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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关于依法处理证券期货纠纷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穗中法〔2021〕177号【发布日期】2021.07.26【实施日期】2021.07.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妥善处理证券期货纠纷,便利中小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公正高效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广州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诉调对接、调判结合的方式及时化解证券期货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充分运用广州法院在线多元纠纷化解(ODR)平台,积极开展在线委派或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通过远程审查和确认、电子送达等方式方便当事人参与多元化解工作,提升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的成效及运行效率。

三、经过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证券期货纠纷通过委派调解的方式移交证券期货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调解,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调解作用。

四、当事人诉前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则进入“快立”“快送”“快移”“快审”的绿色通道。

五、涉众型证券期货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案件情况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或代表人诉讼程序。代表人诉讼程序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六、适用示范判决机制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示范案件应优先送达文书材料、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并及时判决。示范判决生效后,示范案件之外的平行案件原则上应先行委托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进行审理。

七、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推选二至五位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律师

八、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申请作为特别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本院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但是,上级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本院继续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业分析或损失核算等辅助工作。

十、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确定赔偿总额和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并将每个原告的姓名、赔偿金额等信息以列表方式作为民事判决书的附件。代表人诉讼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原告发生效力。

十一、充分利用代表人诉讼平台、5G技术审理涉众型证券期货纠纷,在时间和空间上便利中小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

十二、探索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构建司法协助执行平台,拓展证券期货纠纷执行新方式,确保中小投资者获赔款及时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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