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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中院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保障企业稳经营促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2.20【实施日期】2020.02.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及上级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以“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方针为指导,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维护治安秩序、医疗秩序、隔离秩序、保障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生命健康,切实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顺利共渡难关,实现中山“重振虎威、高质量崛起”工作目标,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特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维护疫情防控市场秩序的行为

1.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传播病毒、破坏交通设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经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对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害人对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民事侵权行为人,可依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2.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准确适用刑法以及两高、两部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抗拒、危害疫情防控、在疫情期间谣言惑众、抗拒管制、暴力伤医、拦抢物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欺行霸市、制假售假、阻碍交通等扰乱治安秩序、医疗秩序、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伪劣防疫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假借防疫为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假借研制、生产或销售灾害用品的名义,骗取较大数额公司财产的行为。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与检察、公安等部门沟通协作,加强法律适用研究和对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依法从严从快办理,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3.保障应急管控措施实施。依法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采取疫情防控的应急措施,有效保障市场监督、企业复工复产、公共卫生、物资运输、生活供应等顺利进行,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实施非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责任,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或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积极支持政府实施“稳企安商”、“复工复产”优惠扶持政策,完善疫情防控机制,做好员工返岗排查工作。在办理降低(缓交)社保费用、延交税费、减免企业房租、降低企业成本、完善信用修复等民事、行政案件时,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着力引导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让企业在税后、用工、社保、贷款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疫。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查处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监督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疫情防控引发纠纷的调处力度,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沟通联系,充分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利用诉调对接平台,切实化解行政争议。

5.支持疫情防控公益活动。依法惩处侵犯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的英雄人物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依法鼓励个人或者组织以各种方式自愿参加义工、捐款、捐物或者提供场所等公益活动,依法规范使用捐赠款物和场所,确保全部用于疫情防控和救助。充分发挥公正裁判的价值引导功能,支持公民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惩恶扬善、尊礼尚德,积极营造投身疫情防控的良好社会环境。接受志愿者服务的,合理安排志愿者工作,依法保护志愿者人身安全和个人权益。

6.严惩职务犯罪。依法严惩贪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用于预防、控制传染疫情款物的行为;依法严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时,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严惩未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工作或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拒不执行应急处理决定、命令的卫生行政工作人员;严厉打击排放、倾倒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故意传播传染病行为。

针对企业复工复产、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保护好企业家创业信心和积极性,支持企业正常发展。

二、妥善化解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

7.妥善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坚持平等公正原则,全面客观分析疫情防控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影响,妥善衡量双方合同责任,运用善意司法理念为中小企业战胜疫情、恢复正常经营提供有力保障。坚持鼓励交易原则,确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当鼓励引导当事人以变更履行方式、调整履行时间等继续完成交易,避免一刀切的判决解除合同。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准确适用减损规则,鼓励受疫情影响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尽量减少损失,依法支持企业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合理费用。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义务。

8.维持安全有序生产经营环境。严厉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侵犯防疫用品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惩处生产销售口罩、消毒液、防护服、药品等防护用品和医用器材,故意实施虚构、编造、夸大具有卫生防疫性能的刑事和民事欺诈行为的;明知防治、防护用品、医用器材等疫情防控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疫情防控需要,仍向消费者提供,或者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的,依法由经营企业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不得非法扣押、占用和处置用于疫情防控设备、设施和物资,确因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9.加强破产案件审判。对破产案件的听证审查、企业接管、债权确认、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工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强化管理人依法履职,遇有疫情事项,及时向法院报告。因疫情防控影响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暂不受理破产申请。对于具备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企业,积极引导破产救治和破产重整,综合运用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转股、引入投资者等方式,帮助企业恢复生机、提质增效、重返市场。破产企业原系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的,要依法支持其恢复生产。处置破产财产受疫情影响较大,管理人可暂停处置,待疫情稳定后再予变现和分配。

10.妥善化解医患矛盾。加大涉疫情医患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力度,强化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特邀调解等工作机制,防止矛盾激化。加强专业化审判工作,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审理案件或邀请医务工作、医学研究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医患纠纷,积极做好患者的心理疏导和辨法析理工作,努力修复患者的身心创伤,依法保护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增进双方互信与医患和谐。

