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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穗中法〔2021〕181号【发布日期】2021.07.28【实施日期】2021.07.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依法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营造更具国际竞争力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广州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金融行业调解组织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及时有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广州法院工作实际,就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律师

二、工作目标

1.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有机衔接、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人民法院、证券监管部门,加强与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等程序衔接,不断完善纠纷化解联动衔接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和谐发展。

三、工作原则

2.依法公正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调解,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3.高效便民原则。立足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投资者,提升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解纷成本,不得久调不决。

4.注重预防原则。发挥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加强健康投资文化、投资理念、投资知识的传播。人民法院加强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及调解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强化多元解纷宣传和引导作用,及时总结调解、司法确认等工作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效,加大高效、便捷、低成本解纷优势的宣传。

四、工作内容

(一)加强调解组织管理

5.加强证券期货调解组织建设。证券期货调解组织是指由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等设立或实际管理的调解机构,应当具有规范的组织形式、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调解场地、专业的调解人员和健全的调解工作制度,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认定。

6.规范调解组织内部管理。调解组织应当制定工作制度和流程管理,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7.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组织应当加强调解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建设和专业技能培训,完善调解员从业基本要求,制定调解员工作指南,建立、完善专职或专家调解员制度。人民法院参与特邀调解员的选任和培训等工作。

8.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费用。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亦不收取费用。

9.建立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人民法院应当将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纳入名册,做好动态更新和维护,并向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

(二)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10.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范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属调解范围。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

11.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统一确定案由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编立“民特”字案号。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成立调解速裁团队,参与案件的引导调解,调解员培训,调解指导,调解成功后司法确认等工作。

12.强化委派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过程中,应充分引导并积极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等方式,推进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13.建立示范调解、判决机制。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在清理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将涉及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事宜委托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受诉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14.建立小额速调机制。为更好化解资本市场纠纷,鼓励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基于自愿原则与调解组织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内无条件接受该调解组织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纠纷发生后,经投资者申请,调解组织提出调解建议方案在该金额内的,如投资者同意,视为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接受。当事人就此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

15.强化诉调对接实效。开展在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组织确认调解(诉讼)送达地址及无争议事实、证据、争议焦点等程序性事项;并引导当事人确认,若调解失败,调解过程中完成的前述事项适用于后续诉讼程序。保障调解工作成果发挥作用,让诉调对接工作更顺畅。

16.推进落实调解前置程序。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对证券、期货、基金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诉讼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17.充分运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工作。探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内与上、下级法院调解平台联动,对外与专业行业调解平台“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stor.gov.cn)连通,实现调解资源共享,并探索通过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与调解平台数据推送等功能,实现调解、司法确认、诉讼的全流程线上联通。证券期货类调解组织依托“中国投资者网”等现代传媒手段,把“面对面”与网络对话、即时化解等方式有机结合,研究制定在线纠纷解决规则,并总结推广远程调解等做法。人民法院应大力推进开展在线委托或委派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通过接受相关申请、远程审查和确认、快捷专业服务渠道、电子督促、电子送达等方法方便当事人参与多元化解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

18.充分发挥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依据。

19.调解协议所涉纠纷的司法审理范围。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就调解协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并提供调解协议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理。

20.加大对多元化解机制的监管支持力度。投资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积极参与调解,并配合人民法院、调解组织查明事实。对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律师

21.加强执法联动,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对损毁证据、转移财产等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并就相关工作积极发挥作用。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22.加强经费保障和人员培训。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专门处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调解室,供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开展工作并适当发放补贴,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探索建立多层次联合培训机制,不断加强业务交流的广度和深度。

五、工作要求

23.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协调机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构建完善的证券期货纠纷排查预警机制,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24.加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调解组织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及时总结和宣传典型案例,发挥示范教育作用;加大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宣传力度,增进各方对多元化解机制的认识,引导中小投资者转变观念、理性维权。

25.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市中院要指导、督促、检查基层人民法院落实好证券期货多元化解机制各项工作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将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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