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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察院6起红色革命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1.06【实施日期】2021.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把红色资源作为党史教育的生动教材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结合党史教育活动切实做好革命文物等红色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的要求,2021年3月,广东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全省“红色革命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以“检察蓝”守护“革命红”,在革命文物等红色资源保护中积极发挥了公益诉讼检察的职能作用和治理效能,以亮丽的成绩单为建党100周年献礼。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助力行政机关加强对红色革命资源的保护,提升全社会积极弘扬红色革命文化的氛围。专项行动中,共发现红色革命资源公益诉讼线索489条,立案347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261件,并涌现出一批办案质量好,社会效果佳,具有借鉴意义的优秀案例。广东省检察院从中选取6件红色革命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江门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鸡罩山散葬烈士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散葬烈士墓保护 军地协作 核查烈士身份

【要旨】

针对散葬烈士墓管理保护不到位、烈士身份信息资料缺失等问题,军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协作优势,在办案环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协调,共同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系统修缮散葬烈士墓,全面核查烈士身份信息,维护散葬无名烈士合法权益,切实捍卫英烈的荣誉和尊严。

【基本案情】

位于江门台山市川岛镇山咀鸡罩山的烈士墓是20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驻川岛某部队为执行国防建设等军事任务中牺牲的战士所设立。1986年部队撤离后,台山市川岛镇政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曾申请将烈士资料及烈士墓移交地方管理,但因部队内部番号调整变更,且清理烈士信息资料涉及军地多个部门,故墓地移交管理事宜存在较大困难,烈士墓地长期无人管理。律师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5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下称台山市院)在开展“英烈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线索。台山市院遂依托军地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于2020年7月9日联合广州军事检察院成立办案组,共同展开调查核实。经现场实地勘察,发现鸡罩山约有散葬墓碑50座,无名无碑烈士墓冢20座,墓地已被杂草淹没、碑体破损、碑文模糊难认、墓冢遗骨坛部分损毁等。经查,地方政府仅存一份烈士墓资料,烈士信息不全、身份不明。军地联合办案组认为,该散葬烈士墓管理不到位、烈士身份信息缺失,有损英烈尊严与荣光,遂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调查。

立案后广州军事检察院和台山市院密切协作配合,由广州军事检察院查找烈士原属部队的后续管理单位,整理收集烈士身份信息,沟通移交地方管理事宜等;台山市院与职能部门研商烈士墓整改修缮事宜。7月30日,广州军事检察院和台山市院联合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并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分区、台山市人武部、台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及相关镇政府召开台山市散葬烈士墓公益诉讼案推进会,共同商讨研究整改方案,由军分区向台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相关烈士资料。会后,与会单位成立鸡罩山烈士墓管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该处散葬烈士墓资料收集、环境整治、道路修建、墓地建设、设施配套等工作。

目前,烈士墓园原地修缮整改措施已经落实到位,已查明46名烈士的信息资料,其余无名烈士的信息仍在进一步核查中。相关部门已为烈士逐一制作新墓碑,并修建墓地道路、烈士纪念碑、事迹介绍牌及拜祭平台等配套设施,便于烈士家属及群众瞻仰凭吊。下一步,地方政府将深入挖掘英雄烈士的革命事迹,将鸡罩山散葬烈士墓园打造成为台山市爱国主义红色教育基地。

【典型意义】

回望中国共产党百年峥嵘岁月,留下姓名的英雄被永久铭记,但无名英烈也不应被遗忘,及时核查无名烈士身份,维护英烈合法权益,为无名烈士“正名”,是对烈士及家属的敬重与爱戴。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军地协作互补优势,汇聚合力,在烈士身份确认、烈士档案收集、烈士墓管理权移交和烈士纪念设施修缮等方面整合资源、分工协作,共同推动完善散葬烈士纪念设施的军地协作管理保护机制,为弘扬烈士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贡献军地检察力量和智慧。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赤杜岭南昌起义军营地旧址”等49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革命文物保护划定保护范围 类案治理

【要旨】

未划定文物保护范围,会造成行政执法缺少关键依据,严重影响惩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对“未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开展监督,以个案带动类案治理,切实保护红色革命遗址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和安全,对保护革命遗址的原貌、延续历史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深洋村的“赤杜岭南昌起义军营地旧址”,是贺龙、叶挺将军带领的八一南昌起义军主力在揭阳汤坑战役后部队第一次休整的地点,是汕头市一处重要的红色革命遗址,2017年6月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为第六批汕头市文物保护单位。该文物保护单位至今仍未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经调查,全市未在法定期限内划定保护范围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有49处。

