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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中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4.01【实施日期】2021.04.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推动网络司法拍卖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汕头法院执行拍卖工作实际,现就建立汕头市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律师

一、服务内容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主要承担以下辅助性工作:

(一)协助制作拍卖财产的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材料;材料应能全面反映拍卖财产的状况,拍摄视频时长一般不少于1分半钟,拍摄标的照片一般不少于8张;有条件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尽可能采取“VR”技术用于反映拍卖财产的状况;

(二)协助法院调查核实拍卖财产现状、权利瑕疵、过户条件、所欠税费等情况;

(三)协助现场张贴公告、将拍卖公告、拍卖注意事项、拍卖财产视频、照片、文字材料等上传拍卖平台;

(四)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看样、封存样品、仓储保管、运输配送、整理归档等;

(五)协助案件承办人审核竞买人的竞买资格;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在拍卖公告发布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或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通知公示;

(六)对需要拍卖的财产,辅助定向、网络询价和网络委托评估;

(七)辅助办理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财产的交付或者交割;

(八)执行法院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网拍辅助性事务。

二、报名条件

申请加入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能力:

(一)具有从事网拍辅助工作能力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四)具有与所承担的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等;

(五)具有与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及网拍辅助工作经验的固定工作人员;

(六)承担仓储保管、运输配送工作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仓储保管的场地和条件、运输设备和人员;

(七)能够及时提供现场看样及相关咨询服务,具备每周(含周六、周日)8:30-22:00在线客服能力,真实、准确、规范答复拍卖事项有关疑问;

(八)能够及时准确记录现场勘验、电话(网络)咨询、引领看样、拍品交付等网拍辅助信息,做到全程工作留痕,留档备查,并接受法院监督;

(九)具备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其他条件。

三、选定程序

选定网拍辅助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竞争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择优选择:

(一)公告。在《汕头日报》和“汕头法院网”发布建立网拍司法辅助机构的公告。

(二)申请。符合条件且愿意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组织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核。对申请入库的机构或组织进行评审,确定拟入库网拍辅助机构名单。

(四)公示。将拟入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和“汕头法院网”向社会公示。

(五)审定。公示期满,讨论决定入库名单。

(六)备案。将确定入库机构名单5日内报省法院备案。

(七)公布。将经审查批准入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和“汕头法院网”公布。

四、服务费用

网拍辅助工作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流拍后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费用由接受抵债的债权人支付,但不计入其抵债金额。各执行法院结合网拍辅助服务内容、地区人员工资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计费标准并予以公布。计费以拍卖、变卖成交价或抵债金额为基数,比例不高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申请执行费计算标准,且单件标的不超过5万元、单宗案件不超过10万元。

五、报名方式

有意向的社会机构请登录“汕头法院网”工作动态栏,查阅我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复制并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于2021年4月10日前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机构简介、服务优势、服务方案、书面承诺等,有从事网拍司法辅助工作经验的做重点说明;营业执照、资格证书、荣誉证书、营业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办公设备简介、2017-2020年经营业绩及纳税情况;拟入驻人员配置,含身份证、简历、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等。我院将在社会机构报名的同时进行资料验证,届时社会机构应当提供原件。

联系人: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张育添

地址:汕头市韩江路33号

电话:0754-88933087、13929636266

附:

1、入库申请书

2、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3、承诺书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日

附件2: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切实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的通知》及《广东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时,对所涉及拍卖财产的信息查询,视频、照片、文字材料等资料的制作及上传,接受竞买人咨询、引领看样、保管运输及清点交接等与拍卖相关的辅助性事务。

第二条 本院建立全市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入库网拍辅助机构数量根据网拍辅助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条 全市法院网拍辅助工作可以交由网拍辅助机构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中的下列辅助性工作可以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

(一)协助制作拍卖财产的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材料;材料应能全面反映拍卖财产的状况,拍摄视频时长一般不少于1分半钟,拍摄标的照片一般不少于8张;有条件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尽可能采取“VR”技术用于反映拍卖财产的状况;

