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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7【实施日期】2018.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工作部署,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增强各类产权主体创业创新动力,根据上级法院的有关意见要求,结合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坚持产权保护基本原则,平等保障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一)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以平等保护为核心,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主体,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保证各类产权主体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二)坚持全面保护原则。以全面保护为基础,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依法受理审判各类产权案件,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坚持依法保护原则。以依法保护为前提,结合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执行中央、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切实维护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立足司法办案,为产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准确把握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保障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1、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涉民企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受贿等犯罪,依法快速办理;注重对非公有制主体产权的平等保护,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重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众性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2、客观看待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公正审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

3、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用强制措施,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依法维护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妥善审理民商事案件,依法保障各类合法权益

1、依法审理金融借款、融资租赁、证券期货、民间借贷、房地产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过高的违约金、罚息约定依法予以调整,妥善处理支持市场主体多渠道融资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完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机制,妥善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充分尊重当事人协议选择司法管辖和准据法的权利,积极查明和准确适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法律,妥善解决国际区际法律冲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

3、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最大限度降低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三)优化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进一步加大司法创新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庭在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引领作用,优化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凸显“三合一”审判模式的积极作用,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综合效能。

2、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惩治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审理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行为,加大对战略性科技成果、原创作品、驰名商标和老字号的保护力度;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审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案件,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最大限度地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稳定和可期待的法律预期。

3、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激发企业创新潜能。完善技术咨询专家制度,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特区立法,进一步统一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实践难题。

(三)优化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进一步加大司法创新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庭在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引领作用,优化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凸显“三合一”审判模式的积极作用,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综合效能。

2、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惩治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审理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行为,加大对战略性科技成果、原创作品、驰名商标和老字号的保护力度;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审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案件,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最大限度地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稳定和可期待的法律预期。

3、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激发企业创新潜能。完善技术咨询专家制度,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特区立法,进一步统一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实践难题。

(四)优化破产审判机制,加强企业救治和退出司法保障

1、畅通企业法人破产通道,积极拯救困境企业。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企业破产案件。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特殊功能,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的转型升级,帮助和支持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积极拯救困境企业。

2、积极引导无效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对于已被市场所淘汰、产能落后、确已资不抵债的企业,积极引导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及市场资源的再配置。

3、充分利用破产工作府院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中的财产处置、信息提供、维护稳定等工作。健全破产费用制度,推动设立保障基金。培育管理人市场,推动管理人制度改革,探索破产管理人事务与破产审判工作相分离。

(五)优化行政审判机制,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1、完善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按照全国一流标准建设行政审判中心,优化“法治云端”网上行政诉讼服务平台功能;切实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能,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济。

2、依法公正审理涉及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物价、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案件,保障各经济主体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妥善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诉讼案件,落实经济主体的平等待遇,促进公平竞争;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合理把握公共利益范围,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充分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3、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对行政协议案件,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政府违法承诺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

(六)提升执行速度,依法保障产权人胜诉权益

1、开展执行攻坚专项活动和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加大财产查扣力度,持续完善“鹰眼查控网”,完善“查、冻、扣”一体化平台,破解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的问题。

2、以执行工作信息为依托,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机制,灵活运用失信曝光、限制高消费等手段,督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及时得以实现。

(七)畅通申诉渠道,加强产权申诉案件甄别纠正工作

1、保障诉讼权利,畅通申诉渠道。充分尊重、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申诉权、知情权、陈述权等权利。畅通诉求表达渠道,打造“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诉求表达体系,规范来信、来访诉讼服务窗口工作流程,健全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完善“12368”诉讼热线,充分听取申诉人的意见,为申诉人寻求法律咨询、权利救济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2、畅通产权申诉案件的立案渠道,依法受理历史形成产权案件的申诉,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坚决予以纠正;建立重大涉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台账,对重点案件逐案制定工作方案,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

3、强化程序监督,进一步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产权申诉案件,要加强审级监督,强化对各区法院办理产权案件的监督和指导,防止程序转空;重视检察督查,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和检察建议案件。

三、推进机制创新,全面提升司法服务水平

(一)多方整合社会力量,构建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建设全市统一诉调对接中心,引入各类调解组织入住法院,将涉诉产权纠纷整体纳入诉前调解先行处理;建立涉诉纠纷中立评估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化解纠纷,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高效衔接,努力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优质、高效、便利的纠纷解决服务。

(二)系统推进繁简分流改革,促进产权纠纷解决快速化。完善速裁快办案件识别标准,配齐配强速裁和快执团队,通过全面系统的繁简分流改革,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办案效率,使经济主体依法维权更便捷、更高效、更有效。

(三)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落实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制定裁判指引、定期公布涉产权纠纷的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避免“类案不同判”,助力各类经济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稳定、明确的法律预期。

(四)建立调研、法律宣传机制,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专业团队优势,强化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特别在互联网、大数据发展新阶段,加强对新型法律问题的前瞻研究。针对社会关注热点,加强法官讲法、以案说法,引导各类经济主体切实增强产权保护观念和依法经营意识。

(五)巩固全市法院与工商联常态化沟通机制。明确对口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流、情况反馈机制,共享大数据,搭建全面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常态化互动平台,积极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共同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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