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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费)事项的办理指引

【发布部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发文字号】珠中法办〔2021〕1号【发布日期】2021.01.29【实施日期】2021.01.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企业注销退出改革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企业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优化社税办理流程

(一)办理权限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破产企业名义至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费)事宜。律师

(二)税务查询

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途径查询破产企业纳税(费)申报,税(费)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管理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应当以实名身份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查询税务信息。管理人申请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绑定破产企业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查询税务信息时,管理人负责人应当持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原件查询后退回);管理人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需除需提供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外,还应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询后退回,)、管理人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税务信息查询办法,不作为社会证明或涉税事项办理资料使用。

(二)政策咨询

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办理破产相关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管理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对有关涉税政策进行咨询。

(四)撤销非正常户认定

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就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办理解除非正常户认定相关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债权申报时,如发现企业的税务登记为非正常户的,一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钱办理相关涉税(费)处理事项。

(五)税(费)申报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税(费)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主动依法办结税款清算手续,未发现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税(费)申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企业应补缴税(费)及罚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经营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请申报纳税。相关税(费)因依法按照公益债务或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代为申报缴纳。

(六)发票领用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应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申领、开具发票,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重新领取。

(七)税务注销

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传宣告破产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税务注销,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即时出具清费文件,核销“死欠”,同时办理社保缴费登记注销。

二、支持企业破产重整

(一)税务信息变更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对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因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企业重整时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二)纳税信息修信用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部门可参照“新设立企业”进行重新评定,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重整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第37号)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三、依法清收税收债权

(一)申报税收债权

人民法院裁定瘦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请通报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同时提供收取债权分配款的账号。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同时收取债权分配款的账号。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应特别那会调整产生的利息,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税收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二)税收债权核对

企业对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增收依据,以便管理人核对。律师

四、其他涉税事项

(一)税务检查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启动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

(二)强制措施

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及时解除该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原顺位恢复相关强制措施。

(三)管理责任

因管理人代表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费)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五、本指引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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