(二)协助法院调查核实拍卖财产现状、权利瑕疵、过户条件、所欠税费等情况;

(三)协助现场张贴公告、将拍卖公告、拍卖注意事项、拍卖财产视频、照片、文字材料等上传拍卖平台;

(四)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看样、封存样品、仓储保管、运输配送、整理归档等;

(五)协助案件承办人审核竞买人的竞买资格;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在拍卖公告发布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或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通知公示;

(六)对需要拍卖的财产,辅助定向、网络询价和网络委托评估;

(七)辅助办理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财产的交付或者交割;

(八)执行法院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网拍辅助性事务。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根据事务的性质和类型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的,不得委托网拍辅助机构实施。

第四条 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建立、维护、管理由本院执行局负责,并负责对网拍辅助工作机构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五条 网拍辅助机构开展网后辅助工作须接受人民法院、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对网拍辅助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请加入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能力:

(一)具有从事网拍辅助工作能力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四)具有与所承担的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等;

(五)具有与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及网拍辅助工作经验的固定工作人员;

(六)承担仓储保管、运输配送工作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仓储保管的场地和条件、运输设备和人员;

(七)能够及时提供现场看样及相关咨询服务,具备每周(含周六、周日)8:30-22:00在线客服能力,真实、准确、规范答复拍卖事项有关疑问;

(八)能够及时准确记录现场勘验、电话(网络)咨询、引领看样、拍品交付等网拍辅助信息,做到全程工作留痕,留档备查,并接受法院监督;

(九)具备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不得纳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一)法院工作人员(含退休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因为执业行为被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未满6个月,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给予行政处罚未满6个月的;

(四)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有刑事犯罪的。网拍辅助机构及其股东、工作人员、近亲属在开展网拍辅助工作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的。

第八条 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向法院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法院指令开展网拍辅助工作,自觉服从法院管理和监督;

(二)根据工作需要,委派工作人员到委托法院驻点服务;律师

(三)不将网拍辅助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

(四)不使用或变相使用网拍财产;

(五)不参与或变相参与与其辅助工作相关的竞买活动;

(六)不利用网拍辅助机构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严格保守司法秘密和商业秘密,遇到紧急突发情况,应立即报告委托法院;

(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及执行工作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九条 建立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竞争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择优选择:

(一)公告。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本院门户网站发布建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网拍辅助机构准入条件、入库数量、入库程序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公告时间为5日以上。

(二)申请。符合条件且愿意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组织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核。由本院执行局会同监察部门对申请入库的机构或组织进行评审,确定拟入库机构名单。

(四)公示。将拟入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在本院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审定。公示期满,由执行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入库名单。

(六)备案。将确定入库机构名单5日内报省高级法院备案。

(七)公布。将确定入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条 本院建立辖区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机构数量为6-10家。执行法院应从名单库中委托网拍辅助机构,委托网拍辅助机构的数量、程序及方式,由各法院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行确定。同一法院选定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不少于3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应当载明辅助工作范围、工作要求、收费标准、服务期限、保密条款等。网拍辅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托协议的约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首次被选定为网拍辅助机构的,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后,决定签订委托协议的,协议期限不超过2年。协议期满再次被选定为网拍辅助机构的,不设试用期,续签委托协议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被选定辅助机构应当安排相对固定工作人员提供驻场服务。该工作人员与辅助机构必须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执行法院委托网拍辅助机构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的,应当向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出具委托书,并将交付拍卖财产的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受托机构。委托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委托单位;

(二)网络司法拍卖财产的法律程序和应完成的相关事项;

(三)委托办理的辅助工作范围、工作要求;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网拍辅助机构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或委托协议约定完成网拍辅助工作的,经网拍辅助机构申请或委托法院决定,可以更换。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在委托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将其经办的网拍辅助工作相关资料交回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网拍辅助机构对网拍辅助事务须尽勤勉义务,应积极与拍卖财产所有人、实际占有人联系现场看样事宜,确因上述人员不配合等原因导致现场看样不能的,应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协调解决。网拍辅助机构在组织看样前应充分了解拍卖财产状况,保证安全有序看样,如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汇报。

