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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穗中法[2020]98号【发布日期】2020.06.18【实施日期】2020.06.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企业破产案件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平合理确定管理人报酬,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破产案件保障资金包括本院办案经费中列支办理破产案件费用的预算资金、企业破产案件利害关系人垫付的案件办理费用和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建立的破产(清算)公益资金。

第二条 企业破产案件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平透明、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的原则,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条 企业破产案件利害关系人垫付的案件办理费用,用于支付该案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清算)公益资金的使用,由破产案件管理人按照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相关规定申请和办理。

第五条 无法通过利害关系人垫付的费用和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清算)公益资金解决的管理人报酬,可作为破产案件审理所需支出在本院办案经费中支付。

第六条 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案件,管理人报酬一般在3至8万元的幅度内确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及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管理人的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等情形。律师

第八条 破产案件存在财产线索分散、接管困难、衍生诉讼较多、债权人众多等情形,或管理人妥善处置涉职工安置、存量房处置和其他重大舆情和维稳问题的,或结合案件难易程度,管理人能高效办结案件的,管理人报酬可相应提高。

第九条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监督办法》全面履行报告义务、提交的报告需多次修改才符合要求、结合案件难易程度办理时间过长、因履职导致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造成舆情和维稳问题等情形的,管理人报酬应相应降低。

第十条 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案件,管理人报酬原则上最后一次性收取。管理人申请终结程序时,应向本院递交收取报酬的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破产企业基本情况及财产状况、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的履职情况,特别是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需在本院办案经费中支付管理人报酬的,管理人报酬金额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审查确定后层报庭领导、分管破产审判工作院领导审核确定。

管理人报酬审核确定后,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报行装处处长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的,报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管理人履职过程中产生的破产费用,由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解决。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做好破产费用相关票据的整理、保管、移交工作。

第十四条 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收款帐户必须是管理人所在机构的帐户,并由所在机构提供发票。

第十五条 使用企业破产案件保障资金的案件,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两年内,破产企业有财产追回或者发现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应优先退回已支付的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

第十六条 管理人提供不实资料取得企业破产案件保障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并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院办理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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