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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指定珠海市香洲区、惠州市惠城区和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1.13【实施日期】2014.03.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珠海、惠州、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香洲区、惠州市惠城区、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3)292号文批复本院,同意本院增加指定珠海市香洲区、惠州市惠城区、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精神以及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指定珠海市香洲区、惠州市惠城区、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作为第一审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

(二)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

(三)珠海市香洲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O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O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各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地域管辖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本院地域管辖范围的案件,不予受理。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要严格按照第--审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五、各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务必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立即启动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准备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尽快组建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也应当在其他民事审判庭中,组成专门合议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要选调民商事审判经验丰富、有一定法律理论水平的法官承担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六、各有关中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基层人民法院解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组建和人员配置问题。要加强审判指导,积极为基层法院培训、锻炼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能力,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公正。

七、各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按月汇总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诉前、诉中、临时措施相关情况,于当月30日前报送省法院民三庭。

八、各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此次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为顺利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九、各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月内将本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筹备情况,书面报告省法院民三庭,省法院民三庭将适时组织人员检查筹备工作。各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三庭。

十、此前本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与本通知不--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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