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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认真领会和适用《侵权责任法》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0.06.25【实施日期】2010.06.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天河区、白云区、海珠区、萝岗区、南沙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南山区、龙岗区、福田区、宝安区人民法院,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将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对维护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等在内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广东省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多,增长速度快,案件类型新,利益关系复杂,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广东“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目标的推进以及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必将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在今年4月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对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正确领会和适用侵权责任法,作了充分强调并提出明确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为契机,正确领会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现就当前应注意的若干重要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侵权责任法的贯彻实施。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领导要高度重视侵权责任法的学习贯彻,以实施侵权责任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将学习贯彻侵权责任法作为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统筹安排,精心部署。要切实通过组织专题学习、培训、调研等多种形式,促使每一位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正确领会和掌握侵权责任法,并善于在审判实践中运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精神,更好地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公正裁判和阐释法理,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要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深入思考如何通过侵权责任法的领会和贯彻,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进一步丰富、完善和明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制度,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贯彻落实到知识产权审判的各项具体工作中。

二、要正确处理好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要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妥善解决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处理好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我国从民法通则的立法开始,就逐步形成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其他单行法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是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的进一步展开和体现,并与相关各个单行法律法规更好地衔接,使之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根据当前我省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及衔接问题上,应注意把握好如下三个原则:

1.要辩证认识和处理民法体系中不同层次法律之间的关系。民法通则作为一部具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民事基本法,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处于指导性地位,其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领域,统领着包括侵权责任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在内的所有具体民事法律。而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物权法一样,均系我国民法典的基本组成部分,属于民事基本法律,其基本性质是民事权利保护法,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提供保障功能。对于民法通则而言,侵权责任法属于特别法;而对于知识产权法而言,在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规范方面,侵权责任法又属于一般法。故此,要辩证认识民法体系中各个法律的地位及法律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相关法律在各具体领域的运用。要注意到,在审判实践中,虽然特别法在处理特定法律关系上有着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但基本法与一般法的规定对于特别法的适用仍然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与约束作用。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法等特别法的适用,要坚持以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法等基本法律与一般法为指导,全面体现立法精神。尤其是在遇到疑难问题时,更要注意如此,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孤立看待特别法条文,背离立法精神与民法基本原则。

2.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是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其并未取代原有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而是对原有法律的侵权责任规定的归纳、汇总和明确。而知识产权单行法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损害赔偿项目、免责事由等进行了更为具体化的特别规定。因此,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法律适用原则,知识产权单行法对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应优先适用知识产权单行法;凡知识产权单行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应注意的是,此处所称的知识产权单行法,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侵权责任法相对于现有的规定了侵权责任的特别法而言,又属于新法。故此,若作为旧法的特别法中的规范内容与侵权责任法存在冲突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

三、要加强研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理论的核心问题,准确掌握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对于理解和掌握整个侵权责任法规范的功能和规则目的,发展侵权责任理论,指导审判实践,意义重大。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民事归责原则体系的规定,属于一般原则性规定,而知识产权单行法在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同时,并未对知识产权归责原则进行体系化表述。对此,应注意做到如下两点:

1.在审判实践中要区别不同的侵权责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应注意到,根据物权请求权的原理,他人对绝对权的妨害都应当无条件的除去。知识产权是绝对权的一种,具有对世的效力,对知识产权的妨害也应无条件除去。因此,知识产权侵权人在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问题上,不需要以过错和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而知识产权侵权人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原则规定和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具体规定,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及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等因素,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及时总结研究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效果、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提供实证、积累经验。

四、要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研究。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许多法律适用问题存在着争议,是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的重点研究领域与热点研究领域。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全面领会、正确把握侵权责任法各项规定精神的同时,尤其注意解决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正确理解与适用问题:

1.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属于一般性规定,适用于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所有情形。除网络著作权外,还适用于涉及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行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信息时代下新兴技术更新快、侵权行为越发隐蔽、侵权后果波及范围难以把控的趋势,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以及此前积累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经验,对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同时,要借鉴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审判经验和审理思路,积极研究和探索其他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认定,进一步加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性质行为区分了直接侵权责任与间接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通道服务或信息平台服务的行为,一类是为网络用户提供内容服务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该两种行为规定了不同的规制模式,对于前者,只适用第二、三款的连带侵权责任,对于后者,则适用第一款的直接侵权责任。另需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条款,两者之间不存在递进关系。

如何解决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问题,是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的一个重大挑战。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加强研究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研究探索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认定;根据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被侵权人维权的实际困难以及网络新商业模式发展的内在要求,正确理解和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全面加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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