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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2018年度涉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9.09.27【实施日期】2019.09.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1 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投诉称,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公司)侵害了其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予以查处。腾讯公司是涉案24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被许可人,已将其中13部作品非独占许可第三方使用。合同显示,该13部作品的分销或者置换价格总计8671.6万元。公证显示,在手机上登录快播客户端搜索涉案24部影视作品,每一部影视作品首选链接均为“腾讯视频”,“腾讯视频”旁的下拉选项是伪装成乐视网、优酷等知名视频网站的“其他链接”。点击“其他链接”后,进入的却是一些不知名的、未经依法办理备案登记的小网站。同年6月,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快播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对快播公司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即26014.8万元人民币。快播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版权局维持处罚决定。随后,快播公司诉至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快播公司的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快播公司在侵害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亦损害公共利益。快播公司在明知或者应知涉案小网站不具备授权可能性的情况下,主动采集其网站数据设置链接,并对该设链网页上的内容进行分类、整理、编辑、排序和推荐,还将该类小网站伪装成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网站,为该类小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故构成侵权。快播公司经腾讯公司多次举报或者投诉,仍不改正。而且,在此次被市场监管局查处之前,快播公司还被其他多家权利人向国家版权局举报侵权,国家版权局也责令其在2014年2月15日前完成整改。快播公司帮助侵权网站传播作品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腾讯公司的民事权利,还扰乱了整个网络视频版权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受行政处罚。市场监管局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在无法直接查明快播公司非法获利情况和实际经营数额的情况下,以涉案13部影视作品的市场中间价为依据计算出非法经营额为8671.6万元。以此为基础,综合考虑快播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违法行为后果等,依法处以非法经营额的3倍罚款,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无明显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腾讯公司、快播公司系互联网领域知名企业,涉案行政处罚金额高达2.6亿余元,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本案裁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利用互联网侵权获利以及非法经营额的计算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经验借鉴。本案的正确处理,不仅起到了惩处侵权、净化版权市场的良好社会效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也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生效文书编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492号行政判决)

案例2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9日,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骑公司)成立后,通过开发的“小鸣单车”APP向消费者提供“小鸣单车”服务。消费者使用小鸣单车,需先下载手机APP进行注册并交纳199元押金,悦骑公司承诺退还押金只需消费者申请,在退押申请后的1-7个工作日内,押金予以原路退还。自2017年8月起,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陆续收到消费者关于悦骑公司押金逾期未退还的投诉。截至同年12月8日,省消委共收到消费者对悦骑公司的投诉2952次。省消委遂诉至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悦骑公司开发的“小鸣单车”APP是向符合条件的所有消费者开放,想用“小鸣单车”的消费者都可成为其用户,故“小鸣单车”的消费者既有现实的又有潜在的,并非仅指已在“小鸣单车”APP注册的消费者,其行为既侵害了已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对潜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危险,其损害的是不特定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悦骑公司将消费者交付的押金用于生产、经营,应以不超出责任财产承受能力为限,其未能及时退还押金,也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从现有证据看,悦骑公司主体资格并未消灭,其仍是法律上的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应承担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因本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对互联网新业态产业的规范,悦骑公司除了向“小鸣单车”运营地的公证机关依法提存未退还的押金外,还应将披露内容向注册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便于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悦骑公司逾期不退押金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困扰和不便,打击消费信心,应当通过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请求消费者的谅解。据此,判决悦骑公司按承诺向消费者退还押金,以公众足以知晓的方式向消费者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押金收支、使用、退还等涉及消费者押金安全的相关机制等信息,将披露内容向注册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广州日报》和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发表经该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共享单车”消费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本案裁判实现了对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指引个体消费者可另行起诉,实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覆盖。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互联网企业运营过程中埋伏着众多的风险点,本案对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企业诚信经营提供司法指引,为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管提供了积极参考,对促进新业态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生效文书编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

