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广东高院关于指定部分案件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的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日期】2012.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发挥海事法院专业审判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海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下列案件指定广州海事法院管辖:

(一)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

(二)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水域纠纷案件;

(三)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

第二条 海事行政案件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海事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涉及海洋及通海水域等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包括:

1.因不服海洋、海事、渔业、渔政等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及通海可航水域船舶、船载货物、设施、设备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2.因不服海洋、海事、渔业、渔政等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涉及渔业作业、渔业生产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3.因不服海洋、海事、渔业、渔政、渔港监督等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安全、交通安全、船舶安全、货物安全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4.因不服海洋、海事、渔业、渔政、环境资源保护等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涉及海洋环境、海洋资源、海洋环境资源开发与利用、海域使用与利用、港口及渔业生产作业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5.因不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及其辅助性工作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6、因不服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7、因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船员外派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8.因不服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及通海可航水域为船舶服务的工作人员权益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9.其他不服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及通海可航水域船舶、船载货物、船上燃油与油料、船舶辅助用品与备品、船员权益、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利用、使用权益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10.因认为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履行涉及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等行政管理的某项职责,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11.其他涉及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等行政管理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第三条 海事行政赔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涉及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等行政管理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包括: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等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提起海事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2.海事行政赔偿请求人因海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3.海事行政赔偿请求人因对海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4.海事行政赔偿请求人因对海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的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第四条 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水域纠纷案件是指因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水域,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包括:

1.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水域赔偿案件,是指由陆地直接或间接将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导致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其他海上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海洋环境而产生的污染损害赔偿案件。

2.海域污染公益诉讼案件,是指海域污染发生后,法律规定的主体为了维护海域环境公共利益,代表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损害赔偿案件。

第五条 广州海事法院管辖广州、深圳、湛江、汕头、江门五市辖区内的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对海岸带的开发和利用(如围垦、滩涂、采矿、工程建筑等),海洋渔业和水产品养殖的开发和利用等纠纷案件。

第六条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本意见试行前已经受理的海事行政案件、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水域纠纷案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由受理法院继续审理和执行。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