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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细则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14〕341号【发布日期】2014.12.05【实施日期】2014.12.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附件: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增强司法委托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和诚信意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人民法院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律师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司法委托中介机构是指自愿申请并经过人民法院核准的从事司法鉴定、审计、评估、拍卖、检测等各类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为广东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对司法委托终介机构在受理司法委托时的消极推诿、无故超期、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提供处理依据。

第四条 司法委托中介机构不诚信行为的处理程序是:告知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被投诉、组织投诉人与司法委托中介机构核实并查明事实、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法院接到对司法委托中介机构不诚信行为的投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处理程序,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人民法院经调查认为投诉不属实的,应在作出调查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人;认为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分、警告、暂停委托、除名处理。“暂停委托”须报上级法院核,准并报省法院备案;“除名”须报省法院核准。

第五条 “扣分”分别设5、10、15、20、30、40分5个档次。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20分,以“警告”处理;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30分,已“暂停委托”处理,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40分,以“除名”处理。累计扣分以自然年度为限。

“暂停委托”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在此期间内,被处理前受理的委托事项可继续办理,并视其诚信表现从重或从轻调整处理方式。

“除名”是指广东法院系统不在委托被处理的中介机构办理司法委托业务。

司法委托中介机构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将相关材料转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司法委托中介机构接到被投诉通知后,应及时就被投诉事项向委托法院作出解释,拒绝作出解释且已有证据证实的,可以认定其存在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 相关案件当事人、承办法官、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核准处理的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各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年度内已办理完毕或正在办理的司法委托事项开展集中审查或个案审查,经审查发现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可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条 各级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通过广东法院网公布对司法委托中介机构的处理情况。其中“暂停委托”、“除名”的处理由省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通过广东法院网统一公布。

各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就个案处理向被处理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不诚信事由及处理标准参见本细则附件《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不诚信事由及处理标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本院颁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律师

附件: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不诚信是由及处理标准

编号

不诚信事由

扣分

处理

1

未按期完成委托事项,无申请延期的,每拖延5个工作日

5

 

2

摇珠会轮值机构无故迟到一次

5

 

3

存在回避事由不主动提出回避且仍接受委托

5

 

4

扰乱摇珠会秩序

10

 

5

不履行保密义务

10

 

6

摇珠会轮值机构无故缺席1次

10

 

7

拍卖机构不按规定向竞买人履行告知程序

10

 

8

受理过程中不执行法院相关规定

10

 

9

遗漏或擅自添加委托事项

10

 

10

提供的专业意见与与法院委托事项不一致

10

 

11

机构名称等信息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

10

 

12

鉴定意见部分出现错别字

10

 

13

因技术原因对委托事项进行增减未及时向法院报告

10

 

14

接受委托后不按期完成相关协调工作

10

 

15

上级法院名册内机构拒不受理下级法院委托

10

 

16

鉴定人擅自与当事人、承办法官接触

20

警告

17

违规收费

20

警告

18

鉴定报告的内容出现实体性错误

20

警告

19

拍卖机构刊登拍卖公告不满规定期限而进行拍卖

20

警告

20

拍卖机构不如实向竞买能展示拍卖标的物

20

警告

21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延时受理委托且不予书面说明

30

暂停委托

22

鉴定机构违反鉴定程序,影响鉴定意见公信力

30

暂停委托

23

拍卖机构不向竞买人如实告知标的物瑕疵

30

暂停委托

24

评估结果明显偏离事实且有证据证明违反评估准则

30

暂停委托

25

拍卖机构因自身过失造成拍卖结果被法院裁定撤销

30

暂停委托

26

拍卖机构未经委托法院同意擅自确定拍卖会时间

30

暂停委托

27

拍卖机构刊登的拍卖公告与委托法院审定的内容不符

30

暂停委托

28

无正当理由拒拒绝出庭或出庭人员无能力接受质询

30

暂停委托

29

擅自转委托

30

暂停委托

30

拍卖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限制、阻碍竞买人参与竞买

30

暂停委托

31

拍卖机构工作人员以竞买人身份参与本机构拍卖活动

30

暂停委托

32

拍卖机构不按规定划款到委托法院指定账户

30

暂停委托

33

不具有与委托事件事项相符的资质而坚持受理委托

30

暂停委托

34

未按照要求完成现场勘察及笔录等事宜

40

除名

35

拍卖机构未经同意擅自变更买受人

40

除名

36

拍卖机构未经委托法院同意,擅自降价

40

除名

37

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

40

除名

38

鉴定机构丢失或非经合法程序故意等毁鉴定材料原件

40

除名

39

申报入册材料弄虚作假

40

除名

40

因经营违法或违规给被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处罚

40

除名

41

因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受到行业协会惩罚

40

除名

42

以行贿、送礼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

40

除名

43

与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恶意串通

40

除名

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信管理处理通知书副本

法院名称:         经办人:

机构名称

 

委托类别

 

处理事由

 

处理方式

 

批准人

 

中介机构签收人:         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信管理处理通知书

核准你单位在受理________(案号)________________(鉴定类别)期间的不诚信表现属《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不诚信事由及处理标准》中的第________项,即:________________故给予扣________分并________________处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核准部门申请复议。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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