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广东省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发文字号】粤高法〔2019〕51号【发布日期】2019.05.07【实施日期】2019.05.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形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省委“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工作要求,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关制度在我省落地见效,结合我省政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因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治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的改革决策部署,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障人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引导、推进侦查、起诉、辩护等诉讼环节的完善,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各项改革措施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坚持公检法三机关分工明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不动摇。

(二)明确改革目标。树立证据裁判理念,完善证据认定规范,规范庭前准备规程和普通庭审程序,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提高审判效率,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持问题导向。围绕重实体轻程序和有罪推定错误理念、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思维、庭审虚化等突出问题,从理顺侦诉辩审关系、贯彻证据裁判要求、坚决决排除非法证据、发挥庭审关键作用、推进进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方面提出改革措施。

(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司、司法文明进步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相统一,在严格遵循诉讼原理和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兼顾现实条件,力争各项改革措施切实可行。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改革组织领导,促进进联动协作

此项工作在省政法委牵头下推进。

1.建立改革的组织领导机制。由省政法委牵头成立广东省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小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政法各部门的常态联络沟通机制,系统推进改革。

2.健全重要文件连签制度。对涉及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重要环节和关键措施的文件规定、操作指引等,由省委政法委组织协调政法各部门联合签发,确保改革措施在侦、诉、辩、审判等各个部门和环节同步协调推进,形成改革合力。

3.丰富改革工作的推进手段。定期召开全省改革工作推进会、经验交流会、总结表彰会等,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提倡全省各政法机关与实地考察、座谈调研等方式加强学习交流,鼓励改革成效良好,工作扎实的政法单位树立典型范例,推广改革经验。

4.构建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实现办案辅助、质量评价、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等功能,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助力推进改革。

(二)规范侦查取证工作,夯实案件证据基础

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5.全面收集证据。办案部门按照证据指引依法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不仅注重收集有罪、罪重证据,也要重视收集无罪、罪轻证据;不仅注重收集定罪证据,也要重视收集量刑证据。法制部门加强对证据种类的审查,证据不全则不予移送审查起诉。注重对痕迹、物证等实物证据以及电子证据等在全面收集。对微信、QQ、手机短信等证据,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应当全面调取,而非截取其中一部分。

6.合法收集证据。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除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外,在规范的讯问场所和时间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重大犯罪行为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试行语音转化系统,确保讯问笔录记载内容与讯问录音内容一致。完善提讯登记,入所身体检查制度。

经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应当出庭说明其及取证行为是否合法,除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取得的证据外,不得用书面”情况说明“证明证据收集方法的合法性。

7.规范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规范相关笔录制作,并把见证人的身份信息附卷。行驶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等形式诉讼职权的侦查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及其聘用的人员(包括协警辅助人员、后勤人员、实习人员),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侦查人员随身配置执法记录仪,将同步录音录像逐步覆盖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物证提取、扣押、封存等环节。视频光盘应当附制作情况说明,简要介绍制作人、制作时间和视频内容。

毒品案件的提取、扣押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印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严格规范搜查审批程序,不得使用空白的搜查决定书。

8.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移送制度。利用技术侦查手段破案的,办案单位应当出具破案经过报告予以说明。侦查机关可以将相关技术侦查材料转化后作为证据随案移送。呈案的技术侦查证据应当固定、保存、制作说明材料并签名、盖章。检察院、法院要求检察机关提供技术侦查证据的,在不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暴露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人员身份和使用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的前提下,侦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技术侦查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该侦查措施的法律决定文书应当附卷。

对技术增查证据当庭出示、辩论、质证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人民法院认为认为有必要的,可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在庭外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公诉人、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在保密承诺书上签名,并履行保密义务。

9.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建立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工作责任人制度,侦查卷宗载明侦查人员联系方式,方便后续诉讼程序中的联络与沟通,侦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我查意见函,指出的问题进行普查,如有疑问或困难的,应当主动及时与法院检察院联系沟通,确实无法补正的检察机关局补充侦查工作责任人,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附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无法查证的证明,侦查阶段收集未随案移送的证据,必须设置一定的时间保存期,以备普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完成。

10.完善司法鉴定工作,做好送检材料的保管和移交工作,明确送检环节的责任,确保送检材料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坏人不被污染。鉴定材料应当由鉴定人员从送检材料中提取,毒品等应注明提取鉴定材料的数量。鉴定报告中的送检材料与鉴定材料、鉴定事项应当一一对应。鉴定检验报告必须由鉴定机构加加盖公章,鉴定人员签名并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证明。需要复核的,还应有复核人签名。重新鉴定的,应当另外指派聘请鉴定人,经法院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11.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封装、送检程序,由专业人员对电脑硬盘等电子数据储存介质进行拆卸、封装。入卷时,电子证据按照适当的方式予以转换。

12.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及配套措施。加大硬件设施投入,完善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建设,建设自动办理服务平台和提讯、会见网上预约系统,实现法律文书和换押手续等业务网上流转、办理。完善视频提训和视频会见系统,进一步提高提讯、会见效率。

13.辩护律师参与侦查阶段工作的机制。完成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除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受限制的情况外,基本实现进入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得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保障律师会见权、申请调取证据和调取查取证权。健全律师提出申诉、控告、提出意见的处理机制。健全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机制。建立健全确保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侦查监督和案件审查,提高批捕和公诉质量

此项工作由省检察院牵头负责。

14.构建诉前主导体系。从介入侦查的时间、范围、重点、方式等方面入手,强化对侦查行为的引导,建立侦捕诉衔接机制,通过公诉环节,将审判证据标准向侦查切断传导。

15.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统筹相关配套措施,合理归类分流案件,建立健全认罪与不认罪案件分流机制,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案件,根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将办案力量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倾斜。

