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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惠中法〔2016〕98号【发布日期】2016.11.17【实施日期】2016.11.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工作(下称集中管辖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粤高法[2016]76号)以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工作方案(惠中法[2016]15号、惠中法〔2016〕3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集中管辖工作遵循依法开展、便民利民、公平公正、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结合我市辖区司法环境、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下称惠城法院)和博罗县人民法院(下称博罗法院)为惠州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下称集中管辖法院)。

第四条 原惠城法院(含仲恺法庭)、惠阳区人民法院、惠东县人民法院、龙门县人民法院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案件统一由博罗法院管辖。

第五条 原博罗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案件,以及以惠州市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以市直机关为申请人的非诉行政案件由惠城法院管辖。

第六条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仍管辖集中管辖法院不适合审理或上级法院指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七条 第四、五、六条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不实行集中管辖,原则上由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该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的受理法院以该行政机关所在地按集中管辖原则来确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市直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但市直机关未实际参与,而是由其下辖的县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该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的受理法院以该行政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按集中管辖原则来确定。

第九条 第四、五、六条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不实行集中管辖,原则上由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以市直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但市直机关未实际参与,而是由其下辖的县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由该分支机构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该行政机关系以市直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但市直机关未实际参与,而是由其下辖的县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行政行为,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按前款规定确定受理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条 市中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范围:

(1)海关处理的案件;

(2)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

(3)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4)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5)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一条 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庭予以保留,并承担以下职能的同时根据各法院需要承担其他工作:

(1)协助做好集中管辖法院案件审理的相关工作;

(2)办理本法院管辖的司法赔偿案件;

(3)上级法院交办的行政审判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集中管辖法院立案部门要设立行政案件立案专门窗口,完善专人指引、立案登记等相关配套措施。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向非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含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非诉案件,下同)的,该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若当事人坚持递交起诉材料的,该法院立案部门在告知其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同时,收取有关材料,不得推诿、拒绝,并于七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收到材料后七日内按相关规定办理。

代收材料的法院立案部门应当按照登记立案的要求,只收转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法院受理事项的起诉材料,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

代收材料时应当向当事人发放行政案件代收材料告知书,对相关事项予以告知。

第十四条 各基层法院立案部门在接受材料、立案登记等立案环节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中院立案庭。市中院立案庭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基层法院对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的立案工作。

第十五条 集中管辖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工作需要确立专业合议庭,探索推进行政案件专业化审理。

第十六条 集中管辖法院根据便民原则和具体案件的情况,可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案件。既可在集中管辖法院审理,也可在非集中管辖法院开庭审理。

如当事人申请巡回审判,由集中管辖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每年巡回审判的案件情况应按季度上报市中院行政庭。

第十七条 其他基层法院在集中管辖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应给予及时协助。协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转递材料、调取证据、协调和解、巡回审判、宣判送达、后勤保障等方面。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集中管辖法院沟通,必要时,可呈报市中院协调处理。

集中管辖法院在开展集中管辖有关活动的过程中,应主动与涉案辖区法院沟通,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和行政执法实际状况,辖区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第十八条 集中管辖法院在开展集中管辖过程中,要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汇报进展情况,争取对集中管辖工作的支持。

第十九条 集中管辖法院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集中管辖工作制度,确保集中管辖工作有序推进,和其他基层法院相关工作衔接顺畅,保障案件审理质量。制定的有关工作制度在实施前报市中院行政庭备案。

第二十条 集中管辖法院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及时上报。同时,要制作司法统计报表,每月于次月5日前报市中院行政庭。

第二十一条 全市法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对集中管辖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市中院行政庭负责印制《惠州市行政案件诉讼指引》宣传单,发至全市法院立案庭供当事人取阅。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全市法院联席协调机制,两级法院成立协调工作小组,分管行政审判的院领导为小组成员,行政庭负责人为联络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院行政庭。协调小组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集中研判行政审判的发展态势,并着重为行政案件巡回审判、行政纠纷协调化解等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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