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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关于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部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

【发布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7.28【实施日期】2021.08.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本市部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统一调整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8月1日起,原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全市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等重大、复杂案件除外)统一调整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环境资源类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按照环境资源类案件“三审合一”集中管辖;除专利、垄断外的知识产权类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由深圳市各相应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管辖;其他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因上述案件所产生的执行案件,由各相应基层法院受理。律师

二、2021年8月1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按原管辖规定受理但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或执行)。2021年8月1日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等重大、复杂案件及专利、垄断知识产权案件除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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