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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敦促涉嫌毒品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4.01.06【实施日期】2014.01.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加强禁毒整治工作,依法惩处涉毒品类犯罪行为,同时,敦促涉毒犯罪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涉毒品类犯罪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8月1日前,自动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投案自首的,依照本通告规定给予从宽处理。

二、涉毒品类犯罪在逃人员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投案自首,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方式投案,本人在十日内到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经亲友教育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均视为投案自首。

三、在本通告期限内自动投案的在逃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法定最高刑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且不属于法定不得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情形的,一般不采取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凡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者帮助犯罪分子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为犯罪分子提供隐匿场所和交通工具,资助财物以及提供其他条件,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同各类违法犯罪作斗争,对检举揭发、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或直接扭送在逃人员的有功人员,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凡威胁、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员、证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举报方式如下: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警电话报案、举报;

(二)通过信件、邮件或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举报;

(三)登录各地公安机关在互联网设立的网站报案、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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