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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关于持续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发布部门】汕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汕头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8.08.15【实施日期】2018.08.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和省委、市委的工作部署,推动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开展,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下列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一)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二)强占各类农贸水产市场,控制生猪屠宰,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三)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四)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放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恶势力。

(五)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涉“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六)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和组织渔船越境捕捞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由于划地为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砂霸”、“船霸”、“渔霸”等流氓恶势力。

(七)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黑搬运队、黑保安队和非法上访人员等,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以高薪引诱招募雇员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九)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十)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

二、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对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实施黑恶违法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予以缉拿归案,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四、对黑恶违法犯罪,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依法坚决打击;对涉及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一律移送纪委监委处理,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五、党员领导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履职尽责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追究法律责任。

六、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以“零容忍”态度,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持续予以严厉打击。

七、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鼓励、保护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保密和保护,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1、市扫黑除恶办举报方式 :

举报电话:0754-88297702(工作时间)

举报邮箱:stsshcebgs@163.com

举报地址:汕头市海滨路8号市委政法委大楼6楼市扫黑除恶办公室(邮编:515031)

2、市纪委监委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754-12388

举报网址:http://guangdong.12388.gov.cn/shantoushi/

举报地址:汕头市海滨路8号大院9号楼1楼举报中心(邮编:515031)

3、市公安局扫黑除恶办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754-88964571或110报警平台

举报邮箱:stdhce@163.com

举报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88号市公安局扫黑办(邮编:51504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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