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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穗中法〔2018〕213号【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民事执行、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管辖】被执行人住所地为广州市辖区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将部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条【协调工作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协调工作组,负责协调广州市两级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相关工作。

协调工作组由主管执行局和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工作组成员由执行局和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分别派出的庭领导、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组成。

执行法院与受移送法院对案件移送分歧较大的,可提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协调工作组予以协调。

第三条【移送要件】执行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移送破产审查:

(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二)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三)经执行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的处分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执行法院已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四条【执行法院的征询义务】执行法院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释明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确认书中签名确认,或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移送决定内部程序】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法院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核同意。

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核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第八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提交材料并移送相关卷宗。

第六条【移送决定的作出与送达】执行法院应当自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移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破产审查期间向受移送法院提出。

第七条【已知执行法院的通知】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当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但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价款不作分配。

在破产案件裁定受理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第八条【移送材料】对于决定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交如下材料:

(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二)异地基层法院移送的,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的审核同意书;

(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签名确认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确认书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

(四)包括案件由来、当事人主体情况、被执行人财产和负债情况、维稳隐患说明等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五)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第九条【分别移送】一个执行案件中有多个被执行人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当分别移送破产审查。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对该被执行人的中止执行,不影响对同案其他不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的执行。

第十条【保全措施的解除或处置权移交】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根据破产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破产受理法院可以持执行法院的移送处置函件进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予以处置。

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拒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破产受理法院可以请求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财产的移交】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管理人。

第十二条【恢复执行的通知】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已按本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发出书面通知的,应再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第十三条【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广州市两级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本市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外地法院破产审查的,或者外地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本市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补充条款】本意见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法院或本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解释条款】本意见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文书样式

样式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确认书(告知、征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意见用)

样式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移送破产审查用)

样式3.决定书(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用)

样式4.通知书(决定移送后执行法院通知其他已知执行法院用)

样式5.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况说明

样式6.通知书(执行法院通知其他已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用)

样式1 ххх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确认书

(告知、征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意见用)

告知

事项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二、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或经征询同意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破程序;

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为便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符合上述第一、第三项条件时,本院及时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现将相关事项予以告知并征询你方意见。

如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普通债权。如进入破产程序,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1]规定的顺序清偿债权,且管理人有权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追回债务人财产和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确认

意见

本人已阅读上述执行移送破产审查须知事项,同意将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月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说明:

一、本确认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0条制定,适用于法院告知、征询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意见用。

二、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签署本确认书的,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时,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委托代理人代为签署本确认书的,代理人应具有该事项的特别授权。

样式2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移送破产审查用)

****人民法院:

本人(本公司)系(****)**执**号案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本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公司(或本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4条的规定,申请将(****)**执**号案移送破产审查。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本样式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时使用。

样式3

****人民法院

决定书

(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用)

(****)**执**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纠纷,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3条、第7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执**号案移送***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人民法院(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条、第7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时使用。

样式4

****人民法院

通知书

(****)**执**号

**人民法院:

本院于****年***月***日决定将(****)**执**号案移送**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9条的规定,请贵院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请贵院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在破产案件裁定受理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若申请执行人向贵院申请延长期限,请贵院负责办理。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9条制定,由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通知其他已知执行法院时使用。

样式5

****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况说明

(****)**执**号

***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依法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

根据**法院/仲裁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书/仲裁裁决(此处写明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元(此处写明执行内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执**号。(执行文书送达情况,如是否公告送达等。)**年**月**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将上述执行案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决定书,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说明决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及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的情况。如已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说明。)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申请执行人主体情况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或申请执行人:**,性别**,*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基本信息)。

(二)被执行人主体情况

被执行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于****年**月**日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企业性质为***,股东为****,经营范围为****。

被执行人***目前的经营状况为_______(填写正常经营、半停产或已停产)。被执行人的****人员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被执行人资产负债情况

(一)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移送破产审查前六个月内,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

1.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下共有银行存款**。

2.股票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持有***股票、***基金等各类有价证券。

3.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名下享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4.房产: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地址为***,房产证号为***。

5.车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台,车牌号为**、**,分别存放于**、**。

6.工商股权:被执行人持有**共的**%股权。

7.其他财产:如机械设备、原材料等,需列明上述资产的存放地址。

以上财产总价约***元,(上述财产如有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分配等情况,需详细列明。)

(二)被执行人债务情况

经查,截至**年**月**日,以**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有***件,涉及申请执行人***家,债权总额合计***元。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尚欠**元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存在员工欠薪及其他维稳隐患等相关问题的需在此说明)

鉴于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书面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3条、第7条的规定,本院现将案件移送贵院进行破产审查。

附:

1.执行案卷材料(包括中止执行的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员工安置及其他情况说明材料等);

2.被执行人财产资料(包括移送破产审查前六个月内的“五查”表和“总对总”查询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财产分配清单、已掌握的会计账簿、评估费、审计费等的书面材料);

3.被执行人负债情况材料(需列明债权人名称、债权数额、债权性质、受偿情况、所涉执行法院等信息。)

****年**月**日

(院印)

(承办法官:**电话:)

说明:

本样式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时使用。

样式6

****人民法院

通知书

(****)**执**号

**人民法院:

本院于****年**月**日决定将(****)**执**号案移送**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现**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破**号民事裁定书,对***的申请不予受理/驳回***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8条的规定,请贵院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8条制定,由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后,通知其他已知执行法院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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