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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5〕12号【发布日期】2005.04.06【实施日期】2005.05.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9日)停止适用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统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审判质量提高,确保司法公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律师

第二条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是人民法院一项系统的内部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建立内部日常性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对“可能有质量问题”案件的审查、认定和处理进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是指被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和被投诉有质量问题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实行自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本院案件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主管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或批办有关事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对本庭案件质量直接监督管理,对“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负责自查。

各审判庭庭长是本庭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除负有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对本院其他审判庭“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负责核查。

第九条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法院核查,也可以调卷核查。

二 程序

第十条 对被改判、发回重审或被投诉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本院相关审判庭在收到改判、发回重审裁判文书、案卷材料或者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由审判庭的庭长签署后报该市判庭的主管院长。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基本情况;

2.被改判、发回重审或被投诉的原因;

3.分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存在问题的性质、程度;

4.提出对问题的处理意见。

被投诉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是指立案信访部门对投诉材料审查处理后,认为可能有质量问题而送有关审判庭自查的案件。

第十一条 各审判庭的主管院长对相关审判庭报送的自查报告审阅后,将案件批转审监庭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司法统计部门每月对二审被维持、改判、发回重审以及被投诉有质量问题案件的数据等情况进行统计,制作统计表报院领导并送审监庭。

审监庭根据统计表检查相关审判庭是否对相关案件及时自查并提交自 查报告,检查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并上报院领导。

第十三条 审监庭收到各主管院长的批示和审判庭的自查报告后5日内指定审判人员核查。核查期限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审监庭对发回重审案件认为需要待案件重审后再进行处理的,待案件重审结案后分别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裁判结果与原审一致,没有上诉、抗诉或者上诉、抗诉后二审维持原裁判的,案件不再核查;

2.除第一种情形外,其他案件在裁判生效后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审监庭对案件的核查采取合议制。

第十六条 案件核查完毕后,审监庭应当写出核查报告。

第十七条 审监庭对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核查报告,根据下列情况提出意见:

1.对因提供新证据等不属于质量原因导致改判、发回重审的,提出案件没有质量问题的意见;

2.认为确属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或程序不合法而导致改判、发回重审的,建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院长对核查报告审核后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八条 审监庭对被投诉有质量问题的案件的核查报告,根据下列情况提出意见: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建议交由相关审判庭对投诉人进行答复;

2.对没有原则错误,但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交由相关审判庭做好投诉人的说服解释工作,同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3.认为存在明显事实、证据认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案件,建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院长对核查报告审核后作出审批意见。

三 案件质量问题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第十九条 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是指事实、证据认定、适用法律或程序上有差错,影响裁判结果公正性和正确性的案件。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案件质量问题:

1.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主张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2.刑事案件有新证据或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3.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或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修订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4.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或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理解不同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5.因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6.审判委员会认为不属于质量问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对核查报告和有关案件材料讨论后,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案件是否有质量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和程度的认定,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或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案件质量差错责任人根据责任的性质和责任大小,分别依照干部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或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责任人对案件有质量问题的认定及作出的处理有意见的,可以向审判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政工人事等部门应当以个人为统计对象建立相应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资料档案;各审判庭应当建立本庭审判人员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资料档案。律师

第二十五条 各审判庭对本庭办案人员的办案数、被改判、发回重审和被投诉案件数、被审判委员会认定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数等情况进行统计,制作办案人员案件质量监督一览表。统计数据每半年送审监庭一次。

第二十六条 审监庭每年将全院办案人员全年所办案件数、被改判、发回重审、投诉案件数和被审判委员会认定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数等情况进行统计,制作案件质量监督一览表,连同案件质量监督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判委员会并送本院政工人事部门,供政工人事部门考核、考察干部参考。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政工人事部门对审监庭上报和移送的有关数据和材料应指定专人、建立专门资料档案进行管理。

五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执行案件的质量监督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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