【调查和督促履职】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下称汕头市院)在办理“赤杜岭南昌起义军营地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时,发现存在未划定文物保护范围的情形,遂以开展红色革命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为契机,走访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中共汕头市委党史研究室等单位,开展实地调查,对全市文物保护单位的现状进行全面摸排,核查各类资料共912份,从中发现48处文物保护单位自公布后至今未划定保护范围,违反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汕头市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立案审查,同年4月12日向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划定保护范围的问题依法处理。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制定整改方案,下发《关于做好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的通知》,要求文广旅体部门和相关文物业主单位明确文物主体保护责任,限时督查整改。截至目前,49处文保划定工作已经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两处已划定保护范围并报市政府审批,剩余47处已委托相关机构实施,已完成图纸绘制并送审的19处,正在测量及绘制的23处,因划线位置定点存在现实困难正在协调、调整的5处。

【典型意义】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及时划定,有利于阻止违法建设、爆破等作业,保护文物的安全和风貌。检察机关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以点带面,加强类案监督和源头治理,推动职能部门尽快解决未划定保护范围这一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硬伤”,确保珍贵红色文化遗产妥善保存和延续,充分发挥其爱国教育作用、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廖承志举办新闻界招待会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文物历史风貌 城市更新改造破坏性修缮

【要旨】

城市更新改造期间,文物施工单位保护意识不足,在未完成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施工,造成革命文物被“破坏性修缮”,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政府职能部门在完成城市历史街区更新改造的同时,充分保证文物原有历史风貌。

【基本案情】

北京路步行街是广州著名历史文化街区。1938年,国民党强令《新华日报》广州分馆停刊三日,掀起一股反共逆流。中共广东省委决定由廖承志出面,以《新华日报》广州分馆名义,在北京路229号召开新闻界招待会,为广东抗日进步团体正名。2012年11月,廖承志举办新闻界招待会旧址被公布为越秀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2020年,在北京路步行街升级改造中,部分文物施工单位在未完成审批的前提下,未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对招待会旧址外立面喷涂不同色彩油漆,以铝合金门窗替换原有窗户,改变外立面原有历史风貌,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过程】

2020年5月6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下称越秀区院)在履职中发现招待会旧址被“破坏性修缮”的线索后,于同年5月21日对线索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在北京路步行街升级改造中,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下称越秀区文广新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北京街道办事处(下称越秀区北京街道办事处)应对文物施工单位在未完成审批的前提下进行“破坏性修缮”予以监管。越秀区院主动与越秀区文广新局举行座谈会,并以当面宣告送达的方式向该局及越秀区北京街道办事处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依法履职,要求切实加强对招待会旧址“破坏性修缮”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时通过网格化巡查、文物保护知识技能培训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内相关文物的保护。

越秀区文广新局、越秀区北京街道办事处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在邀请文物专家评估影响后,对施工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指引其按照文物保护设计方案编制要求,结合专家评估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待会旧址开展抢修和保护工作;此外,同步加强对北京路步行街升级改造工程中的文物巡查工作,确保整改方案落地落细落实。截至目前,招待会旧址已按照正立面保养维护设计方案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

城市更新改造是造福现代城市居民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对于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文物“破坏性修缮”问题,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完善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融合发展的方案,确保革命文物充分展示原有历史风貌,复原革命历史场景,为赓续精神血脉、传承红色基因贡献检察力量。

阳江阳春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霜降坪等革命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革命烈士纪念设施 资金保障机制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延伸监督触角,积极推动相关职能部门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固定财政预算,切实解决红色资源保护资金保障供给不足难题,督促完善烈士纪念设施长效保护工作机制。律师

【基本案情】

作为全国革命老区县之一的阳春市,曾历经多次红色浪潮,涌现一大批英雄烈士,如中共阳春县委交通员、交通站长邓水生烈士,中国人民解放军粤中纵队十九团、二十团在“垌心塘战斗”中牺牲的21位烈士等。阳江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下称阳春市院)在履职中发现霜降坪革命烈士纪念碑、牛山岭革命烈士纪念碑、邓水生烈士纪念碑及林润烈士墓等烈士纪念设施存在无路标指示牌指引、断枝落叶堆积、碑文陈旧无法辨认等管理和维护不到位的情况。

【调查和督促履职】

调查核实后,阳春市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审查,并于12月21日向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街道及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职,要求对全市烈士纪念设施采取常态化的保护措施,健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的长效机制。

在督促整改时,阳春市院发现由于缺少充足维护资金,全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普遍受到影响。为凝聚各部门保护红色革命资源共识,助力行政职能部门有效履职,阳春市院就增加专项经费事项专门联系阳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等部门召开圆桌会议,将每年30万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固定财政预算,该决定由阳春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本年度专项资金目前已到位。同时,阳春市院还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出台《阳春市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工作方案》,通过开展全市烈士纪念设施普查,主动进行环境提升及修缮维护。目前,全市烈士纪念设施整体面貌焕然一新,吸引大批群众到此缅怀烈士。

