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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法院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1.11【实施日期】2021.01.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充分发挥我市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推动我市投资和市场环境持续改善,全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以及佛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佛山市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全市法院要切实履行人民法院司法职能,完善审判执行工作,努力营造公正、高效、便捷、廉洁的司法环境,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和服务我市改革发展大局,推动打造我市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广东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贡献佛山力量。

全市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市委要求,加强统筹部署,发挥职能优势,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配套措施,紧扣优化营商环境总目标,重点围绕“执行合同”“办理破产”指标要求,以问题为导向,补短板、强弱项,细化措施,不断提升优化营商环境能力水平。

二、具体举措和分工安排

1.畅通立案渠道。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提供窗口立案、网上立案、微信立案、预约立案、跨域立案等多种服务方式,网上立案率达到85%,平均立案耗时控制在5天以内。对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委托合同等商事案件开通网上直接立案渠道或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即时予以登记立案。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尽快实现当事人网上立案后无需另行提交纸质诉状的目标。(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立案庭牵头)律师

2.加快卷宗移送和管理。健全卷宗移送机制,深化上下级法院协作,对暂时不能通过电子卷宗系统移送的,压缩卷宗流转时间,提高案件流转效率。推动全市法院推行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的案件归档方式,将市中院作为试点,对买卖合同等案由的案件实现诉讼程序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在统筹协调立案登记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基础上,规范网上立案案件诉讼材料的归档方式,明确在当事人自主选择网上立案的情况下,仅需提交电子诉讼材料。(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立案庭牵头,办公室参与)

3.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建立完善集诉讼风险智能评估、在线立案、跨域立案、在线调解、在线提交证据材料、在线提出执行申请等多功能的手机端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同时探索在已有诉讼服务平台开设律师“微服务”专用平台。总结电子卷宗移送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经验,完善电子卷宗系统,2021年上半年推广应用至速裁案件,并适时推广覆盖全部民商事上诉案件。(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立案庭牵头,办公室配合)

4.完善诉前多元解纷联动衔接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引导人民群众更多选择非诉讼渠道解决矛盾纠纷。推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商事仲裁有机衔接的多元解纷机制,强化与工会、妇联、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的联系,进一步深化专职调解员、行业调解员、特邀调解员队伍建设,创新多元化、多层次、系统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凝聚“多元解纷”合力。(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立案庭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5.完善诉调一体对接机制。深化一体化实体处理标准,强化速裁法官与调解员“一对一”结对业务指导。强化程序衔接,确立繁简标准,确保实现调解速裁无缝对接。深化诉前和解工作成果和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运用,调解员记录无争议事实,并在调解日志中整理争议焦点、提示案件风险,为速裁审理提供参考。(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立案庭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6.压缩案件审理周期。严格落实休庭、延期审理等工作要求,规范民商事审判流程,切实提高审判效率。借鉴道交一体化的有益经验,对确需鉴定的纠纷,推动在诉前和解阶段完成鉴定工作。加强长期未结诉讼案件预防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一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数量。大力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实行多数案件简办快办,少数案件精办细办,50%的一审民商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排除公告送达因素,一审民商事速裁案件平均审理耗时少于30天,二审少于20天。(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审管办、立案庭牵头,各民庭参与)

7.完善送达机制。成立“一站式”送达中心,探索购买社会服务,引入外包团队,收集电子送达地址,推广使用微信、传真、邮箱、网站等电子送达。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探索建立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实施意见(试行)》,解决佛山市内企业当事人的送达难问题。加强与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佛山法院送达地址信息库和佛山市律师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提高送达效率。(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立案庭、审管办牵头,各民庭参与)

8.规范案件受理费用管理。对于符合条件且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个人和企业,依法进行司法救助,减交、免交、缓交受理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撤诉、接受调解的,依法减半收费。审理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加快内部审批流程进程,案件审结后,业务庭需于退费手续齐备后2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办公室,办公室应于7日内向胜诉方一次性足额退还受理费。(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办公室、立案庭牵头,各民庭参与)

9.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推动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对投资者服务意识;依法加大股东合法权利保护力度,对小股东诉大股东案件,合理确定举证责任,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调取被大股东控制的公司内部文件等证据,适时引入司法鉴定机构等第三方,依法查明事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建立示范判决机制。(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民二庭牵头)

1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利用佛山新城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五区知识产权案件的优势,统一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侵权损害赔偿裁判标准,公平、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解决机构作用。(市中院和禅城法院实施,市中院民三庭牵头)

11.促进跨境商事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多元化解。发挥港澳籍商事调解员协助佛山法院开展跨境商事纠纷调解工作积极作用,探索创新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机制,提升涉外司法效能,擦亮涉外审判的佛山品牌。(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民二庭牵头)

12.加大对虚假诉讼惩治力度。加强对民间借贷与“套路贷”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完善对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逾期举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规制机制,依法制裁恶意诉讼行为。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以及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等领域诉讼失信行为的长效机制,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民一庭牵头)

13.完善司法鉴定工作。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评估等行业协会的工作对接,推动鉴定收费规范化,力促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完善司法鉴定流程,加强节点管控,压缩鉴定时间,提升司法鉴定效率。(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审管办牵头)

14.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审判原则,纠正行政机关不遵守行政协议约定、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擅自增加行政许可条件、违法行政强制与处罚、不当征缴与摊派费用、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有损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维护良好的政商关系。坚决贯彻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机制,出庭应诉率应达到100%。(市中院和顺德法院实施,市中院行政庭牵头)