第十七条 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拍卖、中止拍卖或者撤回拍卖的,应及时通知受委托的网拍辅助机构。撤回拍卖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在3日内交还拍卖标的物或拍卖标的物钥匙及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网拍辅助工作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流拍后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费用由接受抵债的债权人支付,但不计入其抵债金额。

各法院结合网拍辅助服务内容、地区人员工资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计费标准并予以公布。计费以拍卖、变卖成交价或抵债金额为基数,比例不高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申请执行费计算标准,且单件标的不超过5万元、单宗案件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有权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拒绝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受托网拍辅助机构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接受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后,法院决定暂缓、中止、撤回网络司法拍卖的,受托网拍辅助机构不收取费用。

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撤回拍卖的,受托网拍辅助机构已实际发生费用的,可以申请由委托法院审定收取网拍辅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该费用由申请撤回拍卖的申请执行人承担。法院恢复网络司法拍卖的,受托网拍辅助机构继续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受托网拍辅助机构完成网拍辅助工作后,可申请支付网拍辅助工作费用。法院审查确认委托事项已完成的,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入库网拍辅助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启动一次入库出库工作,对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进行更新。

第二十三条 网拍辅助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工作人员,以及上述人员近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形责令纠正、暂停业务,或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以不正当手段进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网拍辅助服务业务的;

(三)丧失本办法规定的入库资格和条件的;

(四)违反委托协议约定及其承诺的;

(五)安排不符合条件或者不能胜任的工作人员从事网拍辅助事务,经委托法院提出不予改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执行法院委托或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退回委托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受委托事务或者完成的网拍辅助事务不符合委托要求的;

(八)擅自将网拍辅助工作转包给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的;

(九)通过捏造、虚构事实等方式夸大或者缩小拍卖财产瑕疵,妨碍公平竞价的;

(十)在开展网拍辅助工作中有组织、参与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的;

(十一)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机构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十二)代他人竞买与其提供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十三)就网拍辅助工作范围内工作向当事人、竞买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的;

(十四)泄露知悉的审判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有其他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的;

(十五)不按规定收取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十六)向法院工作人员请吃送礼或其他不廉洁行为;

(十七)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法院工作内网及操作法院办案系统的;

(十八)不服从委托法院管理、监督和工作安排的;

(十九)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执行法院在工作中发现网拍辅助机构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本院报告。本院核实后及时作出处理。本院向社会公开网拍辅助工作违规举报电话或网络举报渠道。

第二十五条 网拍辅助机构被除名后,本院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省高级法院,通知基层法院,并在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正在进行网拍辅助事务的网拍辅助机构被除名后,执行法院应当终止对其的委托。已经进行的网拍辅助工作不能停止的,应当监督被除名网拍辅助机构继续完成相关的网拍辅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 被除名的网拍辅助机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由被除名网拍辅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另外成立的或者原被除名机构更名后的网拍辅助机构,5年内不得被再次纳入申请入库。

第二十七条 网拍辅助机构被除名后,同一法院辅助机构数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数量要求的,由本院在3个月内完成增补。

增补网拍辅助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网拍辅助机构在提供网拍辅助工作过程中,出现差错或不及时作为,给执行法院、当事人、竞买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律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院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3:承诺书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我公司申请加入汕头法院网络辅助机构名单库,现我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贵院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法院指令开展网拍辅助工作,自觉服从法院管理和监督;

(二)根据工作需要,委派工作人员到委托法院驻点服务;

(三)不将网拍辅助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

(四)不使用或变相使用网拍财产;

(五)不参与或变相参与与其辅助工作相关的竞买活动;

(六)不利用网拍辅助机构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严格保守司法秘密和商业秘密,遇到紧急突发情况,应立即报告委托法院;

(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及执行工作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承诺机构:(机构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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