16.强化强化审前过滤功能。严格批准逮捕的审查标准和程序,试行逮捕听证制度,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加强审查逮捕文书的说理。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办案单位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严格提起公诉的审查标准,提高但据运用能力,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瑕疵证据和补足遗漏证据,正确运用起诉裁量权,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对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防止案件“带病起诉”。

17.强化自行补充侦查。对于侦查人员怠于补充侦查或者侦查人员可能存在违法办案等不宜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自行补充侦查。健全和完善自行补充侦查的工作机制。

18.完善侦查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落实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训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完善检查机关依职权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工作机制。

19.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正确行使抗诉权,处理好抗诉与维护审判权威的关系,慎重把握抗诉条件,重点纠正定罪不当,量刑严重失衡和审判活动严重违法等问题。

20.提高公诉人出庭履行能力。强化公诉人庭审礼仪意识和行为规范,尊重法官的庭审主导指挥权。不随意打断辩方发言,不训斥、质问辩护人。提高公诉人出示证据和交叉询问的能力与水平。变革公诉人举证方式,围绕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依照证据内在逻辑联系或证明案件事实时时间发展顺序出示证据。遵循一事一证、证明同一事项的证据同组出示的原则,一般应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先出示主要证据,后出示次要证据;先出示客观证据,后出示主观证据。建立公诉人安排控方证人出庭工作机制,完善公诉人向法庭申请证人、鉴定人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21.加大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的监督力度。督促完善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按照庭审质证要求,提出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意见。

(四)坚持公正审理和依法裁判,促进庭审实质化

此项工作由省法院牵头负责。

22.参与制定证据收集指引。协助省政法委开展证据指引调研,重点针对常见多发犯罪、涉黑涉毒等重特大犯罪、职务犯罪及新类型犯罪等案件,分别制定证据收集指引,为证据收集、审查工作提供参考。

23.完善证据合法性审查及操作流程。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和排除规则,理顺庭前会议与庭审中处理非法证据排除的衔接机制。被告人、辩护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合议庭经审查决定不启动或者启动后决定不排除相关证据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

24.规范庭前准备程序。进一步明确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类型,明确庭前会议的程序、参加人员和会议内容。庭审中对庭前会议已经以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提出异议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一般不作重复审查。简化庭前会议报告写作,可以采用列表、格式化等形式。探索利用电话、视频等便捷方式召开庭前会议。

25.规范普通庭审程序。重视庭审礼仪,强调庭审过程中法官中心主导地位。突出庭审重点,对被告人身份信息,可采取打起诉书时,让被告人书面确认方式进行审理,完善证据质证、调查规则,对无争议的证据,可可以目录形式快速之争;对有争议或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应当逐项进行调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完善法庭辩论规则,加强辩论效果,提高辩论效率。完善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建设,探索语音转化系统。

26.完善出庭作证制度。制定相关细则,规范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程序,全数人员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探索关键证人强制到庭制度,落实出庭人员的误工、交通、住宿补贴等经费保障制度和证人人身、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侦查机关应当在案卷笔录中记录关键证人的联系方式。

27.完善善繁简分流机。合理配合司法资源和组建简案快审速裁专业团队,引导刑事案件科学归类,繁简分流。继续推进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工作,探索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鼓励创新简单轻刑案件程序简化、文书简化的审判方法。

28.完善减刑假释的审理程序。进一步提升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范水化水平,统一减刑假释的裁判标准和尺度。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司法公开,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质效。

(五)完善辩护及司法行政工作,配合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此项工作由省司法厅牵头负责。

29.完善辩护律师番与诉讼的工作机制。继续贯彻执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法律援助法、法律帮助的权利。保障辩护律师阅卷、会见、调查取证和庭审质证、辩论、发表意见的权利。协调法院、看守所等单位为值班律师提供工作场所和便利。

30.完善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加强配套,保障经费,统筹调配律师资源,加强全流程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法律帮助内容,完善法律帮助流,完善数据平台系统建设,接入法院端口,配合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加快落实指定辩护联络流转电子化。

31.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统一司法鉴定程序,加强鉴定主体资质的管理认定,重点规范精神病人司法鉴定等方面的工作。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完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违法鉴定退出机制。

32.规范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完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管理和惩戒制度。加强对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明确指定辩护人的职责,并切实加强对指定辩护人的监督、指导。

33.完善诉讼中强制措施与执行判决刑罚的衔接机制。统一规范全省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收押标准,妥善解决部分案件判决前后无场所收押、执行等问题。重视解决病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收押问题以及病患罪犯的收押收监问题。完善监外执行管理,确保法院收监决定得以执行。加大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力度,重点解决完善社区矫正部门对外地户籍被告人、罪犯,包括港澳台籍人员、外国籍人员的接收机制,确保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被告人、罪犯得到社区矫正。

34.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在减刑假释案件中的审核把关作用作用,严格相关程序和材料的审查机制,提高报请案件质量,提高报请效率。

四、实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政法单位要深刻领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到改革对及时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定位,加强责任落实。

(二)狠抓落实。省政法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改革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加强调研指导,主动积极推进本单位牵头负责内容的改革工作,要及时发现、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革除旧有观念,边破边立抓好制度机制建设,将各项改革举措、调研成果及时确立固定。对于在改革探索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提炼总结,向省政法委报送。

(三)加强协作。各政法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不断深化共识,加强互相制度配套和机制对接,确保刑事诉讼制度各阶段、各环节责权明晰,衔接紧密,运转高效。

(四)务求实效。省直政法各单位在2019年6月前完成本系统改革部署,提出本系统的改革落实方案和各项具体改革措施,报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在2019年9月底前制定或修改各项制度机制,2019年12月底前完善后协调领导小组验收。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