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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院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1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重大意义

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措施。推进“三合一”工作,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合力,实现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救济和司法公正;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有利于合理调配审判力量,优化审判资源,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益和效率;有利于知识产权专门审判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

二、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审理范围 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是指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以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具体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第213-220条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含: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第140-150条规定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案件(含: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销售不符合卫生标识的食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3)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非法经营罪;(4)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犯罪。

2.管辖范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5】327号文的批复,惠城区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审理惠州市范围内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惠州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仍由市法院管辖审理。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惠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惠州市范围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发现所审理的案件属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应当及时移送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方案》,2016年5月1日起惠州市正式实施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工作,由博罗法院受理涉及全市各县区直属部门、各乡镇作为被告的案件,惠城区法院只受理博罗县直属部门、各乡镇作为被告的案件以及涉及市直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我市实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与当前实施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存在矛盾,故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管辖权应当从博罗法院调整划归惠城区人民法院。(此项管辖权的调整意见已书面请示省高院,待其批复后遵照执行)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惠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惠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其他基层法院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的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规定后遵照执行。

市法院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上诉案件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3.更名成立专门审判庭 市法院及惠城区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不再称为民事审判第三庭,更名为知识产权审判庭。

4.适用新案号 知识产权案件案号编制、适用与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号的若干规定》执行。

三、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具体措施

1.构建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

市法院成立“三合一”工作协调机构,统一协调辖区内的“三合一”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布局和指导监督,上传下达,内外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工作协调机构由胡鹰院长主持,分管知识产权行政、民事、刑事审判工作的主管副院长钟日红、王磊、王仕第共同对有关审判与调研指导工作进行领导协调。知识产权庭、行政庭、刑庭和立案庭等审判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陈向科、王瑞南、丁祥雄、朱丽蕴任领导协调机构成员。协调结构下辖办公室,设在知识产权审判庭,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陈向科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知识产权审判庭派员担任。

2.加强统筹规划,提升实施效率

市法院要统筹规划本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物资装备等方面大力支持。惠州市两级法院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的有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的意见,在同级政法委员会的协调下,建立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络机制,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做好刑事案件的侦查和移动起诉工作。

3.补充充实人员,加强学习培训,建立专业化审判队伍

市法院在2014年起开始实施“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并已抽调刑二庭法官配备到知识产权审判庭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鉴于本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人数不足的现状,知识产权审判庭计划在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时,由行政审判庭法官与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惠城区人民法院在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或行政案件时,可从刑庭或者行政庭中抽调法官或通过选调具有比较丰富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配备充实到知识产权庭或者与知识产权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并逐步培养、培训熟悉三种审判业务的专业人才和审判力量。

惠州市两级法院要本着立足长远的原则,在业务学习培训方面对知识产权审判庭予以适度倾斜照顾,以培养一支适应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发展趋势的复合型、专门化法官队伍,严格选拔审判业务骨干,确保参与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具有相应的审判业务能力和经验。

4.加强审判管理,确保案件质量

加快推进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确保裁判标准统一。要做好案件审理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要大力提高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质量。要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分类统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相关数据的分析研判。市法院要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开展“三合一”工作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5.及时总结交流,稳妥推进“三合一”工作 惠州市两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总结交流“三合一”工作取得的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层报上级法院。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从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角度,综合考量本辖区内经济发展水平、交通便利条件以及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等因素,积极稳妥地推进“三合一”工作。

四、其他

本方案自2016年12月1日起试行,此前本院涉及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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