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珠海中院借阅、利用档案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珠中法办〔2004〕7号【发布日期】2002.07.17【实施日期】2002.07.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失效依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各庭、科室因业务需要、均可到档案室查阅档案及有关资料。调卷借阅时、须持所在庭、室领导签字的借阅单、办理调卷签名登记手续、方可调卷。借出的档案应及时归还。调卷人调动工作时,应到综合档案室办理清理手续、如果调出本单位时必须到档案室办理还卷手续、方可到政治处办理调出手续。实习生不得调卷。

二、凡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必须凭单位的介绍信。查阅诉讼档案需经本院有关业务庭室领导签字方可阅卷。查阅其他档案需经过办公室领导签字批准。律师查阅诉讼档案,应凭有效证件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到档案室联系办理,并经过办公室领导签字方可阅卷。

三、本院的诉讼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党委、人大、政法委、纪检、监察有关部门确因特殊需要借用的,必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经办公室或院领导批准,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限期归还。法院的副卷不准借出。其他类型的档案一律不准借出。律师

四、诉讼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追究相关责任。摘抄档案材料必须使用公文纸、不准摘抄在笔记本上,所摘抄的材料,应注明卷宗编号、页码、摘抄时间和摘抄人姓名等,所有摘抄的材料,都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查加盖印章方能取走。需复印、摘抄的档案材料,须经档案员核对、办公室领导加具意见。律师查阅诉讼案卷时、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诉讼档案副卷不准查阅。档案利用人员应向档案利用档案资料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果。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