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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部门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共防共治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发文字号】粤卫函〔2014〕1566号【发布日期】2014.12.31【实施日期】2014.12.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卫生计生局(委)、公安局: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共防共治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4〕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教育机制

检察、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共同建立卫生计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教育机制,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职业道德、纪律法制和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卫生计生系统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共管机制

检察、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规律和发展变化趋势的分析研究,将辖区内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案件处理情况和分析研究情况,适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帮助卫生计生系统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卫生计生系统要加强规范管理,完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犯罪。

三、建立案件查处的配合协调机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业监管和案件查处中,发现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线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案件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检察或公安机关,检察、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

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卫生计生单位或个人的商业贿赂案件时,应当将涉案人员的立案时间、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以及涉嫌罪名等适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及时通知其单位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案件情况通报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纪处理。

四、建立案件查处的信息通报机制

检察、公安机关要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适时通报辖区内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犯罪综合情况,包括案件查处数量、嫌疑人身份情况、涉嫌罪名和判决情况等信息。对查办的重大典型商业贿赂案件,在向案发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的同时,要抄送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发案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60日内书面回复检察、公安机关。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各自上级机关报告。

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朱毅,联系电话:020-83770131,传真:020-83848400。

省人民检察院联系人:刘亮,联系电话:020-87118407。

省公安厅联系人:林乐斌,联系电话:020-83110397,传真:020-83119187。

省中医药局联系人:江培伟,联系电话:020-83831799,传真:020-83814580。

附件:《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共防共治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4〕4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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