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中山中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中中法〔2020〕39号【发布日期】2020.10.27【实施日期】2020.10.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切实加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时,对所涉及拍卖财产的信息查询,视频、照片、文字材料等资料的制作及上传,接受竞买人咨询引领看样保存运输及清点交接等与拍卖相关的辅助性事务。

第二条 全市法院网拍辅助工作可以交由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网拍辅助机构)进行。

第三条 本院建立全市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入库网拍辅助机构数量是根据网拍辅助工作需要确定。律师

第四条 网络司法拍卖中的下列辅助性工作可以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

(一)实地勘察,协助查明拍卖财产的权属信息、权利负担、欠缴税费、实际占有、租赁使用、不动产周边配套等情况;

(二)制作拍卖财产的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资料;

(三)协助起草与拍卖变卖公告、竞买须知、拍卖标的物说明等反映拍卖财产信息的资料,并将经法院审定后的上述材料上传到司法拍卖平台向社会公布;

(四)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看样,封存样品、仓储保管、运输配送、整理归档等;

(五)协助案件承办人审核竞买人的竞买资格;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在拍卖公告发布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或在司法拍卖平台发布通知公示;

(六)对需要拍卖的财产,辅助定向、网络询价和网络委托评估;

(七)辅助办理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财产的交付或者委托评估;

(八)执行法院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网拍辅助性事务。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根据事务的性质和类型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的,不得委托网拍辅助机构实施。

第五条 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建立、维护、管理由本法院司法委托部门负责。各院执行局负责对网拍辅助工作机构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六条 网拍辅助机构须接受人民法院、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对网拍辅助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加入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能力:

(一)已入选《2015年度中山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拍卖机构,以及其他具有从事网拍辅助工作能力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二)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四)中山市内具有与所承担的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等;

(五)具有与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法律、会计、摄影、摄像及音像制作能力等物业人员;

(六)承担仓储保管、运输配送工作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仓储保管场地和条件、运输设备和人员;

(七)能够及时提供现场看样及相关咨询服务,具备每周(含周六、周日)8:00=22:00在线客户能力,真实、准确、规范答复拍卖事项有关疑问;律师

(八)能够及时准确记录现场勘验、电话(网络)咨询、引领看样、拍品交付等网拍辅助信息,做到全程工作流留痕,留档备查,并接受法院监督;

(九)具备承担往吧辅助工作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不得纳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一)法院工作人员(含退休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因为执业行为被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未满6个月,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给予行政处罚未满6个月的;

(四)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有刑事犯罪的。

网拍辅助机构及其股东、工作人员、近亲属在开展网拍辅助工作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申请入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向法院作出以下承诺: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