案例3 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光公司)为了提高其开发的智能公交“车来了”APP在中国市场的用户量及信息查询的准确度,由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裁的邵凌霜授意技术总监陈昴,指使公司员工刘江红、刘坤朋、张翔等人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大量获取竞争对手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米公司)同类公交信息查询软件“酷米客”APP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后,无偿使用于其“车来了”APP软件,并对外提供给公众进行查询。谷米公司以元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谷米公司和元光公司在提供实时公交信息查询服务软件的服务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安装有谷米公司自行研发的GPS设备的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定时上传公交车实时运行时间、地点等信息至谷米公司服务器,当“酷米客”APP使用者向该公司服务器发送查询需求时,“酷米客”APP从后台服务器调取相应数据并反馈给用户。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其实时运行路线、运行时间等信息仅系客观事实,但当此类信息经过人工收集、分析、编辑、整合并配合GPS精确定位,作为公交信息查询软件的后台数据后,其凭借预报的准确度和精确性就可以使“酷米客”APP软件相较于其他提供实时公交信息查询服务同类软件取得竞争上的优势。而且,随着查询数据越准确及时,使用该款查询软件的用户也就越多,软件的市场占有份额也就越大,这也正是元光公司获取谷米公司数据的动机所在。鉴于“酷米客”APP后台服务器存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具有实用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将来的经济利益,已经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谷米公司系“酷米客”软件著作权人,对该软件所包含的信息数据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享有合法权益。未经谷米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获取该软件的后台数据并用于经营行为。元光公司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大量获取并且无偿使用谷米公司“酷米客”软件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的行为,具有非法占用他人无形财产权益,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判决元光公司向谷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并驳回谷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大数据时代出现的新类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本案明确了存储于权利人APP后台服务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应当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本案既准确划定了正当使用信息与不正当使用信息的界限,达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同时也实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由竞争和公平市场秩序的立法目的,保护了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和创新热情,是审理此类“大数据”案件的良好示范。

(生效文书编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

案例4 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江海涛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江海涛网名“嗨氏”,原在战旗平台单机观众量仅过10万。截至2013年12月20日,其游戏人生个人主页粉丝量也仅为10万。2017年1月19日,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江海涛与上海关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谷公司)签订了《虎牙主播服务合作协议(预付)》,约定:江海涛承诺在合作期间内,不得在与虎牙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竞争关系的现有及未来的网络直播平台及移动端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斗鱼直播等平台)以任何形式进行或参与直播,包括任职、兼职、挂职或免费直播;不得承接竞争平台的商业活动。自江海涛在虎牙直播平台直播以来,虎牙公司及其母公司华多公司为提升江海涛直播人气,花费大量成本,将虎牙直播平台最优质的推广资源优先提供给江海涛,为其安排承接各种外部商演活动,使其逐渐成为国内游戏直播领域顶级的网络主播,被称为“王者荣耀第一人”,其新浪微博关注度达到500万人。同年2月1日,虎牙公司、江海涛签订《直播服务补充协议》,确认虎牙公司在《虎牙主播服务合作协议(预付)》生效前,基于《主播三方合作协议》对江海涛的推广成本,含直播WEB端资源“首屏推荐直播位”等投入成本总计为2960万元。此外,花费巨资推荐江海涛参加浙江卫视举办的大型综艺节目。同年8月27日,江海涛未经虎牙公司同意,开始在与虎牙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斗鱼直播平台(由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进行直播,首播开播前人气值就已经超过190万。上述行为造成虎牙公司经营的虎牙直播平台大量活跃用户流失。据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的《检验报告书》,通过虎牙直播平台在2017年7月22日至9月1日期间王者荣耀品类日活跃用户数量和江海涛直播间日活跃用户数量的对比,可发现自江海涛在斗鱼直播平台开播以来,虎牙直播平台的日活跃用户量显著下降。虎牙公司因江海涛违约跳槽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海涛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从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虎牙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后,依约为江海涛提供了直播平台、用户资源、网络直播及解说所需要的必要的技术支持、软硬件支持等,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江海涛也已经在虎牙平台上进行直播,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从合同履行情况和结果来看,虎牙公司并不存在违约。江海涛在合作期间内,违约离开虎牙公司平台,在斗鱼直播平台直播,显属重大违约,虎牙公司有权依约向其追究违约责任。据此,判决江海涛向虎牙公司支付违约金4900万元,驳回虎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江海涛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互联网直播备受年轻群体关注,直播者和直播平台通过观众打赏、插播广告、直播销售商品等方式,快速积累财富,成长为新兴产业。本案属新类型合同纠纷,社会关注度高。本案裁判立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维护契约精神、引导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生效文书编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3951号民事判决)

