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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关于企业司法出清中简易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

【发布部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1.01.29【实施日期】2021.01.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打通企业注销瓶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会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中所涉注销登记等问题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办理

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清算组(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决定书、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破产程序)裁定书等有关材料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对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破产程序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完成企业清税工作后,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关于无法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的处理

经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因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清算组(破产管理人)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营业执照的,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并作书面说明后,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无需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律师

因企业公章遗失、未能监管等原因,无法在企业注销登记相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由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对该情况作出说明,加盖清算组(破产管理人)的印章即可,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也无需缴回企业公章。、

三、关于企业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的处理

企业设有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机构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一般应当在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其分支机构、对外投资做出相应处理后,方可终结清算程序。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在办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的子公司的注销或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因企业公章遗失或未能监管等原因无法提供企业公章的,可参照上述规定,由清算组(破产管理人)指供指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决定书后,加盖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印章即可,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签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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