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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6.01【实施日期】2018.06.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1:

为抢小伙伴手机致其溺亡被判11年

【基本案情】

颜某某(14岁)和徐某某(14岁)相约到某河道附近路段玩。期间徐某某见到颜某某使用的手机比较漂亮,产生了占有的念头,于是使计骗颜某某放下手机走到河边,在其转身的瞬间把他推入河中,随后捡起颜某某手机逃离现场,最终造成颜某某溺水死亡。

阳江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推撞他人落水抢劫财物,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秉持双向保护原则,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背景资料,耐心安抚被害人家属,努力帮助被害方获得经济赔偿,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十五万元给被害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并申请撤回了附民部分起诉,被告人对刑事部分量刑亦无意见,服判息诉。

案例2:

“判后复学”机制帮助辍学少年重返校园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16岁)在短短的11个月内先后盗窃现金、手机、助力车等财物20次,价值累计人民币51548.63元,均挥霍一空。

承办法官通过调查得知,朱某某成长环境较为特殊,2岁时父母离异,母亲不知去向,8岁时父亲入狱,10岁时爷爷奶奶因无力管教将其送入孤儿院,三年后因叛逆难管而遣送回家,小小少年从此“浪迹江湖”。

该案审理过程中,由于朱某某的爷爷奶奶年事已高,表示无法出庭,承办法官依法指定爱心人士陈某雄作为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庭审时,朱某某表示认罪悔罪,希望能继续读书回报社会。感受到朱某某对知识的渴望,合适成年人当庭表示,愿意资助其重返校园。

韶关浈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其成长环境等主客观因素以及其犯罪事实,同时兼顾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保护原则,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对于缺乏家庭关爱的未成年人,如何预防其走上犯罪道路,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协力创建更好的环境。朱某某现已服刑完毕并顺利复学,面对社会的温情和包容,热心人士的关爱与资助,朱某某承诺一定珍惜机会,遵纪守法、回报社会。

案例3:

哥哥捅人致重伤只因为弟弟出气

【基本案情】

被告人欧某甲(17岁)与高某双方纠集社会人员为先前的矛盾谈判。期间发生争执,欧某甲见对方人多怕吃亏,就打电话叫其大哥欧某乙来帮忙。随后欧某乙持刀具赶来,追砍并捅伤李某某(16岁)腹部。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六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佛山顺德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欧某甲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鉴于其主动投案,有深刻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判处被告人欧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欧某乙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在校学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互相争抢“地盘”引发的校园欺凌案件时有发生。同学之间偶有矛盾,要学会合法、合理地解决矛盾,家庭、学校应提供及时、有效、合法的教育、引导。

案例4:

三未成年人纠集抢劫学生财物均获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某、卓某某、蔡某某三人纠集在学校附近,采取语言威胁、搜身等方式,抢得途经的学生刘某等人民币共96元及学生卡一张;抢劫学生吴某某,但未搜到财物;抢劫马某某时,被保安人员发现。

广州白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卓某某、蔡某某多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学生财物,虽金额不大,但已构成抢劫罪,故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某、卓某某、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三名未成年被告人多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学生财物,虽金额不大,但三人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抢劫罪。学生法律知识欠缺、法制挂念淡薄是滋生校园欺凌事件的重要原因,对于校园欺凌行为,不仅要依法予以惩处,也要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普法教育,从源头上遏制漠视同学尊严与健康的行为。

案例5:

高中生利用假高考试题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高中生陈某某与沈某某利用QQ群出售虚构的2016年全国高考试卷及答案,骗取汪某某等13人购买,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共实施诈骗作案11宗,骗得钱款16906元;被告人沈某某共实施诈骗作案12宗,骗得钱款20606元。

潮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二人犯罪时均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且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故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别规定,针对在校学生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应依法从重处罚。考生及家长切勿相信所谓“高考试题”、“内部渠道”等信息,要以正确的心态应对考试,脚踏实地复习应考,切不可抱有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心理。