案例5 郑飞诉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天猫超市是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经营的网上超市。天猫公司于2018年7月7日23点55分发布商品优惠信息,网页显示:帮宝适拉拉裤XL128片,价格为189元,领券满199元减20元,7月10日0点开抢,前5分钟单箱39.9元,每人限购5箱,23点59分前付款,次日达。郑飞于次日21点左右浏览到该优惠信息,遂将5件商品加入购物车,并将商品链接发布到微信群,相约其亲属在7月10日0点抢购。天猫公司于同月9日9点44分更改了商品展示页面,删除了“前5分钟单箱39.9元”字样,并变更抢购开始时间为同月10日10点。郑飞及其亲属在10日0点打开购物车后,发现购物车里面的商品不能支付,抢购开始时间已变更,未发现“前5分钟单箱39.9元”的优惠,最终只能以189元的价格购买案涉商品一箱。后郑飞与天猫公司客服交涉,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郑飞认为天猫公司发布的商品信息应当视为要约,擅自撤回促销信息构成违约,属于欺诈,请求判令天猫公司赔偿损失1元以及赔礼道歉。

广东省广州市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首先,天猫公司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商品促销信息,内容具体确定,体现了只要买家按活动规则下单付款天猫公司即可发货的意思表示,该类促销信息应当视为要约。其次,天猫公司发布的促销信息传递出强烈而确定的出售意愿,特别是在电商平台用户数量众多、促销信息传播迅速的网络环境下,上述促销信息可能会对众多消费者产生影响。郑飞有理由相信,天猫公司作为专业电商经营者,对网络促销特点有充分认识,会专业、审慎地发布促销信息,因而对天猫公司信守承诺,不撤销该促销信息寄予合理信赖,故该促销信息应属不可撤销的要约。天猫公司撤销促销信息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不仅使郑飞为抢购所作的准备工作化作徒劳,而且给其带来不满和困扰,损害了郑飞的信赖利益,天猫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民事责任中的赔礼道歉,适用于自然人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具有人身性质。虽郑飞经历了一次不愉快的网购,但尚不构成信赖利益损失之外的独立损失类型,且郑飞没有证据证明天猫公司具有侵害其人格尊严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故对其要求天猫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首次开庭并当庭宣判的案件,敲响该院揭牌成立以来的第一槌,为服务涉网纠纷化解、实现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进行了有益探索。“一块钱诉讼”标的虽小,但体现了公众积极、主动、理性参与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新需求、新期待,案件的高效审理回应了公众司法需求,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范经营提供了有效司法指引,对营造公平诚信、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鼓励多元主体共同为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贡献智慧具有积极意义。

