前,由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拆迁部门依法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催告当事人履行交出土地义务。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收到催告书10日后仍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拆迁部门拟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填写《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审查报备表》(见附件2),送市征地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审查报备表》后,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予以备案。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持有效齐全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事项。具体承办人由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指定。

四、其它

此前我市下发的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1.《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审查报备表(略)

2.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审查报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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