【典型意义】

烈士纪念设施记载着永不磨灭的红色记忆,是人民缅怀革命先烈的重要场所。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的同时,协同职能部门共同破解烈士纪念设施专项经费问题,提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地位。同时助推建立健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长效机制,统筹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运用文章,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在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四师师部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革命遗址“四有”专项整治 一体化办案

【要旨】

“四有”是文物保护的基础,对于辖区内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未划定保护范围、未做出标志说明、未建立记录档案、未设置专门管理机构等基础保护措施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履职。延伸监督范围,推动行政机关开展全县文物“四有”专项整治,全面保护海陆丰红色革命资源。

【基本案情】

海丰县是彭湃等革命先烈的故乡,全国第一个苏维埃政权在此诞生。海丰红色文化底蕴深厚,红四师师部旧址是徐向前元帅等革命先辈战斗和生活过的地方,2012年被海丰县人民政府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但一直未采取划定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及设置专门管理机构等必要的保护措施,存在管理不规范、保护不到位的情形。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现汕尾地区红色革命资源保护不力的线索后,立即交办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下称汕尾市院),并组成办案组前往汕尾现场指导,汕尾市院和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下称海丰县院)组成专案组开展协同调查,启动了市、区两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机制。海丰县院通过现场调查、与海丰县党史研究室、海丰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下称县文广局)等部门座谈了解、查阅革命史籍资料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详细了解红四师师部旧址的保护、管理情况,认定县文广局对辖区文物保护怠于履职,于4月2日决定立案调查。

4月12日,海丰县院向县文广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尽快对红四师师部旧址依法落实“四有”工作,同时要求开展类案治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情况排查整治。县文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整改,目前,红四师师部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县文广局将会同县城乡规划部门商定后报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此外,在海丰县院的推动下,全县革命遗址“四有”专项整治已开展。

【典型意义】

海陆丰革命根据地是党中央确定的全国13块革命根据地之一,红四师师部旧址是其中一处珍贵的革命遗址。汕尾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条文物保护的“生命线”,整合市县两级院资源一体化办案,从个案办理中注重挖掘文物保护中存在的根本性、源头性问题,推动加强红色革命资源的保护力度,促成“四有”专项整治,在革命文物等红色资源保护中切实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和治理效能。

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梅州市第一农民运动协会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私有产权文物 公开听证 管护人制度

【要旨】

对私有产权革命旧址,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与文物所有权人达成文物保护共识,既妥善保护了文物和文化遗产公共利益,也有效维护了产权人合法权益。通过公开听证,既凝聚了全社会保护红色革命资源的共识,又令办案成为党史教育的生动鲜活课堂。

【基本案情】

五华县龙村镇大梧村祥裕楼为鳌背乡农民协会旧址,是梅州地区第一个乡农民协会。2010年12月被五华县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祥裕楼为该楼后裔400多人所共有,由于年代久远,急需修缮。2018年12月,梅州市财政局拨付60万修缮资金,但相关部门一直未及时修缮和有效监管,造成资金闲置,祥裕楼地面下陷、墙体倾斜、瓦面破损渗雨,周边排水不畅,存在坍塌、灭失风险。律师

【调查和督促履职】

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下称五华县院)在履职中发现祥裕楼存在保护不力、存在坍塌、灭失风险。遂于2020年7月立案调查。五华县院听取镇政府、村集体组织和所有权人意见,调取祥裕楼的权属结构、财政部门拨款凭证、县级文物批复文件、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等材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分别向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龙村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对祥裕楼的修复、保护、监管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文物日常管护措施。鉴于祥裕楼随时有损毁灭失风险,在五华县院的督促下,龙村镇人民政府、五华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当地村委的支持下,多次召集祥裕楼所有权人开会,宣传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户做通思想工作,最终达成了修缮协议。

2020年11月,为提升人民群众保护红色革命资源的共识,五华县院在龙村镇大梧村就祥裕楼文物保护一案进行公开听证,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村镇干部、大梧村委代表、祥裕楼所有权人代表等人参加听证会,各方就如何保护好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利用达成共识。目前,祥裕楼已基本修缮完毕,周边已划定文物保护范围、设置警示标语标识,龙村镇人民政府、当地村委已成立管护人制度,落实了日常管理、修缮、保护责任。

五华县院在办理个案中注重推进长效机制建立,2021年5月,与县军人退伍事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签订《关于建立英烈权益保护和红色资源保护联动协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典型意义】

五华县是全国红色苏区县之一,革命遗迹较多,其中部分产权归属私人。私人所有的革命旧址一般由所有人负责修缮,政府可以给予帮助,因此存在所有人修缮不及时或无力修缮导致的文物损毁的情形。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与文物所有人主动沟通协调,达成文物修缮协议,又通过公开听证,以鲜活案例凝聚社会各界保护红色革命资源的共识,探索了一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保护、利用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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