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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全省中级法院刑庭庭长座谈会纪要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发布日期】1998.04.24【实施日期】1998.04.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998年4月22日至24日,省法院刑一庭在深圳法官培训中心召开了全省中级法院刑庭庭长座谈会。会议总结交流了去年以来全省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罪活动的情况,并就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绑架及因债务而劫持人质案件的定罪、刑法的溯及力原则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取得了比较一致的意见。省法院副院长肖万侯出席了会议并作了讲话。省法院刑一庭、各中级法院刑庭庭长参加了会议。现纪要如下:律师

一、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 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包括伤害人身、侵害财产两方面造成的损失,不包括精神、名誉损失。

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应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人以其个人财产作赔偿。如被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赔偿责任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成年被告人的亲属自愿代被告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本人没有财产的,可判决不予赔偿。

对伤害人身的赔偿办法及其计算标准,可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省法院、省卫生厅《关于医疗费赔偿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省法院、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广东省公安厅当年度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3 在共同犯罪中致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各被告人应按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5 人民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对被害人的赔偿请求应逐一加以论证,阐明哪些请求有理,哪些请求无理,并明确表示支持或不支持。判决主文可表述为:

(1)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表述为:被告人×××赔偿……(写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姓名和赔偿金额,已交付的应括号注明,不属当场履行的应写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若干期限内履行完毕,以便计算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间)。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本人又没有财产可供赔偿的,可表述为:免予被告人× × × 的民事赔偿责任。

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除应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外,还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庭送达。

7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按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除在判决前已交付的外,附带民事诉讼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在履行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履行期满六个月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

权利人申请时应提供被告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依法定情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二、关于绑架及国债务而劫持人质案件的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定非法拘禁罪,不能认定绑架勒索罪”的司法解释精神,结合审判实践,对下列行为,可按下列原则掌握定罪:

(一)下列行为,应认定为绑架罪

1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 出于其他目的,而劫持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如出于政治性目的、为逃避追捕或者为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而劫持绑架他人的。

3 追收合法或非法债务,明显超出债务部分的数额达到巨大标准,且绑架他人的。

超出债务数额巨大的标准,可参照我省“两院一厅”粤高法发(1998)11 号文件规定,以犯罪所在地盗窃数额巨大为标准。

4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人质的,无论是先杀害被绑架人后勒索财物,还是先勒索财物后杀害被绑架人的。

(二)行为人在绑架犯罪中有下列行为的,可分别认定数罪

1 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被绑架人财物的,可分别认定绑架罪和抢劫罪。

2 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奸淫被绑架妇女的,可分别认定绑架罪和强奸罪。

3 使用暴力等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的,可分别认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

(三)行为人为追收合法或非法债务而劫持人质,索要的数额超过债务数额,但超过部分的数额未达到巨大的,可认定非法拘禁罪。

三、关于刑法第十二条的适用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前实施犯罪行为,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后审判的案件,在审判时如何适用法律即刑法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刑法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已作了明确规定,即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具体应用时,应注意掌握以下问题:

(一)正确理解“从旧”、“从轻”的含义

“从旧”的范围是指修订前的刑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法律的决定、补充规定,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的“依照”、“比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

“从轻”是指新、旧法之间相比较而言。包括新、旧法的总则、最高法定刑、最低法定刑、附加刑及量刑档次和条款构成要素、条件之间的比较。律师

(二)比较方法

1 应比较新、旧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如最高刑相同的,再比较最低刑,如最高刑和最低刑均相同,即新、旧法规定的量刑幅度一致的,适用旧法。

2 新、旧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相同,但新法规定有附加刑,而旧法没有的,适用旧法。

3 新、旧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法定量刑幅度的,应比较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幅度的最高刑、最低刑。比较量刑幅度,还应比较量刑标准的异同。

4 新、旧法总则规定不同的,应分别适用有关规定。累犯的规定适用旧法,立功、自首的规定适用新法。

(三)法律条文的引用

应先引用刑法第十二条,再引用定罪量刑所适用的法律。在引用中,修订后刑法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刑法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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