(生效文书编号:广州互联网法院(2018)粤019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

案例6 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零线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都蓝飞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商公司)系美国职业篮球联盟(NBA)的运营商,享有NBA及其成员相关识别标志权利并进行服务制造、营销等商业化运用的权利。美商公司将NBA30支球队名称和队标都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美商公司中文官方网站、百度百科、腾讯网NBA数据库等均有对多名NBA球员姓名、绰号、肖像、所属球队、位置、简历和技术特点,对多名教练和管理层姓名、绰号、肖像、简历、球员特点和技术统计进行详细介绍。美商公司认为以上球员的集体肖像、技术特征、绰号、队名标识等识别特征元素集合构成NBA特征识别库,系美商公司商业化运营的财产性权益。美商公司授权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蛙扑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卡牌类手机游戏上使用NBA标识、NBA集体肖像、NBA特征识别库,蛙扑公司推出了“NBA梦之队”等网络游戏,游戏中的球员以NBA球员真人形象体现。青岛零线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线公司)与成都蓝飞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飞公司)合作开发“萌卡篮球”游戏软件。“萌卡篮球”游戏中的球员、教练、管理层人员均以卡通形象出现,姓名、绰号、球员所处位置、球队名称等技术特点能与真实的NBA球队对应。“萌卡篮球”后被投诉下架后,更名为“萌卡MC”重新上架。美商公司、蛙扑公司以蓝飞公司、零线公司等在“萌卡篮球”和“萌卡MC”游戏中模仿使用NBA识别特征库,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蓝飞公司、零线公司等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美商公司和蛙扑公司在该案所主张保护的NBA特征识别库,实质上是由众多富有特征的个体形象、特征要素和标识共同集合而成的NBA集体形象的商品化权益。而且,与一般的商品化权益不同,该案涉及的不是某一个体形象,而是集体形象,因此由运营维护NBA并对相关标识享有权益的美商公司寻求法律救济,并不存在法律障碍。美商公司已经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在美商公司的积极运营下,涉案NBA识别元素集合(即美商公司所称的NBA特征识别库)客观上已在中国境内对NBA集体形成了可识别性和稳定的指向性,美商公司对该识别元素集合进行长期运营并事实上已在游戏领域进行商业化使用,以上构成了美商公司在该案主张商品化权益的完整基础。而被诉游戏并非仅仅使用某一NBA元素,也不仅仅将NBA联赛作为游戏背景和情节,而是将大量NBA识别元素运用于整个游戏中,游戏中的大量球员、教练、管理层人物形象乃至相关姓名、绰号和技术特点,球队名称、清单和队标均与美商公司现实运营的NBA球队相对应。这种使用范围甚至达到如果停止使用相关识别元素,该游戏将完全无法运行的程度。可见被诉游戏对相关识别元素的使用远远超出了合理使用和正当使用所应当遵守的必要范围,而是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使用,此已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考虑美商公司经营的NBA联盟及相应识别标识集合的商业价值、零线公司与蓝飞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恶意、获利情况以及合理维权费用等五方面因素,一审法院确定的300万元判赔额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全球知名篮球赛事NBA联赛及其识别元素的商品化权益保护,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被诉行为将众多具有识别特征的元素转化运用在网络游戏中,侵害的是NBA联盟整体形象权益。本案裁判对此类识别特征元素集合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制止被诉游戏全面模仿和不正当使用相关识别特征元素的行为,彰显了在市场竞争中倡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态度。同时,审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合理保护集体形象商品化权益,对网络游戏经营者诚实经营、规范竞争也起到了良好引导作用。本案被《中国知识产权报》评为“2018年知识产权十大热点案件”。

(生效文书编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395号民事判决)

案例7 杨某华强制侮辱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杨某华与黎某飞(微信名系“冰儿”)在一款名为“完美世界”的网络游戏中“相识”并“结婚”。期间,杨某华多次单独向黎某飞索要裸照并如愿。同年10月,黎某飞对杨某华不满,遂将其微信拉黑,杨某华反复纠缠、屡屡遭拒。11月10日,杨某华为了羞辱、报复黎某飞,在一个47人(含杨某华、黎某飞)的微信群中两次发送黎某飞多张裸照并配有“看看这就是冰儿”等羞辱性的文字说明侮辱黎某飞。

一审认定杨某华构成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杨某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微信群等网络平台羞辱他人的典型案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等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流平台。由于网络扩散性强、影响力大,因此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具有更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利用微信群散布裸照故意羞辱被害妇女,严重侵害了其隐私权及性的羞耻心。本案裁判对于规范引导社会大众网络言行,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社会治理,净化网络空间,具有积极意义。

(生效文书编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1143号刑事裁定)

