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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关于在线庭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广州海事法院【发布日期】2019【实施日期】20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规范在线庭审秩序,维护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保障在线庭审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庭审包括庭前会议、开庭、调解和宣判等在线诉讼环节。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三条 对于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等案件,庭审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进行。

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在互联网上进行直播。

第四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

诉讼参与人不得在下列场所参加庭审:

(一)网吧、商场、广场等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的场所;

(二)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

第五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庭审前三日内登陆广东诉讼服务网平台,按照指引进行庭前测试,确保参加庭审时网络稳定、畅通,视频画面清晰,音频传输流畅。测试后,当事人应按照诉讼平台的指引,填写测试表格。

第六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确保庭审环境与测试通过后的庭前测试环境一致,应当在庭审前十五分钟登陆广东诉讼服务网平台进入庭审,检测网络、音频及视频等设备。

第七条 庭审活动开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时,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当起立。

第八条 诉讼参与人参加庭审,应当确保头面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

第九条 诉讼参与人参加庭审,应当仪表整洁,着装规范:

(一)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其中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的,应当穿着律师出庭服装并佩戴徽章;

(二)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没有职业着装规定或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的,着正装;

(三)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第十条 诉讼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应当保持通讯设备静音或关闭,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举止得体,坐姿端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随意站立或走动;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故意脱离视频画面;

(五)录音录像;

(六)使用微信、微博等传播庭审活动;

(七)其他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许可,不得打断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

第十二条 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做到吐字清晰、语速适中、声音洪亮,不得使用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的不文明语言。

第十三条 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应当全程保持现场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庭审视频画面。

第十四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由法院指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场所。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于同一场所参加庭审,不得观看互联网庭审直播。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允许他人在自己选择的场所旁听庭审的,应当经法庭许可,并至少在庭审前一日向本院提交旁听人员的身份资料,经核实身份并批准后方可旁听庭审。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庭审旁听规则。

第十六条 庭审笔录采取书记员人工录入和语音自动识别转换文字双模式进行。

庭审结束后,需要通过在线确认方式对书记员人工录入的笔录予以确认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及时确认。

第十七条 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因技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退出庭审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宣布休庭,可给予其合理时间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继续进行庭审。

第十八条 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十九条 对违反在线庭审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在线庭审;对拒不退出在线庭审的,可强行关闭其语音、视频功能;严重扰乱庭审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作为电子卷宗的组成部分予以存档。

第二十一条 审判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庭审规则,确保在线庭审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州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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