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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精神(节录)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12]34号【发布日期】2012.10.31【实施日期】2012.10.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二、严格遵循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和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促进智力成果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的提高要加强损害赔偿惩罚和威慑力度,确保高新技术的高额研发成本得到有效补偿。在审理涉及高新技术侵权案件时,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要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对于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可以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有效保护高新技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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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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