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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执行案件分流处理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5.01【实施日期】2016.05.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目的】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实现执行案件分流处理的规范有序,根据本院《关于优化执行工作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原则】执行案件分流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高效和便民利民的原则。

立案、审判、执行部门既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也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执行难题。

第三条 【目标】树立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的理念,实行执行案件的分流处理。

达成调解的诉讼案件,应力促债务人在调解书生效后履行义务。

债务人明显具有履行能力或履行可能的案件,应在执行立案前督促其自动履行,避免进入执行程序。

第四条 【适用的案件类型】下列案件,适用执行案件分流处理机制: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二)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三)医疗服务纠纷案件;

(四)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五)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六)电信欠费纠纷案件;

(七)信用卡欠费纠纷案件;

(八)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九)未缴纳诉讼费案件;

(十)刑事罚金案件;

(十一)争议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小额欠债案件;

(十二)调解结案的案件;

(十三)其他明显具有自动履行可能的案件。

第五条 【调解结案的执行案件的督促处理】审判部门法官对调解结案的案件,向债务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发放《督促履行义务通知书》,限令债务人及时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主动促成债务人自动履行。

第六条 【其他案件的督促处理机构和人员组成】除调解结案的案件外,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情形的案件由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负责督促处理。

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可以利用原诉前联调工作室人员、法律职业共同体、志愿者等社会各界人士,也可返聘已退休的法院工作人员。

法院应为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七条 【判决类案件的引导处理】审判部门法官对明显具有履行可能的判决案件,应把握执行时机,阐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决的法律后果,引导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实现案结事了。

第八条 【移送执行案件的分流和处理】审判部门主动移送执行的案件,应当按以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流和处理:

(一)属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的情形,具有自动履行可能的,直接移送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找不到债务人或明知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明知不具备自动履行可能的,移送立案窗口予以立案登记后移送执行部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不属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的情形,直接移送立案窗口予以立案登记后移送执行部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第九条 【申请执行案件的分流和处理】立案窗口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执行请求,应当按以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流和处理:

(一)属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的情形,具有自动履行可能的,直接移送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找不到债务人或明知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明知不具备自动履行可能的,立案登记后移送执行部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明确要求法院查证债务人财产的,立案窗口需将案件移送给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的同时将相关线索或请求抄送给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对债务人的相关财产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二)不属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的情形,立案登记后移送执行部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第十条 【记录相关事项】审判部门以及立案窗口应在移送表上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联系电话、送达确认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如有财产保全等特殊情形的必须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材料移送时限】审判部门、立案窗口应分别在裁判生效后或收案后3个工作日确定是否移送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并在确定移送的当天将生效法律文书或申请书、移送表等有关材料一并移送给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

第十二条 【核对材料】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应核对移送材料上记载的事项,并对新收案件进行审查,发现不属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案件范围的,应在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退回立案窗口,由立案窗口重新分配。

由于未及时确认造成案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退案,事后又发现案件不属督促案件范围的,须书面说明理由后,将案件退回立案窗口。

第十三条 【督促方式的工作指引】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可采用下列方式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

(一)打电话、发短信或以其他方式告知债务人履行义务;

(二)到债务人住所地、经常营业地、常住地等当面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

(三)通知债务人到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履行义务;

(四)联系债务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工作单位、所在社团、人民调解机构、社会综治成员单位等社会组织参加,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

(五)其他合法并有利于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式。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证件。

第十四条 【督促时限】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自审判部门或立案窗口移送案件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督促事务。

特殊情况经报请立案庭庭长审查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第十五条 【紧急控制措施】审判部门以及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发现债务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的,应立即告知执行部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 【款项的收取】在执行督促阶段,所涉款项原则上由债务人直接交付或者划账给权利人或权利人指定的其他人。负责督促的工作人员对款项支付情况予以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或者根据划账凭证确认。

债务人不同意直接向权利人支付的,负责督促的工作人员可通知其按《督促履行义务通知书》的内容向法院执行款专户缴交。

第十七条 【小额款项的收取条件】在执行督促阶段,工作人员暂联系不上权利人或者债务人不同意直接向权利人支付的标的较小的案件,为及时化解纠纷,督促人员可代为收取债务人款项,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交付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

(二)有两名督促人员在场;

(三)直接收取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

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督促人员应向付款人出具收据,收据应注明在场督促人员的姓名。收款情况同时应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付款人要求复印笔录的,应当准许。

第十八条 【收取款项的交接】督促人员收取现金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移交所在法院财务部门或将款项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收取票据的,应在票据支付期内及时将票据交给所在法院财务部门。

第十九条 【收据的印制及领取】现金或票据的收据由各法院统一编号印制。督促人员向所在立案庭领取,均应根据编号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督促案件的结案】下列督促案件可以结案:

(一)债务人主动履行全部债务或只履行部分义务,但债权人书面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

(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若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要求法院出具确认书的,需移交立案窗口立案后,移交执行部门处理。

具体的督促结案标准由立案庭、执行局对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督促后的处理】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督促履行不成的,应终止督促,并在终止督促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案件材料移交立案窗口,同时附督促履行义务复函,简要说明该案督促不成的原因及督促过程中对案件争议形成的初步认识。

经过督促履行义务程序未能办结的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按正常执行案件程序进行流转。

第二十二条 【记录督促相关事项】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督促履行义务工作档案,将督促工作记录、督促笔录等材料归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不收取费用】经审判人员或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督促,债务人主动履行完毕的案件,不收取执行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结案归档】审判部门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相关督促材料归入审判卷宗。

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督促完结后,自结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督促履行笔录、《督促履行义务通知书》、债权人出具的收据、转账凭证等材料直接移送执行部门,由执行部门对材料进行结案归档。如需办理款项退付的,由执行部门办理退款以及结案归档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审判部门业绩】审判部门引导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实现案结事了的,折算工作量计入法官业绩档案,作为年终评先创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表彰和奖励】具备条件的法院,可参照诉前联调的方式,对督促履行成效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材料移送登记】移送材料人员应当对交接材料的时间、数量、需特殊说明的问题作好登记。

第二十八条 【保守秘密】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人员不得泄漏或使用在督促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不得向债务人泄漏执行信息。

第二十九条 【竞业禁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人员在参与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在同一纠纷或者相关纠纷的执行程序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三十条 【统计】各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统计,按要求报立案庭,同时抄送执行局、审管办。

第三十一条 【监督】立案部门、执行部门对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未完成的执行工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退回上一程序执行。

第三十二条 【解释】本实施办法旨在提高我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效率,属内部操作规程,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规程中的有关问题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实施】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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