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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惠州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管辖安排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12.01【实施日期】2020.1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惠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实行“双重领导”执行管理体制改革。现就改革后执行案件立案管辖安排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依法应当由惠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首次执行案件,当事人可通过网上立案,或到各县区人民法院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二、为方便执行,首次执行案件一般由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关联案件由已经立案执行的人民法院集中办理。律师

三、申请标的额5000万元及以下的首次执行案件或累计申请标的额2亿元及以下的首次执行关联案件(包括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及仲裁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的首次执行案件或累计申请标的额超过2亿元的首次执行关联案件,以及少数疑难案件,统一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四、上述首次执行案件不包括先予执行、执行保全。

五、本项措施实施前,已立案案件由原管辖法院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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