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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审判(管理)岗位职责清单

【发布部门】广州海事法院【发文字号】广海法〔2017〕4号【发布日期】2017.01.24【实施日期】2017.01.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以及《广州海事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广州海事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践,制定本清单。

一、目标与任务

1.以入额法官为核心,落实审判责任制,确保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

2.合理界定入额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院庭长的职权范围,充分发挥合议庭、独任庭的办案主体作用。

3.明确合议庭、独任庭内部各类人员的职责,界定审判长、承办案件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岗位职责,各司其职,保障合议庭、独任庭高效规范有序运作。

4.完善职权独立、审与判合一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明确不同层级主体的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职责,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5.严禁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和入额法官利用行政管理职责、审判管理职责干涉合议庭、独任庭的审判,影响法官独立办案。

6.法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二、院长的职责

1.从宏观上指导全面的或专项的审判工作;

2.组织研究制定本院有关审判管理的制度或规定;

3.依法履行案件审理中法定程序性事项的审批;

4.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发现可能存在错误需要再审的,指令审判监督部门审查;对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主持或授权其他院领导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或决定其他审判工作事项;

6.召集法官会议;

7.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鉴;

8.听取分管院领导和庭长的工作汇报,督促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完成审判工作任务;

9.通过建议提交法官会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等方式,对规定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监督,但不得就案件实体处理直接否定或者变相干预合议庭、独任庭的意见;

10.院长应当履行的其他审判管理职责。

三、副院长的职责

1.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部门完成审判工作任务;

2.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合议庭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必要时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依法履行案件审理中法定程序性事项的审批;

4.根据院长的授权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决定其他审判工作事项;

5.对分管庭局涉及国防、外交、民族团结的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以及法官被投诉的案件,裁判文书签发前予以审核;

6.组织分管的审判业务部门与上级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其他机关单位沟通协调;

7.组织分管的审判业务部门开展业务学习、疑难案件研讨;

8.召集法官会议;

9.副院长应当履行的其他审判管理职责。

四、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一)除法律规定必须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情形之外,审判委员会可仅就法律适用问题,讨论、决定以下案件: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新类型案件;

3.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

4.在适用法律等方面具有典型、普遍意义的案件;

5.按规定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6.适用国家赔偿法要求本院赔偿损失的案件;

7.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8.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二)审判委员会可讨论、决定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以下重大事项:

1.总结带有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2.总结新类型案件的审判工作经验;

3.讨论、通过院长提请审议的规范审判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4.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问题;

5.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有关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讨论、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按照各自的表决意见及理由承担办案责任。

五、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1.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院党组、审判委员会提出改进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2.根据院党组或审判委员会的意见草拟审判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

4.进行审限监督及流程管理;

5.分析、研判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定期发布审判态势分析报告,为院长、庭长等行使审判管理权提供决策参考;

6.开展审判质效管理,对审判质效指标进行评估;

7.定期发布审判管理信息,通报审判质效指标完成情况;

8.配合审判委员会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审判业务;

9.其他审判管理工作事务。

六、庭长的职责

1.指导、督促和检查本部门完成审判工作任务;

2.依法履行案件审理中法定程序性事项的审批;

3.对本庭涉及国防、外交、民族团结的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以及法官被投诉的案件,裁判文书签发前予以审核;

4.配合审判管理部门做好案件评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5.负责本庭与上级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其他机关单位的沟通协调;

6.庭长应当履行的其他审判管理职责。

七、合议庭的职责

(一)总体要求

1.除依法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报请院长、副院长、庭长审批程序性事项外,合议庭依法履行审判职责,负责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2.合议庭成员按合议庭规则行使审判权,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3.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分别签署,审判长签发。

4.构成错案责任追究情形时,合议庭成员按照各自的表决意见及理由承担办案责任。

(二)审判长的职责

1.依照法定程序和审限审结案件,完成规定的办案任务;

2.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指导做好庭审准备工作;

3.组织并主持庭审活动;

4.决定除合议庭成员外其他人员的回避;

5.主持合议庭合议、评议案件;

6.依照规定将案件报请庭长、分管副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7.审核签发裁判文书;

8.组织落实判后答疑、息诉罢访工作;

9.统筹安排审判辅助事务;

10.指导、督促、检查合议庭成员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合议庭的审判质量管理、流程管理等;

11.完成院庭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安排。

(三)案件承办法官的职责

1.依照法定程序和审限审结案件,完成规定的办案任务;

2.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3.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合议;

4.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5.拟定或者指导法官助理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6.自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7.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8.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9.组织、指导、督促法官助理、书记员履行职责,统筹本人承办案件的审判辅助事务;

10.对裁判文书上网审核把关;

11.完成院庭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安排。

(四)其他合议庭成员的职责

1.参加案件阅卷、开庭审理和评议,独立发表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2.共同签署法律文书;

3.接受审判长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工作监督;

4.完成院庭领导、审判长交待的其他工作安排。

八、独任庭法官的职责

1.依法履行审判职责,负责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2.依照法定程序和审限审结案件,完成规定的办案任务;

3.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4.组织并主持庭审活动;

5.依照规定,裁定案件是否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6.依照规定将案件报请庭长、分管副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7.制作签发裁判文书,独立承担办案责任;

8.负责案件的判后答疑、息诉罢访工作;

9.对裁判文书上网审核把关;

10.组织、指导、督促法官助理、书记员履行职责,统筹审判辅助事务;

11.完成院庭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安排。

九、法官助理的职责

(一)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船舶扣押、财产保全、海事强制令等工作

1.审查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证据材料;

2.受法官委托主持保全听证;

3.草拟保全裁定书;

4.按法官要求,执行或移送执行保全裁定。

(二)完成程序性事务

1.指导当事人举证;

2.依申请、依职权调查取证;

3.办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司法鉴定、评估、审计、诉讼费的减免缓等具体手续和相关事宜;

4.受法官委托主持庭前会议和诉讼证据交换;

5.落实需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及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专业人士依时到庭;

6.接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来访与咨询,释法答疑;

7.完成承办案件法官交办的其他辅助性工作安排。

(三)完成与实体处理相关的事务

1.受法官委托组织庭前调解和诉讼中调解;

2.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判例等参考资料;

3.根据法官要求,审查案件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整理诉讼争议要点,提出庭审提纲或思维导图;

4.参加庭审;

5.列席合议庭对案件的合议评议,整理制作合议评议笔录;

6.按照法官的要求,草拟法律文书,并负责文书的校对;

7.建立案件审限变动信息台账,负责跟踪提醒;负责将审限变动信息通知当事人;

8.协助送达各类法律文书及资料,并向案件承办法官报告送达情况;

9.指导、督促书记员履行职责;

10.协助法官开展调研、审判管理等工作;

11.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安排。

十、书记员的职责:

1.协助法官、法官助理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船舶扣押、财产保全、海事强制令等程序中的事务性工作;

2.负责案件的接收与登记,填报各类统计数据、报表,及时录入审判流程信息,办理生效法律文书上网;

3.负责送达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传票等各类法律文书及资料;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答辩状、上诉状等书面材料,并立即报告案件承办法官;

4.负责调解场所及法庭的安排、布置等事务性工作;

5.开庭3日前在公告栏张贴开庭公告,并在本院官网上传电子版开庭公告;

6.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7.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项记录;

8.负责庭审录音、录像和庭审直播工作;

9.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

10.负责校对法律文书;

11.办理上诉、再审等案件的移送工作;

12.办理案件受理费及诉讼相关费用的结算、卷宗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13.办理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手续;

14.完成法官、法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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