案例6:

校车严重超载 司机被判拘役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3日,陈某某在驾驶普通客车送某幼儿园的儿童放学回家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客6人,实际载客27人,其中儿童24人,随车老师2人,属严重超过核定乘员载客,且未办理校车标牌。陈某某亦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

汕头潮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严重威胁幼儿园儿童人身安全的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黑校车”且超载350%,是对自身职业道德的无视,更是对儿童安全的漠视。《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校车超载超速”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对此类行为予以刑事追责,以期有效遏制校车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的频繁发生,最大程度保障儿童交通安全,严肃追责罔顾儿童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校车安全责任大,儿童生命牵万家。

案例7:

少年被围殴持刀捅人致一死一重伤

【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某(16岁)到酒吧与杨某(女)、梁某、何某、潘某、蒋某(前述四人均系未成年人)等人一起喝酒。梁某因程、杨二人动作亲密心怀不满,与何某等人商议要教训程某,便将程某叫到酒吧后门对其进行围殴。程某持随身携带的刀捅刺多人多次,致被害人潘某死亡,致蒋某重伤二级、何某轻伤二级、梁某轻微伤。群众报警后,被告人程某某在原地等候至抓获。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持刀捅刺潘某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性质;但案发地不时有人经过,不至于陷入孤立无援严重危及生命;且程某持利刃连续捅刺,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告人程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防卫过当、自首、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遇事不够冷静,日常琐事争执容易升级到恶性刑事案件。家庭、学校、社会一方面要加大普法教育的力度,提高未成年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网吧、酒吧等青少年聚集场所的监管,对打架斗殴事件及早干预处理,避免事态升级。

案例8:

谨防利用裸贷、校园贷敲诈勒索

【基本案情】

被害人陈某(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通过QQ联系到被告人施某进行贷款,并根据要求提供了裸照、身份证信息及父母、朋友的联系方式。然而,施某获取上述信息后不但未贷款给陈某,还以公开裸照信息的方式威胁陈某,勒索人民币1000元。由于陈某一直未付款,施某便将陈某的裸照等信息通过手机发给陈某父母,威胁陈某父母并索要3000元,陈某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校园贷”、“裸贷”违法犯罪活动频发,严重危害在校学生人身安全,扰乱校园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很多学生为获取贷款,轻易泄露自己的个人隐私和家庭信息。在校学生不仅要注重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还应当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不盲目攀比,不片面追求物质享受,抵制超前消费和过度消费,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编织的贷款陷阱。

案例9:

少女约见网友竟被强奸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范某(未成年人)通过手机QQ聊天认识,并且持续频密聊天,陈某经常向范某提及两性话题。结识十余天后,陈某与范某相约见面并一起前往范某的住处,随后陈某对范某实施猥亵行为,并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诱骗被害人,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结合其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足,亟需家庭、学校加强与孩子之间的交流,有效监督、疏导和教育孩子安全上网,把握网络交往底线。本案审理中,法院在征求被害人父母意见的基础上,为被害人提供了相应的心理疏导帮助,以期降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心理伤害,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

案例10:

深圳市某派出所为未成年人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8日,深圳某派出所接到医院报警,称有一未成年人身上有多处伤痕,怀疑被人虐待,遂派民警赶赴现场,民警经调查发现,受伤未成年人小凌处于昏迷状态,有生命危险,正在ICU抢救,其父亲凌某在场配合医院进行抢救。小凌的母亲赖某、父亲凌某存在殴打小凌的行为。经法医鉴定,小凌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该派出所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禁止家庭暴力的申请,并提供了报警回执、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法院向赖某、凌某核实相关事实,依法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赖某、凌某对小凌实施家庭暴力,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如被申请人赖某、凌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全省法院陆续发出了多份人身安全保护令,部分地区政府为了给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提供安全的容身之处,还设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违法犯罪。本案中,小凌被父母殴打致昏迷抢救,为保障其人身安全,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期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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