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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管理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09.06.12【实施日期】2009.06.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法官与律师执法执业行为的管理,预防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共同协商,并经双方党组(党委)同意,决定建立法官与律师管理工作协作机制。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法官与律师管理工作协作组织机构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成立法官与律师管理工作协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司法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双方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干部处、市法官协会,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监察审计处、市律师协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市司法局监察审计处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市司法局纪委轮流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双方协商可随时召开。会议着重通报各自相关工作情况;反馈法官、律师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加强法官与律师管理的经验做法;分析法官、律师执法执业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研究加强法官、律师队伍管理教育措施、办法。

三、建立法官与律师正常交往渠道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法官与律师代表“面对面”活动,可通过工作座谈会、情况通报会、涉法问题研讨会等形式,引导法官与律师建立正常的工作关系,防止不正当交往。

四、建立案件调查协作制度

在查处涉及法官、律师共同违法违纪案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要相互配合、积极协助,及时向对方提供证据材料和通报案件查处情况。

五、建立监督投诉机制

分别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电话:83210650)和市司法局监察审计处(电话:83100255)设监督投诉电话,接受法官和律师的投诉;对投诉事项,按《信访条例》相关要求予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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