15.加强产权保护。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究,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予以赔偿。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纠纷的信访案件,及时开展针对涉案财物处置的信访案件的核查。(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刑二庭、审监庭牵头,执行局、立案庭参与)

16.推进执行案件信息化建设。落实省法院部署,推进法院审判管理平台与政务信息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安户籍登记信息系统、三大通信运营商平台、不动产登记系统、银行系统进行数据对接,提高审判效率以及财产查控、强制执行效率。推进网络司法拍卖,提高司法拍卖案拍比,进一步降低网拍辅助环节收费标准。(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执行局牵头)

17.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切实保障胜诉者权益。进一步优化执行办案系统,实现办案系统、指挥中心事务、融平台和可视化的全面对接和升级。注重失信惩戒,完善联合惩戒机制,推动联合惩戒单位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人民法院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执行局牵头)

18.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在佛山法院网设置专栏,公开“平均审理期限”“结案率”等指标项目,大力提升庭审直播率、生效裁判文书上网率。推动完善综合业务系统,按照最新法标要求将各审判流程节点信息设置为必填项目。(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审管办牵头,办公室参与)

19.加强主题宣传工作。开展“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主题报道,与电视台普法栏目合作,选取已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以案普法,以案解读佛山法院有关政策措施,着重展示佛山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依法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举措和成效,融合各类媒体进行立体化宣传。(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研究室牵头)

20.加强破产法司法解释中有关重整表决机制的适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落实“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不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相关要求。加强该条款在破产案件中的运用,针对具体个案强化指导,做好相关案例发布和法律条款宣传、解读工作。(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民五庭牵头)

21.加强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出售债务人重大资产决策程序的适用。认真落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破产管理人在重大资产处置之前应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并获得债权人的批准。要加强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实践运用,强化对债权人会议的研究,及时出台相关指引,做好案例宣传和解读工作,通过典型案例体现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对重大资产处置的决定权。(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民五庭牵头)

22.制定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有关工作规则。继续认真贯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的若干意见》。在现有破产法规框架内,充分总结实践经验,出台有关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规则,深化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畅通僵尸企业出清绿色通道,尽量缩短简易破产案件审理时间。(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民五庭牵头)

23.研究制定有关破产费用等破产成本的支付管理办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在现有关于破产费用的法律规定下,进一步厘清破产案件中的成本费用类型,修改完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费用支付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等规定,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和降低破产费用支出,提升“办理破产”的经济效益,有效控制破产成本。(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民五庭牵头)

24.建立健全破产企业持续经营和整体转让机制。加大政策释明和引导工作力度,鼓励企业尽早运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严格落实破产保全制度,有效维护债务人资产完整性,为有运营价值企业的继续经营创造条件。重视对企业重整制度的健全完善,深入研究清算程序中企业资产整体出售的相关机制,避免对债务人财产零散出售,提高对破产企业财产处置的整体收益,有效维护破产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民五庭牵头)

25.健全落实重整识别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破产重整识别机制,对没有重整希望的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债权债务清理和市场退出,避免先重整后清算,因程序转化不当拖延破产程序。(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民五庭牵头)

26.切实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应用。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率,建立全市统一的破产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案件办理时间、费用成本、账户资金、债务人财产的监督和统计。加强利用全国破产重整信息网吸引投资人的功能,为企业重整成功和资产整体处置提供支持。进一步落实省法院《关于为破产案件开通省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通知》要求,向破产案件全面开放执行查控系统,支持破产案件及时查控、保全财产等工作需求。(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民五庭牵头,执行局、办公室参与)

27.出台关于完善破产制度配套政策的文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破产制度相关配套政策要求,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出台或修改完善有关支持债务人财产追收、税收优惠、办理注销、信用修复的政策文件;落实破产费用保障机制工作要求,争取无产可破案件财政支持,解决破产费用不足问题,为管理人履职和破产制度运行提供支持。探索建立破产融资机制,切实解决当前企业破产中的融资难问题,提高企业重整成功率。(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民五庭牵头)律师

28.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和培训力度。持续加强破产审判队伍建设,由专门合议庭或者专门法官办理破产案件,对破产审判人员实行单独绩效考核。加强对管理人队伍的动态管理,健全激励、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行业自律、人才培养、培训交流等作用,加强对破产审判人员、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培训。(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民五庭牵头,政治处参与)

三、实施保障

29.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两级法院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各法院分别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相关院领导和部门领导参加,审管办为总牵头部门,强化统筹指挥协调。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调研,结合法院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台账报表,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整体有序推进。(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审管办牵头)

30.强化协调联动。树立全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一盘棋”意识,成立全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责小组,强化两级法院协调联动,让基层法院深度参与到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中来。加强法院内部各部门横向联动,各业务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减少中间环节空转消耗;指标相关部门要指定懂政策、懂业务、文字功底扎实的人员作为联络员,相对固定负责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加强法院与各行政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将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事项形成清单,逐项沟通落实,必要时提请市发改部门统一协调,以获取更多的支持。(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审管办牵头,市中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办公室、研究室参与)

31.抓好督导落实。主动对标广州、深圳、南京、沈阳等标杆城市,对照往年和2020年营商环境考评标准,逐项梳理自身短板弱项,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各法院要认真落实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明确任务清单、时间节点和责任部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中院要开展工作检查和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取得实效。(全市法院实施,市中院审管办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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