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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19〕159号【发布日期】2019.12.20【实施日期】2020.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有关文件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请认真按照上述标准贯彻执行。试点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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