三、依法平等保护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11.妥善处理中小微企业融资纠纷。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压贷”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或延迟发放贷款。因疫情影响企业按期还款存在困难,要求延期还贷、减免利息的,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依法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扶持、优惠金融服务等疫情防控扶持政策,妥善确认其法律效力。加大金融借款纠纷调解力度,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依法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融资负担,为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保障。

12.开辟绿色快速维权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对外有债权的企业,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因疫情引发的涉企诉讼案件,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司法效率,缩短诉讼周期,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诉讼成本。对侵犯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用品企业知识产权的,加强诉讼指导,引导其及时收集证据、保全财产,助力企业依法维权。因疫情防控导致资金或生活困难的企业,按司法救助程序办理其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对于困难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交保证金困难的,采取适当调低保证金或信用担保、不动产担保等方式,落实稳企安商、雪中送炭措施,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13.支持企业稳岗就业。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合理认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报酬待遇,因疫情防控接受医治、隔离、观察或者滞留,不能正常到岗参加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职工支付合理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转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企业劳动用工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劳动者提起追索延长假期期间加班工资、错峰用工期间劳动报酬等争议纠纷,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作出合理认定。充分发挥诉调衔接机制作用,通过调解、和解解决纠纷,引导劳动者和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14.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强化执行强制措施必要性与合理性审查,用于疫情防控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对于已经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失信惩戒、限制消费措施的,要依法予以变更或解除。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多措并举给予被执行企业一定履行期限,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扎实做好网络查控、委托执行、应急指挥,加大线上查控措施,努力为后期执行夯实基础。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困难企业资产,原则上不得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对困难企业生产设备、半成品和成品尽量采取“活封”“换封”方式,优先选择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实施查控措施。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恢复的被执行人,积极引导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和解,审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

四、切实提升诉讼服务质量和效率

15.创新诉讼服务模式。充分依托12368诉讼服务热线、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微信“粤公正”小程序或“广东移动微法院”等远程办公平台,实行24小时全天候诉讼服务,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电子缴费等渠道办理业务,方便当事人在线上参与诉讼。全面推进智能辅助全流程,采用网上办案、远程开庭、在线调解、视频接访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案卷移送、文书送达、开庭合议、信访接待等人员聚集,降低疫情防控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影响。

16.加强当事人诉权保护。涉及疫情防控的民事和行政纠纷,落实特事特办、急事快办要求,依法保障当事人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利益。对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接受治疗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观察、滞留人员,因交通管制受阻无法参加诉讼活动,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诉讼期限内确因疫情防控措施耽搁的,依法适用期限顺延的规定。被执行企业确因疫情防控原因造成履约困难请求适当延缓期限的,一般应予准许。

17.借力多元解纷机制。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工会调解、律师调解、行业组织等多元解纷工作机制,推动疫情防控期间家事纠纷、邻里纠纷、物业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等调处工作。鼓励当事人互谅互让、互利互惠,化干戈为玉帛,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对基层自治组织业务指导,提前预防和化解因疫情防控可能产生各类风险隐患,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18.加强法律适用研判。全面预判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因停产、复工及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主动评估法律风险,及时完善司法政策和举措。针对审判执行中发现社会管理和基层治理的突出问题,通过调研报告、司法建议等形式发出风险预警,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及时收集归纳司法服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相关案例,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创新,帮助企业提高融资能力、恢复生产经营,助力企业有效应对疫情,提振持续发展信心。

19.做好司法延伸服务。充分发挥法院党员团员志愿者作用,切实履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治主体责任,主动对接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及时了解基层群众司法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全力支持和配合做好基层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指定专门机构听取涉及疫情企业合理诉求,统筹处理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具体事务。结合相关案件裁判结果,解读相关司法政策,帮助涉案企业减少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影响,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20.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以案释法,选取典型案例,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配合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法治环境。充分利用裁判文书网、庭审直播网、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司法公开平台,以案件审判为契机,规制引领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倡导全社会依法防控、科学防控,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引导群众增强信心、坚定决心,确保人心安定、社会有序,凝聚起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强大力量。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上级法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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