案例8 深圳市蓓利思商贸有限公司诉广州互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深圳市蓓利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蓓利思公司)委托广州互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众公司)为其品牌服装在网络销售平台“某某衣橱”代理上线销售业务。蓓利思公司为此支付平台拓展费。互众公司先后变更了几个网络销售平台代理蓓利思公司的品牌服装,但销售量均较低,之后双方就变更其他网络销售平台未达成一致,互众公司遂将蓓利思公司的产品从“某某衣橱”下架,未继续履行合同。蓓利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互众公司返还平台拓展费20000元并赔偿利息。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互众公司没有履行线上代销义务,致使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蓓利思公司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结合合同已实际部分履行和违约情况考量,酌情支付部分合同对价,据此确认合同解除,互众公司限期向蓓利思公司返还品牌拓展费12000元及利息,并驳回蓓利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网络运营平台代理线上销售业务的合同纠纷。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快速发展,各种购物网站和网络运营平台大量涌现,生产商利用网络运营平台代理网络销售的需求激增。由于网络销售量具有依赖销售时间、点击量、点赞率、成交量、评价记录等数据的特点,网络销售平台不宜随意变更。本案裁判对规范网络销售行为,促进代理商诚实信用运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生效文书编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

案例9 尹俭恣诉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尹俭恣为其所有车辆在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心财险公司)处投保了相应保险。安心财险为互联网保险,投保、理赔均在互联网上进行,尹俭恣投保后收到安心财险公司邮寄的保险单,但未收到《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7年6月,尹俭恣在倒车停车过程中碰撞登记车主为戴慧红的车辆,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尹俭恣联系安心财险公司客服报案,根据客服要求拍照上传至安心财险公司平台定责定损,并提交相应证据,未报交警。尹俭恣修好车辆后要求安心财险公司理赔时,安心财险公司主张案涉事故无法查清事实、原因,且尹俭恣不配合验车致使安心财险公司无法定损,根据案涉保险条款的约定,安心财险公司无需赔偿。尹俭恣诉至法院,请求安心财险公司赔付车辆维修费1250元、已赔付戴慧红车辆维修费16600元,合计17850元。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尹俭恣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互联网保险合同纠纷。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投保因其方便快捷的优势日渐成为人们喜爱的投保方式。互联网保险不仅为投保人提供了线上投保、拍照定损、快速理赔等方式等便捷的保险服务,还为互联网情形下保险条款的提示及说明、无纸化运营下的取证及证据保管等等,也给投保人带来了新困扰。本案的处理,对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互联网保险运营方式有积极意义。

(生效文书编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

案例10 广州有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恒传前投资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迁移使用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广州有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宝公司)、深圳市恒传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传前公司)分别在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开发的微信公众平台上注册了微信名称为“火车票”的公众号、“火车余票查询”的公众号。有宝公司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火车票资讯、提供火车票余票查询和抢票功能。恒传前公司未经有宝公司许可,通过凭虚假资料开具的《律师见证书》办理了公众号迁移,擅自将有宝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全部业务及功能转移至恒传前公司设置的微信公众号内,且向已关注有宝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特定公众发布迁移说明。有宝公司发现其设立的公众号被迁移后立即与恒传前公司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恒传前公司赔偿有宝公司经济损失,并将微信公众号‘火车余票查询’迁移至有宝公司名下。上述协议签订后,恒传前公司完成了对有宝公司经济损失的赔付,但微信公众号“火车余票查询”却未能迁移给有宝公司。后有宝公司与恒传前公司赴腾讯公司协商解决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迁移手续,但腾讯公司表示需司法机关对有宝公司、恒传前公司双方争议公众号的迁移问题进行裁决,故有宝公司诉至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恒传前公司未经有宝公司许可,擅自将有宝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全部业务及功能转移至恒传前公司设置的微信公众号内,且向已关注有宝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特定公众发布迁移说明,恒传前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损害了有宝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恒传前公司理应承担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微信公众号迁移使用而发生纠纷的典型案例。微信公众号作为互联网时代重要的自媒体,若运营有方并开通付费功能,能获得可观的财产性收益。本案中,恒传前公司未经原注册人同意,伪造证明文件,擅自迁移原注册人的公众号,使迁移后的公众号获得原公众号对有关文章和资讯的授权,粉丝选择继续关注后,可获悉原公众号的资讯和文章。

该行为已经对原注册人财产造成了有形损害,属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裁判有利于引导微信公众号诚信合法运营,保护注册人合法权益,规范自媒体运营秩序。

(生效文书编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24088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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