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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罪犯投案自首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发文字号】粤公通字〔2011〕194号【发布日期】2011.08.31【实施日期】2011.08.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敦促、教育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罪犯悔过自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2011年12月31日前投案自首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罪犯给予从宽处理,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犯罪嫌疑人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广东省各级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投案自首后,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法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脱逃罪犯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向广东省各级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律师

二、投案自首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直至免除处罚。

三、在逃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犯的亲友应当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敦促、规劝工作,督促在逃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犯尽快投案自首。

四、凡知悉在逃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犯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对主动举报、扭送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犯或提供其藏匿线索属实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予严格保密和保护。凡窝藏、包庇在逃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正告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犯,不要再抱任何侥幸心理,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六、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逃跑藏匿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犯,一经抓获,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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