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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关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部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佛中法发〔2021〕39号【发布日期】2021.08.10【实施日期】2021.08.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完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集体诉讼制度,便利中小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涉众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工作指引。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工作指引所指代表人诉讼适用于本院处理的涉众型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代表人诉讼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起的诉讼。

第二条 本院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公司纠纷。

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及时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调解。律师

第三条 审理涉众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提高审判执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二、代表人诉讼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一)原告一方人数在十人以上,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

(二)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本工作指引第五条规定的代表人条件;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适用非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第五条 代表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愿担任代表人;

(二)本人在案件中拥有利益诉求;

(三)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和专业经验;

(四)能忠实、勤勉地履行维护全体原告利益的职责。

第六条 在起诉前确定获得特别授权的代表人,应在起诉书中就代表人的推选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条 代表人确定后,原告对代表人身份提出异议,可申请撤回起诉,并可以依法另行起诉。

第八条 代表人因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其他事由影响案件审理或者可能损害原告利益的,依原告申请,合议庭可以决定撤销代表人资格。

第九条 代表人不足二人时,原告应补充确定代表人的人数符合本工作指引第四条的规定。经原告重新推选,代表人仍不足二人,案件不再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

原告对补充确定新的代表人提出异议,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可以另行起诉。

第十条 代表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的,应当提交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及调解协议草案。经初步审查,合议庭认为调解协议草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后十日内向全体原告发出通知。

对调解协议草案有异议的原告,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异议的具体内容及理由。

.合议庭综合考虑当事人赞成和反对意见、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实情况、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合议庭准备制作调解书的,应当通知提出异议的原告,告知其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交退出调解的申请。未在上述期间内提交退出申请的原告,视为接受。

申请退出的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代表人和被告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被代表的原告发生效力。合议庭对申请退出调解的原告的诉讼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裁判。

第十一条 代表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决定撤诉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通知全体原告。原告对上述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合议庭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原告所提异议情况,依法裁定是否准许。

原告未在上述期间内提出异议的,合议庭可以裁定准许。

第十二条 除代表人诉讼案件外,本院受理其他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的非代表人诉讼案件的,非代表人诉讼案件可中止审理。但非代表人诉讼案件具有典型性且先行审理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一审判决送达后,代表人决定放弃上诉的,应当在上诉期间届满前通知全体原告。

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上诉,被告在上诉期间内亦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在全体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

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的,应当同时提交上诉状,合议庭收到上诉状后,对上诉的原告按上诉处理。被告在上诉期间内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在未上诉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

第十四条 一审判决送达后,代表人决定上诉的,应当在上诉期间届满前通知全体原告。-

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上诉的,应当通知合议庭。被告在上诉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在放弃上诉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律师

第十五条 未参与代表人诉讼案件的投资者提起诉讼,且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相同的,合议庭审查具体诉讼请求后,直接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代表人诉讼调解结案的,人民法院对后续涉及同一法律事实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三、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代表人诉讼案件的法庭审理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直播,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第十七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代表人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公布。

第十八条 涉众型与公司有关纠纷的二审案件适用本工作指引中的一审程序规定。

四、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指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条本工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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